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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開徵的資管增值稅,你所關心的問題都在這裡!

從2018年1月1日起, 資管產品增值稅即將開徵, 新規可能將對資管業產生深刻影響, 雖然消息大家都知道了, 但是細節很多人還在問, 所以今天我們通過多方整理為大家梳理:“資管增值稅”那些你最關心的問題。 (以下內容整理自公眾號“固收彬法”、“債市覃談”以及網路)

資管產品增值稅的來龍去脈

從16年5月1日起金融業營改增方案開始全面試點, 36號文雖對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納稅行為進行規定, 但由於納稅主體不明晰, 因此資管產品並沒有繳稅。

隨後16年12月21日, 財政部、國稅局發佈《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對資管行業增值稅繳納範圍等予以補充通知;

17年6月30日, 發佈《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將增值稅起征推遲到2018年1月1日。

誰來納稅?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財稅56號文以列舉形式明確,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券商及其子公司、期貨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管、專業保險資管、養老保險等。

什麼產品和情況要納稅?

根據56號文的約定, 幾乎所有境內金融機構資管產品都需要繳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原文明確提出“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畫、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定向資產管理計畫、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股債結合型投資計畫、資產支援計畫、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以及財稅部門規定的其他產品)。

具體來說, 可以分為三方面: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利息收入:即運用資管產品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的利息收入, 以及融資性售後轉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 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按3%的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即用資管產品進行投資,

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其它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等各資管產品)所有權的活動, 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額, 若相抵後出現負差, 可結轉至下一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消, 但年末仍有負差的, 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按3%的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銷售費、託管費、服務費等, 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按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並且可抵扣進項稅。

整體來看,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判斷是否繳納增值稅的邏輯圖如下:

不同機構、資管產品對於增值稅繳納情況如下:

哪些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

①持有國債、央票、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銀行債、金融債、同業存單、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質押式回購等產生的利息收入, 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業務, 均免繳增值稅。

②非保本資管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等各類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 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不繳納增值稅, 也即基金分紅、資管分紅、信託分紅等無需繳增值稅, 持有到期收回的本金和非保本浮動收益, 也不繳增值稅。

ƒ3.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股票分紅收入免收增值稅(但債券的票息收入要繳稅)。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也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跨期產品和資產如何徵稅?

資管產品的投資具有連續性,對於2018年之前已經持倉的資產如何確認徵稅?12月25日財稅90號文對這一細節做出規定:

1)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從2018年1月1日起,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的銷售額計算有兩種選擇:即第一,按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第二,以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債券估值、基金淨值、期貨結算價作為買入價計算。以避免徵稅方式差異引發資管產品或管理人稅負不均。

3)此外,56號文中也參照之前政策口徑明確,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以生的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能否抵扣?

資管產品的管理人自身作為納稅主體,按一般計稅法6%徵稅,可抵扣進項稅;資管產品的納稅,則按簡易計稅法3%徵收,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

管理人可以自行選擇採用分別核算或者匯總核算的方法,計算資管產品的運營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具體怎麼算?

資管增值稅按照3%的徵收率簡易計算繳納,則對應的應納稅額為:

利息的銷售額=全部利息收入

轉讓價差的銷售額=賣出價 – 買入價(可正負抵扣)

應納稅額=銷售額(含增值稅)×徵收率/(1+徵收率)

同時增值稅還有附加稅,在對應增值稅納稅的基礎上計算。按照目前的規定,絕大部分領域(包括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的附加比例是12%,這樣我們還要加上應納增值稅繳稅額12%的附加費。

增值稅附加稅=增值稅應納稅額×12%

“簡易法”體現在只有銷項稅,沒有進項稅,使得數額相對容易計量。

下面我們具體舉例計算:

1. 簡單利息演算法

我們首先以最簡單的產業信用債(非金融債)持有到期投資為例,具體展示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目前有某一支超AAA產業債票息為5.00%,徵收稅率是3%,則每年需要繳納增值稅的部分是利息收入5%,每單位債券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就是:

