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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共同買房,分手了房子怎麼辦?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 24歲的劉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同是“滬漂族”的年輕女孩張某, 相處半年後, 情投意合的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並開始同居生活。 眼看上海房價一天天往上竄, 感情穩定的兩人下定決心早日共築愛巢, 憧憬著美好的未來。

庭審中, 被告張某同意就訴爭房屋進行析產分割, 亦同意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 但要求原告劉某向其支付評估價格50%的房屋折價款。

原告陳述訴爭房屋每月的銀行按揭貸款均由其一人償還, 並最後於今年3月一次性付清訴爭房屋的剩餘銀行貸款本息83萬餘元並支付契稅1.9萬元。

對此被告表示最後的一次性還貸其確實沒有參與, 但同居期間其也有參與共同還貸, 前後以現金和支付寶的方式交給原告至少5萬元用於還貸。

因雙方對於訴爭房屋的市場價值爭執不下, 經原告申請, 法庭依法委託房地產估價公司進行了評估。 評估結果顯示在滿足全部假設和限制條件下, 訴爭房屋市值總價340萬元。 房屋市值扣除銀行貸款及相關購房成本後, 經折算, 被告張某最後主張原告支付其房屋折價款65萬元及契稅1.9萬元的一半。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共有關係終止時,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 有協定的, 按協定處理;沒有協議的, 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 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合理確定雙方的份額。

根據原、被告對於訴爭房屋的貢獻大小及本案的實際情況, 松江法院判決認定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 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60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雙方對於房屋的出資貢獻有所區別, 主要體現在房款的支付上, 訴爭房屋房款支付主要分為三部分, 具體如下:

1. 首付款部分。 由原告支付21萬余元, 被告支付20萬元;

2. 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 原被告就同居期間訴爭房屋貸款償還問題有所爭議, 二人在同居期間雖然經濟各自獨立, 但根據相關證據, 原、被告之間存在經濟往來, 故可確認原、被告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對還貸均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其中原告占較大貢獻, 被告占次要貢獻;

3. 同居關係終止後還貸部分。 因為此時雙方已經解除同居關係, 原告一次性還清銀行貸款本息, 被告也予以認可被告沒有參與, 由此確認同居關係結束後的還貸全部由原告作出貢獻。 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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