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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藥學資料不完善,你也可以申請專利

作者:強森

對於藥品行業的專利佈局, 儘早提出申請尤為重要, 因為快一步的“申請+授權”, 不但可以收回前期的投資成本, 而且還可以給申請人帶來潛在的巨額商業收益;而晚了一點點的“申請”,

不但很難得到授權, 且即使得到授權, 最多也就是殘食他人的邊角料, 想完成逆襲, 實屬不易。 藥品行業專利申請, 有它自身的屬性, 申請檔不僅要求公開技術方案, 而且要求提供證實醫療效果或藥理學作用的試驗資料和實施例, 以支持其權利要求。 但要是等到全部完成上述實驗內容再提交專利申請, 往往存在他人搶先申請而導致其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的風險, 這很矛盾。 曾幾何時, 筆者所在課題組曾經便遇到過這樣的問題, 即~設計了很有方向性的一系列化合物, 結果發現剛剛被他家公司搶先申請, 著實因此而懊惱不已, 而對此, 倘若早有一些“優先權”的意識,
並加以實施, 也許就不會那麼尷尬了。 今天就簡單的介紹下專利方面有關優先權的內容, 希望大家能加以利用, 保護好自己的科研腦細胞。

優先權是怎麼來的?

最早, 優先權的觀念起源於1873年奧地利舉辦的世界博覽會...10年後, 1883年3月20日, 在巴黎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正式確立了優先權原則。 其中, 第四條的B-I款就對專利優先權原則做了具體的規定, 包括專利優先權的期限、申請條件、適用物件等。 依照該公約, 申請人在任一巴黎公約成員國首次提出正式專利申請後的一定期限內, 又在其他《巴黎公約》成員國就同一內容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 可將其首次申請日作為其後續申請的申請日, 這種將後續申請的申請日提前至首次申請的申請日的權利便是優先權!

先看看“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 是什麼意思呢?《專利法》中是這麼記載的...國際優先權, 是指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後, 在優先權期內, 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向另一國提出專利申請的,

依照有關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享有的優先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9條的規定, 國際優先權的申請物件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其中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 外觀設計為6個月, 均從首次申請日起算。

我國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依照第一次申請所在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享有優先權, 也就是說申請國際優先權的主體不僅包括《巴黎公約》各締約國的國民, 還包括《巴黎公約》各締約國國家領土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巴黎公約》以外的各國公民。 此外非《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國民在《巴黎公約》某個締約國內提交第一次申請,

並以此申請作為依據向中國專利局要求優先權的, 且其所屬國與我國簽有雙邊協議或有互惠原則的也可享有優先權。

再看看本國優先權, 這個很重要!

首先, 要知道的是, “本國優先權”並不是伴隨我國專利法誕生而產生的。 1984年12月19日, 我國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遞交加入書, 並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為了更好地履行公約義務, 我國在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專利法中引入了巴黎公約所規定的優先權制度, 注意, 這個優先權制度在當時指的是“外國優先權”, 而這一點對於本國公民來說, 是不利的。

1992年, 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修改, 將1985年實施的專利法第29條第一款開頭的“外國”以及末尾的“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刪去, 同時因原來第二款規定的不合理性,新修改的《專利法》將其刪除。另外受PCT(專利合作條約)的影響,新《專利法》中就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規定了本國優先權制度。之後,我國對《專利法》的修改中沒有再針對29條進行改動,於是形成了現在《專利法》第29條的規定。本國優先權的概念也因此而綿延至今,這個對國內的申請人來說,太重要了!

圖1:本國優先權時間簡軸

獲得了本國優先權,都有哪些作用?

上面簡單的介紹下,本國優先權的簡要概述,那麼,這個優先權的獲得都有哪些作用呢?簡單介紹如下:

搶佔較早的申請日

帶來一年的選擇期限

實現權利要求的重新撰寫

進行申請的合併或拆分

進行申請類型的轉換

防止自己的首次申請成為在後申請的抵觸申請

來完善申請的技術方案

來挽救視為撤回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

想要獲得本國優先權,有哪些具體要求?