5.00%×3%/(1+3%)=14.56 bp

再考慮12%的附加稅,則總計需要繳納14.56*112%=16.31 bp。

則票息率為5.00%的產業債,按需扣除16.31bp的增值稅,剩下收益率為4.8369%。

這是新規實行後的情況,我們可以再倒推計算一下,如果希望在新規實行後還能獲得5.00%的稅後收益率,則需要5.1686%的稅前收益率(即5.1631%的收益率對應15.05BP的增值稅,以及1.80BP的附加稅,稅後仍有5.00%的收益)。對於低等級、信用資質相對差的債券由於收益率更高,稅後收益會下降的更多。

2. 含資本利得時的情況

假設我們投資于一支剩餘期限為1年的債券,其票面利率5%,實際收益率為6%。那麼這5%認定為利息收入,剩餘的1%認定為價差收入(或者理解為1年後售出,獲得票息5%,資本利得為1%)。

如果該債券為金融債,則根據70號文金融債可以免利息收入增值稅。如果投資者是公募基金的話,還可以免去價差收入的增值稅。從而如果投資者是公募基金,買該金融債的話6%全免增值稅;對於其他機構需要為1%的價差收入繳納增值稅。

如果該債券為產業債,則票息並不免稅。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則5%的利息收入徵稅,1%的價差收入免稅。如果投資者是銀行、保險、券商自營,或者是其他資管產品,則投資該債券6%的收入均需要繳稅增值稅(1%的價差收入可與其他價差收入抵扣)。但自營應該是按照6%的可抵扣稅率;而資管產品發生的增值稅都按照3%徵收率的簡易方法計算。

這裡會有一個理解有分歧的地方,部分市場參與者認為按照字面意思,如果債券以折溢價購入,持有至到期形成的資本利得不屬於“轉讓價差”,認為這樣形成的資本利得無需繳納所得稅。但從行為實質或類比所得稅應稅方法計算,折溢價形成資本利得應該屬於範疇,或者通過攤銷法計入利息中。

在還本時計入價差或攤銷計入利息,對於大部分資管產品差異不大,但對公募基金會有較大差異。將本金溢價部分計為“轉讓價差”收入對公募基金來說這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稅。

對誰衝擊最大?

公募基金相對優勢最為明顯。

由於公募基金明確可以免去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增值稅,是各類型資管產品(不考慮社保帳戶)中惟一具有“優勢”的產品,再疊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稅的條款,使得公募基金在稅收上是優勢最為明顯的資管品種。

此外,對於相對特殊的一大類公募基金:貨幣基金而言,由於目前貨幣基金的持倉特點是以同業存款、同業存單、利率債為主(總量中合計占比可超過70%),所以貨幣基金從整體來看大部分持倉是可以免增值稅的,從而在收益率方面受到資管增值稅的影響相對較少。

通道類資管產品受衝擊猛烈。

通道類資管產品一般原始權益人是銀行,底層資產是信貸資產,通道工具往往是信託、券商資管和基金子公司,管理人僅收取微薄的通道費用(一般千分之1-2,甚至萬分之五)。但在增值稅新規下,一般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通道機構作為納稅主體需要代銀行繳納增值稅,而無法獲得抵扣,按底層資產的貸款利息6.5%來計算,利息收入需繳納6%增值稅,則資管機構需繳納2.2‰的增值稅,但實際上,很多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費才不到2‰,稅收成本上升對通道機構衝擊明顯。

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面臨更大稅負壓力。

銀監會334監管禁止理財多層嵌套,資管“營改增”也將導致多層嵌套產品面臨更大的稅收負擔,在現行政策下,資金每增加一層嵌套(流轉一次)就需要繳納一次增值稅,導致實際稅負進一步攀升。

資管行業整體稅負抬升,實際收益面臨下滑。

在過去的營業稅制下,資管產品納稅主體通常不清晰,大多處於稅收征管真空地帶,沒有繳過營業稅。但增值稅開徵後,資管產品整體稅收成本抬升,按機構自營收益率5%計算,則增值稅成本在16Bp左右,投資綜合回報率有一定下降。

對債市有什麼影響?

