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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解讀

國務院於2017年8月6日發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十九條, 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 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 該《辦法》立足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需要, 為適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的需求, 在監管體制、措施以及處罰尺度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變革, 是轉變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 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 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新《辦法》有三大亮點。

亮點一:政府對基層百姓“謀生性營業”的寬容

新《辦法》放寬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範圍,

鼓勵社會投資創業, 激發市場活力, 同時為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 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 《辦法》第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 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 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 從事無需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均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譬如, 在政府劃定的“早市”“夜市”擺地攤賣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等, 經營者就不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屬於合法經營。

亮點二:對無照經營行為實行處罰有度理念, 以信用懲戒治理長遠

新《辦法》為適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的需求,

在監管體制、措施以及處罰尺度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變革。 體現在對無照經營行為處罰有度原則:一是大幅降低了對無照經營者的罰款處罰標準, 最高處罰額度從原來的2萬元、5萬元、20萬元及50萬元降低為5000元、1萬元;二是不再採取沒收工具或“一棒子打死”的簡單執法、暴力執法, 執法手段更溫和。 在適當減輕了無照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的同時, 引入信用監管機制, 由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資訊記入當事人信用記錄並依法公示。

這種調整旨在根除“罰款執法”的土壤。 新的監管方法體現了部門監管理念的轉變, 監管目的更加清晰:重在強化市場主體信用意識, 嚴格規範市場秩序, 以有序監管促進社會發展。

亮點三:推進政府協同監管服務, 監管職責更清晰

新《辦法》合理區分了無證經營、無照經營及無證無照經營三種情形, 分別確定其查處機關, 較好地貫徹了“誰審批、誰監管, 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 克服了部門職責授權不明的現象, 優化了協同共治的關係。 新《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 並且, 在推進政府部門協同監管服務方面, 提出了資訊共用、情況通報和信用公示三項措施。 即:利用網路平臺, 促成各執法機關之間的資訊共用;執法機關在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時, 應當及時向有關職責部門通報;執法機關應當記錄無證無照經營者的資訊,

並按照法律法規予以公示。

良法還需善治, 民生總是首位!新《辦法》的出臺, 一方面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 為老百姓在指定場地和指定時間進行“謀生性營業”無需登記註冊的經營行為提供了政策依據。 晉中市工商局將廣泛開展社會宣傳, 讓新《辦法》精神和先辦證照後經營的理念深入人心, 積極研究制定我市落實《辦法》的措施, 依託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全國一張網”, 通過資訊共用、情況通報、信用公示等方式, 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力度, 引導市場主體主動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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