主題要求

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主題的原則性要求是在後申請的主題與首次申請的主題應一致,這個在下面會重點說一下。

實質性要求

關於提出時機,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關於申請人主體要求,在後申請的申請人與首次申請的申請人應當一致。關於申請類別,首次申請的類別應當是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申請。

手續方面

首先,關於要求本國優先權的聲明提出方式和填寫事項: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在提交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中提出書面聲明,口頭聲明或其他形式的聲明均無效。申請人在書面聲明中,應當正確寫明首次申請的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原受理機構。

其次,關於本國優先權要求費: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費用為80元/項。視為未要求優先權或者撤回優先權要求的,已繳納的優先權要求費不予退回。

再次,關於首次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應在提出書面聲明後3個月內提交首次申請檔副本,但是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並且在請求書中寫明瞭首次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首次申請的副本。

要求優先權的關鍵因素~“相同主題”

下面來說說上述中的“相同主題”因素...在後申請以首次申請為基礎要求優先權的前提是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具有“相同主題”,因此,正確認定首次申請和在後申請是否具有“相同主題”就成為要求優先權的關鍵所在。那麼,如何判斷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的主題是否相同呢?

巴黎公約第四條(H)規定:“不得以要求優先權的發明的某些因素沒有出現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而拒絕優先權要求,只要該原始申請作為一個整體清楚地披露了這些因素即可”。所以,首先必須明確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需要比較的物件,對於在後申請來說,需要比較的“主題”既不是說明書的整體內容,也不是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者某些技術特徵,而是以在後申請的每一項權利要求為判斷的最小單位,即需要比較的是在後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內容;對於首次申請來說,需要比較的是其整個申請檔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只要首次申請作為一個整體披露了該項權利要求的各個因素即可,並不要求這些因素必須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是記載在說明書中,也可以是記載在附圖中。

優先權產物~專利族,也是有料挖掘的!

當在後申請紛紛獲得優先權後,其產物“專利族”便已逐漸形成。由於優先權的存在,產生了一組具有共同優先權的在不同國家或國際專利組織多次申請、多次公佈或批准的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專利文獻,即產生了一個專利族。顯然,這個產生的專利族會隱含大量資訊。

首先,由專利權保護的地域性可知,專利族申請國家的分佈暗示了該企業的銷售市場範圍。因為只有當企業希望該地區只有自己的專利技術存在時,才會在該地區申請專利(當然,也有過早的提前銷售佈局)。其次,在某種程度上專利族的大小表明了專利的價值。因為專利的申請、授權、維護需要投入不菲的費用(PCT數量到了一定程度,是很燒錢的)。如果該專利不是很重要,企業不會支付這項開支進行多個國家地區的保護,所以專利族越大,成員越多,表明該專利越重要(但一些國際大型製藥公司,似乎不在乎這點“小錢”)。由於在原有專利技術上改進申請的專利,與原專利相同內容的部分可以要求優先權,所以通過專利族也可以瞭解企業技術的發展路線,預測未來的發展方向。最後,因為一份專利在不同國家申請產生了不同的語言版本(主要針對非英語國家)的技術內容基本相同的專利檔,這為科研人員更好地理解專利內容提供了説明。

感觸

簡單的做個小結吧。優先權這個東西,對於科研人員來說,整體上還是很好的,因為它可以提前保護科研人員的思想,但有時候運用的不好,也很容易堵死自己。為了獲得優先權,我們提交的首次文本,勢必會有一些瑕疵,尤其是在保護範圍這塊,對後續的專利很容易形成抵觸,等等。對此,小編的想法是,首次文本的申請,一定要結合自己的工作安排,來合理充實的打好基礎,至於12個月後自己是否會後悔當初申請的文本內容的拙劣,就不要太過在意了...再好的授權專利,也都不是完美的,不是嗎?

同時因原來第二款規定的不合理性,新修改的《專利法》將其刪除。另外受PCT(專利合作條約)的影響,新《專利法》中就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規定了本國優先權制度。之後,我國對《專利法》的修改中沒有再針對29條進行改動,於是形成了現在《專利法》第29條的規定。本國優先權的概念也因此而綿延至今,這個對國內的申請人來說,太重要了!

圖1:本國優先權時間簡軸

獲得了本國優先權,都有哪些作用?

