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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債務承擔及財產混同時的舉證責任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 有限責任公司如雨後春筍一般不斷湧現, 其中一人公司以其特有的優勢佔據很大比例。 但因為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股東, 很容易發生財產混同現象, 侵害債權人的利益。 出現財產混同時, 一人公司如何承擔債務?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本文將針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一、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一人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 由一個自然人投資, 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一人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出資人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 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 如果一個法人企業, 同樣可以申請創辦一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 而且也稱為一人有限公司。

第二、主體資格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 不具有法人資格; 一人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

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第三、投資者承擔的責任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設立法律依據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依照《公司法》設立。

第五、一人公司的財務核算要求較個人獨資企業要嚴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都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進行會計核算即可, 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一人公司較個人獨資企業稅負重。 一人公司及其股東應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一人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類型, 其對債務的承擔方式也應當和有限責任公司一樣, 由公司承擔。 只有在出現財產混同情況時才以股東的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在經濟活動中,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

財產混同是指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分離,導致公司不具備獨立財產,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表現形式有:1、公司與股東的營業場所或居所完全同一;2、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3、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財務記錄,公司與股東的銀行存款帳戶、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收支核算混在一起;4、公司盈利不按法定程式分配,而是直接作為股東收益為股東所有;5、公司財產被轉移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之間可隨時轉化等等。

三、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向一人公司的股東主張連帶責任時,如何舉證?

由於一人公司股東既是投資人又是實際經營者,通常兼任公司執行董事,很容易發生公司即是股東的“錢袋子”這種財產混同現象。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東逃避債務,《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作了如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將舉證責任從公司債權人轉移到一人公司股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債權人只需提出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而被告股東要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

四、一人公司股東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被法院認定不構成財產混同?

實踐中,一人公司股東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報告、銀行對帳單、公司投資、經營、預決算、虧損彌補、個人分紅等各個環節的書面決議和相應的財務憑證等。

五、如果一人公司自然人股東被法院認定為與公司財產混同,承擔連帶責任,那他的配偶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也就是說, 如果一人公司股東的配偶不能舉證證明公司債務為股東個人債務,那麼該債務就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就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進行了特殊的規定。創業者設立一人公司,就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為了避免出現財產混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發生,就應當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制度,保證公司帳目完整、清晰。公司對於投資、經營、預決算、虧損彌補、個人的分紅等各個環節都要有書面決議及相應的財務憑證,同時要依法進行年度審計。

那麼在經濟活動中,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

財產混同是指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分離,導致公司不具備獨立財產,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表現形式有:1、公司與股東的營業場所或居所完全同一;2、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3、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財務記錄,公司與股東的銀行存款帳戶、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收支核算混在一起;4、公司盈利不按法定程式分配,而是直接作為股東收益為股東所有;5、公司財產被轉移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之間可隨時轉化等等。

三、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向一人公司的股東主張連帶責任時,如何舉證?

由於一人公司股東既是投資人又是實際經營者,通常兼任公司執行董事,很容易發生公司即是股東的“錢袋子”這種財產混同現象。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東逃避債務,《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作了如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將舉證責任從公司債權人轉移到一人公司股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債權人只需提出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而被告股東要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

四、一人公司股東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被法院認定不構成財產混同?

實踐中,一人公司股東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報告、銀行對帳單、公司投資、經營、預決算、虧損彌補、個人分紅等各個環節的書面決議和相應的財務憑證等。

五、如果一人公司自然人股東被法院認定為與公司財產混同,承擔連帶責任,那他的配偶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也就是說, 如果一人公司股東的配偶不能舉證證明公司債務為股東個人債務,那麼該債務就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就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進行了特殊的規定。創業者設立一人公司,就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為了避免出現財產混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發生,就應當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制度,保證公司帳目完整、清晰。公司對於投資、經營、預決算、虧損彌補、個人的分紅等各個環節都要有書面決議及相應的財務憑證,同時要依法進行年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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