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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臺網購新規 界定七日無理由退貨條件

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 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3月15日正式實施, 對於七日無理由退貨適用情形、如何確定退貨商品是否完好等進行了新的規定。

《辦法》根據商品性質, 補充了以下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1.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 或者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2.一經啟動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3.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 《辦法》將商品的“完好”界定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 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 並進一步明確,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 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同時, 《辦法》規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 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 應當視為商品不完好。 《辦法》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性質, 明確了三大類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的;2.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 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號等, 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

或者產生啟動、授權資訊、不合理的個人使用資料留存等資料類使用痕跡的;3.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的。

另外,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配套的有關制度, 或者未在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的, 予以警告,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北方網編輯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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