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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如何職場不吃虧?

女性進入職場不過幾百年的時間, 但是女性在職場, 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而由於女性的先天原因, 法律也對女職工有一些特殊保護, 那麼這些特殊保護, 就有哪些呢?

比如, 《勞動法》第七章用連續5條法條做出了對女性員工的保護。

《勞動法》中關於女性的保護

《勞動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條規定,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 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可見, 我國《勞動法》主要考慮到女性相比男性, 體質較弱, 從而在勞動強度上, 對女性做出了保護。

其次就是, 對於女性的生理期和生育做出了保護。

除了《勞動法》對女性職工做出了保護,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對女性方方面面的權益做了更全面的保護, 一起來往下看!

《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女性的保護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 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 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不得歧視婦女。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

從目前國內法律來看, 國家層面已經意識到了女性權益亟需保護, 也立法對女性在職場和生活中的權益, 做出了各種各樣的保護, 然而, 這些權益, 很多女性甚至都不知道。

以至於, 生活中有些女性權益明明被侵犯了, 還忍氣吞聲, 其實就是因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權益, 知之甚少。 而這也是我國女性意識需要提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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