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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興債”7.2億罰單還有後續 “去通道”銀信合作嚴監管升級

監管治理市場亂象, 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仍在繼續。

12月26日,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消息人士處獨家獲悉, 繼銀監會查處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違規擔保案件、對廣發銀行罰沒7.2億元之後, 仍有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將被處罰。

監管此次處罰“僑興債”涉案銀行, 處罰金額較大。 除廣發銀行, 某股份制銀行A銀行、某大型銀行B銀行因涉案金額較大將被處以大額罰款, 但金額不會超過對廣發銀行處罰的額度。 另有一些中小金融機構也牽涉其中。

此外, 銀監會對“廣發銀行違規擔保案”涉及一些“通道”機構和出資機構罰款合計515萬元,

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廊坊銀行、國民信託、上海國際信託、中國金穀國際信託、陸家嘴國際信託、平安信託等機構因違規接受廣發銀行兜底保函等協議而被處罰。

出資銀行或遭重罰

監管此次處罰“僑興債”涉案銀行, 除廣發銀行, 涉案A銀行、B銀行此前一直未曝光。 消息人士認為, 兩家銀行或主要是資金提供方的角色。 有的銀行資金供給較為充沛, 但缺少優良資產配置。

根據銀監會12月8日發佈的消息, 去年12月20日, 廣東惠州僑興集團下屬的2家公司在“招財寶”平臺發行的10億元私募債到期無法兌付, 該私募債由浙商財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 但該公司稱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

此後, 十多家金融機構拿著兜底保函等協議,

先後向廣發銀行詢問並主張債權。 由此暴露出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員工與僑興集團人員內外勾結、私刻公章、違規擔保案件, 涉案金額約120億元,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約100億元, 主要用於掩蓋該行的巨額不良資產和經營損失。

銀監會對廣發銀行總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機搆的違法違規行為罰沒合計7.22億元, 創下國內銀行業史上最大罰單的記錄。

在交易結構中, “僑興債”案件融資鏈條過長, 涉及地方交易所、互聯網平臺、銀行、保險等多種機構, 在交易結構上層層嵌套。

該私募債2014年12月起開始發行, 由債券承銷人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簡稱“粵股交”)在互聯網發行平臺“招財寶”發佈。 浙商財險為債券本金及到期兌付提供貨幣債務履約保證保險,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僑興集團董事長吳瑞林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出具履約保函。

銀監會認定廣發銀行12項違法違規事實, 包括出具與事實不符的金融票證;未盡職審查保理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監督不到位, 未盡職審查銀行承兌匯票貿易背景真實性等;以流動資金貸款科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報送監管資料不真實等。

違規“通道”被罰515萬元

銀監會通報, 在依法查處“廣發銀行違規擔保案”時發現, 該案還涉及一些“通道”機構和出資機構。

目前已對其中的“通道”機構罰款合計515萬元, 並對7名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於涉案的出資機構,

正在查處中。

包括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廊坊銀行、國民信託、上海國際信託、中國金穀國際信託、陸家嘴國際信託、平安信託等機構, 違規接受廣發銀行兜底保函等協議, 盡調與核保流於形式, 牽線搭橋作“通道”, 協助完成相關交易, 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最終釀成案件。

根據各地銀監局公佈的罰單, 兩家銀行中, 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因“同業業務交易未實施授信、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實施了轉授權”被罰105萬元, 負有直接責任的三人被處以警告至8萬元不等處罰。 廊坊銀行因“違反會計處理相關規定, 掩蓋同業投資業務實質;同業投資業務未對交易對手進行同業授信;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60萬元,

多名高管被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

根據銀監會2014年5月發佈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簡稱“140號文”), 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 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 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 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不得進行轉授權, 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同業業務。

被處罰的信託機構中, 上海國際信託因“在開展信託貸款業務過程中, 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200萬元。 國民信託、金穀國際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分別被罰款20萬元、50萬元。 陸家嘴國際信託因“內控管理不到位, 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信託業務”被罰款40萬元。平安信託因“違反程式簽訂信託檔,作為受託人履職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20萬元。

“去通道”“去杠杆”是今年的監管主線。

就在12月22日,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從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雙方規範銀信類業務,並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該通知要求,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協力廠商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市、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等。 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信託業務”被罰款40萬元。平安信託因“違反程式簽訂信託檔,作為受託人履職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20萬元。

“去通道”“去杠杆”是今年的監管主線。

就在12月22日,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從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雙方規範銀信類業務,並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該通知要求,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協力廠商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市、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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