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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錯過 預付卡的涉稅業務處理

目前預付卡業務十分普遍, 企業發生預付卡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現對其進行梳理, 以幫助大家全面理解和掌握。

一、增值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檔規定, 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 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 不繳納增值稅。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 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 是指髮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

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髮卡企業, 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 售卡企業, 是指集團髮卡企業或者品牌髮卡企業指定的, 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例1】假設銷售方與售卡方是同一個納稅人(售卡方或銷售方為“A公司”), 購卡方為B公司, 持卡人為自然人王某。 一日B公司向A公司購卡1000元, 同日B公司將該卡送給王某作為業務招待用, 在受卡後3日王某到A公司進行購物消費。 根據53號公告規定A公司應在B公司充值時向B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王某到A公司購物消費時無法取得發票,

根據53號公告規定銷售方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例2】假設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售卡方為A公司,銷售方為B公司), 購卡方為C公司, 持卡人為自然人王某。 一日C公司向A公司購卡1000元, 同日C公司將該卡送給王某作為業務招待用, 在受卡後3日王某到B公司進行購物消費。 根據53號公告規定A公司應在C公司充值時向C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王某到B公司購物消費時無法取得發票, B公司向A公司結算款項, 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0元, 同時B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並在備註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法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B公司要按正常開具發票規定開, 按實際銷售物品開具)。

多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多用途卡時,

是否可以向購卡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 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 不繳納增值稅。 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 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如將預付卡贈送給企業客戶或職工個人時, 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財稅〔2011〕50號等個人所得稅法規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要注意稅目的適用。

四、其他建議: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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