利率債免稅優勢凸顯,信用面臨20bp左右的調整壓力。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同業存單等,具有票息免稅優勢的券種將更加受到青睞,信用債受資管增值稅影響,收益率面臨15-25bp上行壓力,尤其低等級、高票息信用品種,受到繳稅影響越明顯。

券商集合、私募等部分資管產品可能在新規前遭遇一小部分贖回壓力,加劇4季度流動性緊張。公募與非公募資管產品的稅收歧視,可能引發部分委外資金和投資者在新規正式實施前,贖回部分非公募資管產品,對股票和債市流動性造成階段性衝擊,這可能是加劇4季度股債波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融資成本可能提高,非標項目的融資方可能就要做好議價時受到增值稅因素影響的準備,此外由於廣義基金已經是信用債的投資主力,所以對於公開發行的信用債而言,其實也會比較大的受到增值稅的影響(還要考慮市場競爭、市場需求強弱)。

可能會引發一些稅收優化調整。在增值稅框架下,會由於機構的稅收優化行為而產生一些特定的交易模式。比如公募基金對股票、債券基差收益是可以免稅的,那麼這就涉及到幾個問題,比如公募基金將更有動力去買折價債券(未來面值折價部分的價差可以免增值稅)。

股票分紅收入免收增值稅(但債券的票息收入要繳稅)。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也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跨期產品和資產如何徵稅?

資管產品的投資具有連續性,對於2018年之前已經持倉的資產如何確認徵稅?12月25日財稅90號文對這一細節做出規定:

1)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從2018年1月1日起,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的銷售額計算有兩種選擇:即第一,按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第二,以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債券估值、基金淨值、期貨結算價作為買入價計算。以避免徵稅方式差異引發資管產品或管理人稅負不均。

3)此外,56號文中也參照之前政策口徑明確,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以生的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能否抵扣?

資管產品的管理人自身作為納稅主體,按一般計稅法6%徵稅,可抵扣進項稅;資管產品的納稅,則按簡易計稅法3%徵收,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

管理人可以自行選擇採用分別核算或者匯總核算的方法,計算資管產品的運營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具體怎麼算?

資管增值稅按照3%的徵收率簡易計算繳納,則對應的應納稅額為:

利息的銷售額=全部利息收入

轉讓價差的銷售額=賣出價 – 買入價(可正負抵扣)

應納稅額=銷售額(含增值稅)×徵收率/(1+徵收率)

同時增值稅還有附加稅,在對應增值稅納稅的基礎上計算。按照目前的規定,絕大部分領域(包括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的附加比例是12%,這樣我們還要加上應納增值稅繳稅額12%的附加費。

增值稅附加稅=增值稅應納稅額×12%

“簡易法”體現在只有銷項稅,沒有進項稅,使得數額相對容易計量。

下面我們具體舉例計算:

1. 簡單利息演算法

我們首先以最簡單的產業信用債(非金融債)持有到期投資為例,具體展示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目前有某一支超AAA產業債票息為5.00%,徵收稅率是3%,則每年需要繳納增值稅的部分是利息收入5%,每單位債券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就是:

5.00%×3%/(1+3%)=14.56 bp

再考慮12%的附加稅,則總計需要繳納14.56*112%=16.31 bp。

則票息率為5.00%的產業債,按需扣除16.31bp的增值稅,剩下收益率為4.8369%。

這是新規實行後的情況,我們可以再倒推計算一下,如果希望在新規實行後還能獲得5.00%的稅後收益率,則需要5.1686%的稅前收益率(即5.1631%的收益率對應15.05BP的增值稅,以及1.80BP的附加稅,稅後仍有5.00%的收益)。對於低等級、信用資質相對差的債券由於收益率更高,稅後收益會下降的更多。

2. 含資本利得時的情況

假設我們投資于一支剩餘期限為1年的債券,其票面利率5%,實際收益率為6%。那麼這5%認定為利息收入,剩餘的1%認定為價差收入(或者理解為1年後售出,獲得票息5%,資本利得為1%)。

如果該債券為金融債,則根據70號文金融債可以免利息收入增值稅。如果投資者是公募基金的話,還可以免去價差收入的增值稅。從而如果投資者是公募基金,買該金融債的話6%全免增值稅;對於其他機構需要為1%的價差收入繳納增值稅。

