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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系統:完善分層與交易制度 新三板深化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報導 12月22日, 全國股轉公司召開分層與交易制度改革新聞發佈會, 股轉公司總經理李明、副總經理隋強和副總經理張梅參加。

會議發佈了新制定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分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層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以下簡稱《轉讓細則》)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

對現有的分層標準進行了優化調整, 現有的創新層准入標準一盈利要求偏高, 導致一批優質掛牌公司無緣創新層;標準二營收規模要求偏低, 導致一批財務穩定性偏弱、經營風險較高的公司進入創新層;共同准入標準缺少對股東人數等指標的要求,

導致創新層公司的公眾化水準參差不齊。

除了完善分層制度, 還一併推出了交易制度和資訊披露制度的改革。 主要包括引入集合競價、優化協定轉讓、鞏固做市轉讓等具體措施。

一是引入集合競價, 原採取協定轉讓方式的股票盤中交易方式統一調整為集合競價, 盤中時段的交易方式為集合競價與做市轉讓兩種, 供掛牌企業自主選擇。 與市場分層配套, 對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實施差異化的撮合頻次, 基礎層採取每日收盤時段1次集合競價, 創新層採取每小時撮合1次的集合競價, 每天共5次。

二是優化協議轉讓。

為滿足市場參與人合理的協定轉讓需求, 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盤後協定轉讓與特定事項協定轉讓兩種交易方式。 符合一定數量、金額及相應價格限制的協定轉讓, 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在盤中申報、盤後成交;對於收購、對賭履約、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轉讓等合理的特殊轉讓需求, 可以線上下通過申請辦理特定事項協議轉讓予以滿足。

三是鞏固做市轉讓, 並予以適當調整完善。 繼續堅持並鼓勵做市轉讓, 在完善做市轉讓收盤價形成機制的同時, 協定轉讓方式一併適用於做市轉讓的掛牌股票。

在資訊披露制度改革方面, 此次新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 在堅持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基礎上,

探索實施了創新層企業與基礎層企業差異化的資訊披露制度。 鑒於創新層公司公眾化程度更高, 對其資訊披露作了從嚴要求。 基礎層公司繼續執行現有資訊披露規則, 但對其中要求過嚴、明顯不合理的個別規定作出了修改。

一、關於新的轉讓制度

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申請掛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採取協定轉讓方式的申請且已獲受理, 其股票在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後掛牌的, 掛牌時將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 申請掛牌公司無需更新相關申請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後提交掛牌申請材料的,

股票轉讓方式應在集合競價轉讓方式和做市轉讓方式中選擇”。

“掛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由做市轉讓方式變更為協定轉讓方式的申請且已獲受理, 其轉讓方式變更生效日在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後的, 將在轉讓方式變更生效日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 掛牌公司無需重新提交申請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後提交轉讓方式變更申請材料的, 股票轉讓方式應在集合競價轉讓方式和做市轉讓方式間進行變更”。

二、關於新的分層管理辦法

新的《分層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全國股轉公司將於2018年4月30日啟動2018年的市場分層調整工作。

2017年已進入創新層的掛牌公司, 在2018年市場分層調整時, 適用《分層管理辦法》規定的創新層維持條件,

判斷其是否繼續留在創新層。

對於基礎層掛牌公司, 在2018年分層調整時, 適用《分層管理辦法》規定的創新層准入條件, 判斷其是否進入創新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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