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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區徵求意見稿出來了,關於銀行信貸合作,這次說得更明確

昨天, 上海的監管部門針對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開始徵求意見了, 這次徵求意見稿中的內容中提到的規定, 對於上海地區的銀行開展現金貸和小微金融助貸業務都有會有影響~

現金貸其實大家平常生活中可能都接觸過, 像螞蟻花唄這種, 不需要什麼抵押物, 就能借貸小額貸款的方式, 就叫現金貸。

現金貸和P2P平臺這幾年提得都比較多, 但他們的性質完全不同, 現金貸方面是機構借錢給需要錢的人, 而P2P平臺往往只是一個資訊仲介, 給需要借款和投資的人一個資訊展示的空間。

一般來說, 因為涉及的貸款數額不大, 現金貸的手續也比較簡單, 流程也很快。 不過, 因為沒有抵押品, 所以貸款人員欠債不還, 直接跑路的可能性就會高一點~

目前, 現金貸行業發展地蓬勃旺盛, 平臺已達2693家, 金額超過一萬億元。

行業發展得久了, 環節就會變得複雜些, 一般來說, 銀行、信託等機構在行業上游, 負責出錢, 現金貸平臺再把錢放給資金需求方, 但資金需求方必須先授權征信機構, 讓征信機構給平臺提供信用資訊, 來證明自己自己的信用。 其實, 就相當於銀行把找貸款客戶這方面的業務給外包了出去。

小財君感覺, 現金貸和小微金融的領域, 涉及的主體廣泛, 每單數額也比較小, 銀行征信完全自己幹, 確實會比較累。

不過, 征信外包後的現金貸領域混亂的風控一直廣為詬病, 根據國泰君安證券研究的統計, 總體違約率超過了20%,

平臺為了把錢收回來, 就會把催收業務也外包出去, 像老港片裡經常出現的暴力催收也就悉數上演, 還有些用戶實在還不上錢, 平臺也會鼓勵其多頭借貸, 來維持借貸鏈條。

畢竟, 現金貸的風控完全線上上進行, 也就是說, 系統是根據可查的一些信用資料來判斷, 但是, 我國的信用資料方面建設地並不完全, 系統也就很難判斷地完全準確。

12月初, 一封《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 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協力廠商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應要求並保證協力廠商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另外, 金融機構要想放貸, 必須先要有牌照。

這次的意見稿, 把上海地區銀行的現金貸業務合作範圍說得更加明確, 對於協力廠商平臺, 這份意見稿還是給他們留了一線生機。

意見稿裡限定,各機構(指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但各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

也就是說,銀行犯個懶,直接躺著跟現金貸平臺合作就能把錢貸出去就別想了,頂多讓他們跑跑腿查點資料。

其次,還規定了各機構需要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貸款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託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

也就是說,貸前、貸中、貸後這些事情都只能銀行業金融機構自己做。

第三,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尤其對於貸款客戶的關聯企業中有經營放貸業務但無放貸資質的,應加以重點關注,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於放貸;對於發現此類行為的,及時採取措施回收貸款。

嗯,協力廠商平臺只能幫忙搜集下資料,銀行和沒資質的機構合資貸款就更別想了。

這份徵求意見稿還重申了通知內的內容,即銀行跟協力廠商平臺合作可以,但是合作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收取息費,必須要保障客戶資訊安全。

保障客戶資訊安全這的確沒話說,但不讓合作平臺收取息費這點平臺方頗有微詞,據21世紀經濟報導,有協力廠商平臺的負責人表示,小微金融這方面,服務費大多數銀行不願意給協力廠商平臺,都是客戶出,平臺提供了服務,收息費也是應該的。

看樣子,監管方的意思應該是只能銀行來出這筆錢,小財君覺得,這可能是為了防止協力廠商平臺在收了客戶的錢之後,吃人嘴軟、拿人手短,難以保證資料的真實。但是,小微貸款對於銀行來說本來就是累活,要是再讓銀行來出這份錢,只怕小微融資會更加困難。

不過,現在出來的暫時還只是一份意見徵集稿,頂多從中間嗅一嗅未來的可能風向,上海的銀行未來具體該怎麼做,還是要等到最終方案拍板定章出來了再說。

意見稿裡限定,各機構(指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但各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

也就是說,銀行犯個懶,直接躺著跟現金貸平臺合作就能把錢貸出去就別想了,頂多讓他們跑跑腿查點資料。

其次,還規定了各機構需要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貸款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託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

也就是說,貸前、貸中、貸後這些事情都只能銀行業金融機構自己做。

第三,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尤其對於貸款客戶的關聯企業中有經營放貸業務但無放貸資質的,應加以重點關注,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於放貸;對於發現此類行為的,及時採取措施回收貸款。

嗯,協力廠商平臺只能幫忙搜集下資料,銀行和沒資質的機構合資貸款就更別想了。

這份徵求意見稿還重申了通知內的內容,即銀行跟協力廠商平臺合作可以,但是合作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收取息費,必須要保障客戶資訊安全。

保障客戶資訊安全這的確沒話說,但不讓合作平臺收取息費這點平臺方頗有微詞,據21世紀經濟報導,有協力廠商平臺的負責人表示,小微金融這方面,服務費大多數銀行不願意給協力廠商平臺,都是客戶出,平臺提供了服務,收息費也是應該的。

看樣子,監管方的意思應該是只能銀行來出這筆錢,小財君覺得,這可能是為了防止協力廠商平臺在收了客戶的錢之後,吃人嘴軟、拿人手短,難以保證資料的真實。但是,小微貸款對於銀行來說本來就是累活,要是再讓銀行來出這份錢,只怕小微融資會更加困難。

不過,現在出來的暫時還只是一份意見徵集稿,頂多從中間嗅一嗅未來的可能風向,上海的銀行未來具體該怎麼做,還是要等到最終方案拍板定章出來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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