上面簡單的介紹下,本國優先權的簡要概述,那麼,這個優先權的獲得都有哪些作用呢?簡單介紹如下:

搶佔較早的申請日

帶來一年的選擇期限

實現權利要求的重新撰寫

進行申請的合併或拆分

進行申請類型的轉換

防止自己的首次申請成為在後申請的抵觸申請

來完善申請的技術方案

來挽救視為撤回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

想要獲得本國優先權,有哪些具體要求?

主題要求

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主題的原則性要求是在後申請的主題與首次申請的主題應一致,這個在下面會重點說一下。

實質性要求

關於提出時機,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關於申請人主體要求,在後申請的申請人與首次申請的申請人應當一致。關於申請類別,首次申請的類別應當是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申請。

手續方面

首先,關於要求本國優先權的聲明提出方式和填寫事項: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在提交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中提出書面聲明,口頭聲明或其他形式的聲明均無效。申請人在書面聲明中,應當正確寫明首次申請的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原受理機構。

其次,關於本國優先權要求費: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費用為80元/項。視為未要求優先權或者撤回優先權要求的,已繳納的優先權要求費不予退回。

再次,關於首次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應在提出書面聲明後3個月內提交首次申請檔副本,但是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並且在請求書中寫明瞭首次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首次申請的副本。

要求優先權的關鍵因素~“相同主題”

下面來說說上述中的“相同主題”因素...在後申請以首次申請為基礎要求優先權的前提是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具有“相同主題”,因此,正確認定首次申請和在後申請是否具有“相同主題”就成為要求優先權的關鍵所在。那麼,如何判斷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的主題是否相同呢?

巴黎公約第四條(H)規定:“不得以要求優先權的發明的某些因素沒有出現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而拒絕優先權要求,只要該原始申請作為一個整體清楚地披露了這些因素即可”。所以,首先必須明確在後申請與首次申請需要比較的物件,對於在後申請來說,需要比較的“主題”既不是說明書的整體內容,也不是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者某些技術特徵,而是以在後申請的每一項權利要求為判斷的最小單位,即需要比較的是在後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內容;對於首次申請來說,需要比較的是其整個申請檔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只要首次申請作為一個整體披露了該項權利要求的各個因素即可,並不要求這些因素必須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是記載在說明書中,也可以是記載在附圖中。

優先權產物~專利族,也是有料挖掘的!

當在後申請紛紛獲得優先權後,其產物“專利族”便已逐漸形成。由於優先權的存在,產生了一組具有共同優先權的在不同國家或國際專利組織多次申請、多次公佈或批准的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專利文獻,即產生了一個專利族。顯然,這個產生的專利族會隱含大量資訊。

首先,由專利權保護的地域性可知,專利族申請國家的分佈暗示了該企業的銷售市場範圍。因為只有當企業希望該地區只有自己的專利技術存在時,才會在該地區申請專利(當然,也有過早的提前銷售佈局)。其次,在某種程度上專利族的大小表明了專利的價值。因為專利的申請、授權、維護需要投入不菲的費用(PCT數量到了一定程度,是很燒錢的)。如果該專利不是很重要,企業不會支付這項開支進行多個國家地區的保護,所以專利族越大,成員越多,表明該專利越重要(但一些國際大型製藥公司,似乎不在乎這點“小錢”)。由於在原有專利技術上改進申請的專利,與原專利相同內容的部分可以要求優先權,所以通過專利族也可以瞭解企業技術的發展路線,預測未來的發展方向。最後,因為一份專利在不同國家申請產生了不同的語言版本(主要針對非英語國家)的技術內容基本相同的專利檔,這為科研人員更好地理解專利內容提供了説明。

感觸

簡單的做個小結吧。優先權這個東西,對於科研人員來說,整體上還是很好的,因為它可以提前保護科研人員的思想,但有時候運用的不好,也很容易堵死自己。為了獲得優先權,我們提交的首次文本,勢必會有一些瑕疵,尤其是在保護範圍這塊,對後續的專利很容易形成抵觸,等等。對此,小編的想法是,首次文本的申請,一定要結合自己的工作安排,來合理充實的打好基礎,至於12個月後自己是否會後悔當初申請的文本內容的拙劣,就不要太過在意了...再好的授權專利,也都不是完美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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