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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銀商標屬於誰有國家撐腰,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閃銀”這一bling bling發光的商標, 兩家公司圍繞它展開了長達兩年的商標權爭奪戰。 一方是北京閃銀奇異科技公司, 另一方是武漢中郡校園服務公司。

“閃銀”商標由中郡公司於2013年12月5日提出註冊申請, 2015年2月14日獲准註冊, 核定使用在保險、擔保、信託、金融貸款、金融服務、信用卡服務、電子轉帳等第36類服務上。

2015年12月7日, 閃銀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主張中郡公司自成立至今先後在45個類別上申請、註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共1049件商標, 中郡公司無實際使用意圖, 而是通過高額的轉讓費謀取不正當利益。

中郡公司答辯稱, 公司雖然注冊商標數量較多, 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商標一部分自用, 一部分擬向社會有需求的企業提供授權許可使用。

2016年10月19日, 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 認為中郡公司具有不正當利用閃銀奇異公司以營利的目的, 此類搶注不僅導致了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

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 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不應鼓勵和支持。 據此, 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中郡公司不服, 隨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 一審駁回了中郡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 中郡公司申請註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1000餘件商標, 且未提交實際使用證據, 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 使商標申請成為牟利的手段, 而且不正當地佔用公共資源, 增加其注冊商標的成本,

損害多數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違反了我國商標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基本原則。

最終, 2017年11月22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中郡公司上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13675000號“閃銀”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企業注冊商標的數量與商標註冊行為是否合法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繫, 但不論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的數量多少, 應當遵守實際使用和誠實信用原則, 不能將商標註冊作為一種獲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以微薄的註冊成本和違背誠信來做不良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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