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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發文劍指銀行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不得將風控、催收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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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費金融提供了上海監管部門近日下發的《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該通知要點如下:

1、監管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現金貸平臺合作信貸業務時, 將貸款管理核心業務外包, 違反銀監會監管規定, 會導致外部風險輸入銀行業體系。 從此前的監管檔來看, 監管此時提到的“核心業務”, 應該是指的風控。

2、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的業務範圍, 僅限於借款使用者資料的收集, 且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

3、銀行業金融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貸中、貸後系列工作, 不得將風控、貸款本息代收代付和貸後催收等外包。

4、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無放貸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 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聯合放貸。

5、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協力廠商平臺, 不得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義對外宣傳。

6、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協力廠商平臺,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7、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合作平臺提供增信服務以及不良資產代償、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8、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P2P提供借款資金。

9、收集個人金融資訊前, 向借款人書面提醒並獲得借款人同意。

10、要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協力廠商平臺, 在外包業務終止後, 及時銷毀因合作業務而取得的個人金融資訊。

11、不得在合作放貸業務中出現不當收費、以貸收費等行為;不得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

12、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成年化形式,

確保借款人充分知情。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在滬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近年來, 轄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過程中, 將貸款管理核心業務外包, 既違反銀監會監管規定, 也容易導致外部風險輸入銀行業體系。 近期, 國家互聯網金融整治辦和P2P網貸整治辦聯合印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現金貸”平臺的合作做出明確規範。 根據《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44號)等法規檔,

現就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信貸業務, 提出如下監管要求。

一、限定業務合作範圍

(一)各機構與協力廠商平臺合作的業務範圍, 僅限於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 但各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

(二)各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工作, 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貸款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託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

(三)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 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尤其對於貸款客戶的關聯企業中有經營放貸業務但無放貸資質的,

應加以重點關注, 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於放貸;對於發現此類行為的, 及時採取措施回收貸款。

二、加強合作平臺准入退出管理

(四)建立健全對合作平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機制。 對合作平臺實行名單制管理, 建立並實施對合作平臺的盡職調查、評估和審批制度, 綜合評價合作平臺的管理能力和行業地位、財務穩健性、經營聲譽和企業文化、技術實力和服務品質、風控能力、客戶資訊保護能力、對銀行業的熟悉程度、對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情況等;對存在問題的平臺及時做出合作退出。 各機構應及時向我局報告與相關平臺建立、終止合作關係的情況。

(五)明確合作權責關係。 合作協定應體現服務範圍和標準、保密性和安全性安排、業務連續性安排、審計和檢查、爭端解決機制、協議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等。特別是要求合作平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本機構名義對外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收取息費;以及保障客戶資訊安全等措施。

三、加強業務風險管理

(六)應明確業務合作操作流程,確保核心操作由各機構主導,流程設計須符合監管要求與本機構面簽核保等相關內控制度要求。

(七)對合作平臺推薦客戶的貸前調查、審批、放款等程式,應嚴格比照本機構行銷客戶的標準。不得因薦客管道的不同,實施差異化審核標準,從而變相降低授信標準。

(八)動態監測合作平臺推薦客戶風險狀況,包括合作平臺推薦客戶的逾期、最終回收狀況等,從而還原合作平臺推薦客戶的真實風險狀況。

(九)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合作平臺提供增信服務以及不良資產代償、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十)各機構不得為P2P網路借貸公司提供借款資金。

(十一)各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十二)各機構應嚴格執行客戶資訊保護相關規定,包括充分審查、評估平臺保護個人金融資訊的能力;通過平臺收集個人金融資訊前,向客戶書面提醒並獲得客戶同意;要求平臺在外包業務終止後,及時銷毀因合作業務而獲得的個人金融資訊。

(十三)嚴格執行七不准、四公開的監管要求。不得在合作放貸業務中出現不當收費、以貸收費等行為;不得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同等條件下,不得對本機構和合作平臺進件客戶就貸款利率區別對待,以收取更高利息的方式向合作平臺進件客戶轉嫁成本。

(十四)保障客戶知情權。向客戶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資訊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客戶提示相關風險,確保客戶充分知悉借款成本。

特此通知。

合作協定應體現服務範圍和標準、保密性和安全性安排、業務連續性安排、審計和檢查、爭端解決機制、協議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等。特別是要求合作平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本機構名義對外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收取息費;以及保障客戶資訊安全等措施。

三、加強業務風險管理

(六)應明確業務合作操作流程,確保核心操作由各機構主導,流程設計須符合監管要求與本機構面簽核保等相關內控制度要求。

(七)對合作平臺推薦客戶的貸前調查、審批、放款等程式,應嚴格比照本機構行銷客戶的標準。不得因薦客管道的不同,實施差異化審核標準,從而變相降低授信標準。

(八)動態監測合作平臺推薦客戶風險狀況,包括合作平臺推薦客戶的逾期、最終回收狀況等,從而還原合作平臺推薦客戶的真實風險狀況。

(九)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合作平臺提供增信服務以及不良資產代償、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十)各機構不得為P2P網路借貸公司提供借款資金。

(十一)各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十二)各機構應嚴格執行客戶資訊保護相關規定,包括充分審查、評估平臺保護個人金融資訊的能力;通過平臺收集個人金融資訊前,向客戶書面提醒並獲得客戶同意;要求平臺在外包業務終止後,及時銷毀因合作業務而獲得的個人金融資訊。

(十三)嚴格執行七不准、四公開的監管要求。不得在合作放貸業務中出現不當收費、以貸收費等行為;不得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同等條件下,不得對本機構和合作平臺進件客戶就貸款利率區別對待,以收取更高利息的方式向合作平臺進件客戶轉嫁成本。

(十四)保障客戶知情權。向客戶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資訊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客戶提示相關風險,確保客戶充分知悉借款成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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