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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國軒高科”)於2017年12月27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及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議案》, 公司擬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進行等額置換。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關於核准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1820號),
經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7日的新增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出具了新增股本實收情況的驗證報告(會驗字[2017]5313號), 截至2017年11月27日, 實際配售股份260,230,819股, 每股配售價格為13.69元, 募集資金總額3,562,559,912.11元, 扣除各項發行費用合計人民幣27,954,934.73元後, 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3,534,604,977.38元, 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幣260,230,819.00元, 增加資本公積人民幣3,274,374,158.38元。 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專戶存儲,
根據公司《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說明書》(以下簡稱“配股說明書”)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6億元, 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募集資金淨額將全部用於如下專案: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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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次募集資金淨額低於上述專案擬投入募集資金金額, 則不足部分將由公司自行籌資解決。 在不改變本次募投項目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專案的實際需求, 對上述專案的募集資金投入順序和金額進行適當調整。
二、擬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的基本情況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合理改進募投專案款項支付方式,
三、使用承兌匯票支付專案資金的操作流程
為進一步加強募集資金使用管理, 確保承兌匯票用於募集資金投資專案, 公司配套擬定了相關操作流程, 具體如下:
1、根據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建設需要, 由專案管理部門(綜合部、工程項目部、計畫採購部等)在簽訂合同之前徵求財務部門的意見,
2、在具體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時, 由項目管理部門(綜合部、工程項目部、計畫採購部等)填制付款申請單並注明付款方式為使用銀行承兌匯票, 財務部門根據審批後的付款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或背書轉讓支付)。
3、財務部門應建立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專案的台帳, 逐筆記錄及統計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的款項, 按月編制《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情況匯總明細表》, 經公司總經理審核後, 並於次月10日前抄送保薦代表人。 財務部門按募集資金支付的有關審批流程,
4、非背書轉讓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 募投專案實施主體以自有資金支付到期應付的資金, 不再動用募集資金帳戶的任何資金。
5、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有權採取現場檢查、書面問詢等方式對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專案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公司和募集資金專項帳戶監管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
四、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符合股東和廣大投資者利益,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的相關意見
(一)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履行了必要的審核、批准程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有利於降低公司的財務成本,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變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經審議,公司監事會認為: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制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式和操作流程,內容及程式合法合規,能夠保證募集資金得到合理使用,也有利於加快消化應收票據,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監事會同意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三)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有利於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會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上述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已發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式,且國軒高科已制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因此,保薦機構同意國軒高科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事項。
六、備查文件
1、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2、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3、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國軒高科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證券代碼:002074 證券簡稱:國軒高科 公告編號:2017-127
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公告
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符合股東和廣大投資者利益,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五、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的相關意見
(一)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履行了必要的審核、批准程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有利於降低公司的財務成本,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變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經審議,公司監事會認為: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制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式和操作流程,內容及程式合法合規,能夠保證募集資金得到合理使用,也有利於加快消化應收票據,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監事會同意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配股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三)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有利於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會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上述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已發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式,且國軒高科已制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因此,保薦機構同意國軒高科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專案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事項。
六、備查文件
1、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2、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3、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國軒高科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證券代碼:002074 證券簡稱:國軒高科 公告編號:2017-127
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並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