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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終盤點|特殊標的物租賃有哪些?法律專家有哪些看法?

作者:毛彧之(零壹融資租賃研究中心)

近日, 海航旗下上市公司海航凱撒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 其全資孫公司北京凱撒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凱撒國旅”)與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科租賃”)簽署融資金額2億元,

金額3億元的售後回租融資協議。

上述協議所涉及標的物為凱撒國旅所持有的“一種基於O2O業務模式的訂單分配系統”電腦軟體著作權, 雙方約定, 租賃物所有權在租賃期間歸文科租賃所有, 凱撒國旅將以100元在租期屆滿時回購租賃物, 而本次交易的擔保方式為以凱撒郵輪商標進行質押。

特殊標的物租賃還有哪些?

此次文科租賃將訂單分配系統作為租賃標的物雖屬首例, 但以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苗木、奶牛等生物資產為標的物的特殊標租賃業務在今年內並不鮮見, 我們根據零壹租賃在2017年內的報導整理如下:

智慧財產權租賃

2017年8月, 平安租賃(天津)與北京時代光影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視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合作, 借助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租賃綜合創新服務平臺, 實現了天津首單文化類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創新業務, 項目金額合計人民幣5390萬元。

2017年9月, 北京金一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商標權作為標的物採取售後回租方式從文科租賃融資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 租賃期限3年。

2017年9月, 中源協和細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和澤幹細胞科技有限公司與文科租賃開展一筆售後回租業務。 融資標的為天津和澤持有的部分專利權, 融資總金額為5000萬元,

租賃期限3年。

2017年11月, 北京佳訊飛鴻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宣佈與文科租賃通過公司名下部分軟體著作權以售後回租的方式進行融資租賃交易, 融資金額1.5億元, 租賃期限3年。

生物資產租賃

2017年1月, 中地乳業發佈公告稱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中地廊坊、中地天鎮與北銀租賃訂立兩項融資租賃協議, 開展奶牛售後回租業務, 融資金額總計3億元, 租賃期限3年, 為金融租賃公司首次涉足活體生物資產租賃。

2017年7月, 遠東宏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杭州藍天園林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同, 以草木為標的開展融資租賃交易, 融資金額1億元, 租賃期限3年。

2017年9月, 同為遠東宏信旗下的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一筆以苗木為標的物的售後回租交易,

融資金額1億元, 租賃期限3年。

對於特殊租賃標的物, 法律專家又怎麼看?

對於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租賃標的物, 陳龍飛律師在給零壹租賃的投稿《特殊融資租賃物法律研究:智慧財產權篇》中介紹, 目前不論是監管規定還是司法裁判均對智慧財產權採取保留態度, 不認為其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物。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機構銀監會在其頒佈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不鼓勵開展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同時, 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商務部則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將租賃財產定義為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等各類動產,

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以及上述動產、交通工具所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 但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的二分之一, 不認可純粹的無形資產作為租賃標的物。

最高法院在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記載, “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單純的軟體作為租賃標的物的, 均不應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 司法裁判對智慧財產權作為標的物採取直接否定的態度。

陳龍飛律師認為, 智慧財產權作為租賃標的物在國外已有大量的經濟實踐及理論基礎, 目前在國內不被法律認可, 是法律制度和經濟發展短時的不匹配、不協調現象, 呼籲進一步調整和變革法律制度以實現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金杜律師事務所雷繼平律師團隊則在近期發表的《聚焦生物資產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一文中對以奶牛、苗木為代表的生物資產融資租賃相關的法律風險給予關注。

文章認為,生物資產記為固定資產符合會計準則,生物資產融資租賃有明確的政策支撐。但具體到某些特定的物是否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還需回歸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要素這一視角。

例如,作為勞動對象的牲畜,以及一次性收穫的農作物屬於消耗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一道不適合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而具有使用價值且可以通過收取自然孳息的方式實現使用價值的奶牛、綿陽、蛋雞等動物,以及非一次性收穫的果樹、經濟林等植物則可以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僅在合同簡單約定標的物數量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不被法院認可,這就意味著租賃公司開展生物資產融資租賃業務時需通過編號、標記、佩戴電子環等方式實現租賃物的特定化。而生物資產個體差異小、壽命短、反覆運算快等特殊因素,無疑給特定化帶來了一定的麻煩以及尷尬,租賃公司應謹慎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呼籲進一步調整和變革法律制度以實現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金杜律師事務所雷繼平律師團隊則在近期發表的《聚焦生物資產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一文中對以奶牛、苗木為代表的生物資產融資租賃相關的法律風險給予關注。

文章認為,生物資產記為固定資產符合會計準則,生物資產融資租賃有明確的政策支撐。但具體到某些特定的物是否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還需回歸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要素這一視角。

例如,作為勞動對象的牲畜,以及一次性收穫的農作物屬於消耗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一道不適合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而具有使用價值且可以通過收取自然孳息的方式實現使用價值的奶牛、綿陽、蛋雞等動物,以及非一次性收穫的果樹、經濟林等植物則可以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僅在合同簡單約定標的物數量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不被法院認可,這就意味著租賃公司開展生物資產融資租賃業務時需通過編號、標記、佩戴電子環等方式實現租賃物的特定化。而生物資產個體差異小、壽命短、反覆運算快等特殊因素,無疑給特定化帶來了一定的麻煩以及尷尬,租賃公司應謹慎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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