如果該債券為產業債,則票息並不免稅。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則5%的利息收入徵稅,1%的價差收入免稅。如果投資者是銀行、保險、券商自營,或者是其他資管產品,則投資該債券6%的收入均需要繳稅增值稅(1%的價差收入可與其他價差收入抵扣)。但自營應該是按照6%的可抵扣稅率;而資管產品發生的增值稅都按照3%徵收率的簡易方法計算。

這裡會有一個理解有分歧的地方,部分市場參與者認為按照字面意思,如果債券以折溢價購入,持有至到期形成的資本利得不屬於“轉讓價差”,認為這樣形成的資本利得無需繳納所得稅。但從行為實質或類比所得稅應稅方法計算,折溢價形成資本利得應該屬於範疇,或者通過攤銷法計入利息中。

在還本時計入價差或攤銷計入利息,對於大部分資管產品差異不大,但對公募基金會有較大差異。將本金溢價部分計為“轉讓價差”收入對公募基金來說這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稅。

對誰衝擊最大?

公募基金相對優勢最為明顯。

由於公募基金明確可以免去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增值稅,是各類型資管產品(不考慮社保帳戶)中惟一具有“優勢”的產品,再疊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稅的條款,使得公募基金在稅收上是優勢最為明顯的資管品種。

此外,對於相對特殊的一大類公募基金:貨幣基金而言,由於目前貨幣基金的持倉特點是以同業存款、同業存單、利率債為主(總量中合計占比可超過70%),所以貨幣基金從整體來看大部分持倉是可以免增值稅的,從而在收益率方面受到資管增值稅的影響相對較少。

通道類資管產品受衝擊猛烈。

通道類資管產品一般原始權益人是銀行,底層資產是信貸資產,通道工具往往是信託、券商資管和基金子公司,管理人僅收取微薄的通道費用(一般千分之1-2,甚至萬分之五)。但在增值稅新規下,一般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通道機構作為納稅主體需要代銀行繳納增值稅,而無法獲得抵扣,按底層資產的貸款利息6.5%來計算,利息收入需繳納6%增值稅,則資管機構需繳納2.2‰的增值稅,但實際上,很多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費才不到2‰,稅收成本上升對通道機構衝擊明顯。

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面臨更大稅負壓力。

銀監會334監管禁止理財多層嵌套,資管“營改增”也將導致多層嵌套產品面臨更大的稅收負擔,在現行政策下,資金每增加一層嵌套(流轉一次)就需要繳納一次增值稅,導致實際稅負進一步攀升。

資管行業整體稅負抬升,實際收益面臨下滑。

在過去的營業稅制下,資管產品納稅主體通常不清晰,大多處於稅收征管真空地帶,沒有繳過營業稅。但增值稅開徵後,資管產品整體稅收成本抬升,按機構自營收益率5%計算,則增值稅成本在16Bp左右,投資綜合回報率有一定下降。

對債市有什麼影響?

利率債免稅優勢凸顯,信用面臨20bp左右的調整壓力。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同業存單等,具有票息免稅優勢的券種將更加受到青睞,信用債受資管增值稅影響,收益率面臨15-25bp上行壓力,尤其低等級、高票息信用品種,受到繳稅影響越明顯。

券商集合、私募等部分資管產品可能在新規前遭遇一小部分贖回壓力,加劇4季度流動性緊張。公募與非公募資管產品的稅收歧視,可能引發部分委外資金和投資者在新規正式實施前,贖回部分非公募資管產品,對股票和債市流動性造成階段性衝擊,這可能是加劇4季度股債波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融資成本可能提高,非標項目的融資方可能就要做好議價時受到增值稅因素影響的準備,此外由於廣義基金已經是信用債的投資主力,所以對於公開發行的信用債而言,其實也會比較大的受到增值稅的影響(還要考慮市場競爭、市場需求強弱)。

可能會引發一些稅收優化調整。在增值稅框架下,會由於機構的稅收優化行為而產生一些特定的交易模式。比如公募基金對股票、債券基差收益是可以免稅的,那麼這就涉及到幾個問題,比如公募基金將更有動力去買折價債券(未來面值折價部分的價差可以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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