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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惹毛了獵頭公司?資不抵債的穿山甲涉訴被罰雪上加霜

近期新三板掛牌公司穿山甲披露了一則涉訴公告, 穿山甲與獵頭公司高凡諮詢發生居間合同糾紛, 因此被高凡諮詢告上嘉定區人民法院。 經法院審理, 判決穿山甲承擔違約責任。 而公司不願意向高凡諮詢支付服務費的原因之一, 或許是公司已經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之中。

蘇州穿山甲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穿山甲, 證券代碼:871049.OC)是以服務機器人的生產、研發和銷售作為主營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 公司於2017年2月27日正式登陸新三板市場。

公司在掛牌之前三年的報告期內, 營業收入分別為1,800.36萬元、1,694.47萬元和1,130.06萬元, 持續下滑;淨利潤分別為231.14萬元、-86.59萬元和-1,424.88萬元, 連續兩年虧損;淨資產分別為732.43萬元、670.84萬元和395.96萬元, 持續減少。 根據公司掛牌之後的定期報告披露, 上述營收下降和淨利潤虧損, 主要歸因於公司新老業務更替期間的舊業務剝離, 新業務不成熟,

以及研發投入加大所導致的管理費用大幅增加。 上述營收下降、淨利潤虧損, 勢必導致公司的經營性現金流淨額和貨幣資金的存量相應下降, 並最終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的影響。

接受獵頭公司服務, 卻私下錄用員工

2015年11月27日, 穿山甲與上海高凡人才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凡諮詢)簽訂了《服務協定》。 雙方在該協議中約定:高凡諮詢為穿山甲尋訪推薦人才, 服務費按人才年薪的比例計算。 如果穿山甲私下錄用其推薦的人才, 則其年薪按50萬計算, 穿山甲除了應該支付服務費之外, 還應向高凡諮詢支付服務費的三倍作為違約金。 如果高凡諮詢發現其推薦的人才年薪高於50萬元的, 則以實際年薪金額計算服務費。

此後, 高凡諮詢按《服務協定》的約定向穿山甲提供了尋訪推薦人才的服務, 但穿山甲在錄用它推薦的員工汪小龍之前, 並未通知高凡諮詢, 也沒有向它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高凡諮詢認為:穿山甲的行為已經涉嫌居間合同違約, 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據此, 高凡諮詢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

答辯效果甚微, 穿山甲需承擔違約責任

2017年10月10日, 法院受理了該案。 高凡諮詢關於此案提出以下訴求:其一:判令穿山甲向高凡諮詢支付服務費12.50萬元;其二:判令穿山甲向高凡諮詢支付違約金2.50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 穿山甲為此案準備了答辯狀。 在答辯狀中, 公司認為雖然雙方確實簽訂過《服務協定》,

穿山甲也確實錄用了汪小龍, 但是穿山甲對汪小龍的錄用並非因原告的居間服務所促成。 在穿山甲錄用汪小龍之前, 他已經通過前程網向公司應聘, 並且汪小龍也出具了相關的書面證明。 高凡諮詢在此事中所做的工作只是在網上篩選簡歷, 根本沒有核實過人選是否符合穿山甲的需要。

可是, 法院作出的判決顯然沒有過多採信穿山甲的答辯說辭。 12月15日, 在法院作出的(2017)滬0114民初14300號《民事判決書》中, 判決結果如下:穿山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高凡諮詢支付服務費12.50萬元和違約金1.50萬元;案件審理費用主要由穿山甲承擔。

為何拒付服務費?或因資不抵債

對於一家還在正常經營的企業而言, 14.00萬元的罰金確實不會在公司的經營和財務兩方面產生重大的影響。

但是對於穿山甲而言, 似乎該案的負面影響不止於此。

根據公司2017年半年報披露, 公司當期的營業收入僅有219.49萬元, 同比下滑45.21%;淨利潤虧損751.30萬元, 虧損規模同比增長100.44%;相應地, 公司淨資產進一步下降到-355.35萬元, 已經資不抵債;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為-80.44, 繼續保持淨流出, 這又間接導致當期公司帳面的貨幣資金僅余117.62萬元。 穿山甲涉訴造成的14.00萬元費用, 已經占貨幣資金餘額的11.90%, 何談沒有重大影響。

由此可見, 穿山甲資不抵債的現狀, 或許正是公司甘冒居間合同違約的風險, 私自錄用汪小龍的重要原因。 如果高凡諮詢對此沒有察覺, 那麼穿山甲就有望省下一筆“為數不小”的服務費。 可是其心存僥倖的冒險,卻反過來被高凡諮詢抓了個正著,除了按數支付服務費之外,還要加付違約金,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可是其心存僥倖的冒險,卻反過來被高凡諮詢抓了個正著,除了按數支付服務費之外,還要加付違約金,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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