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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風險保證金的一些迷思(中中)

文 | 小象要趁早

最近很多大型平臺, 都以宣傳稿的形式, 很自豪的宣佈把風險保證金取消了, 主要目的是凸顯自己的合規程度,

但留給投資人的卻是一臉茫然, 畢竟很多投資人選擇這些大型平臺的主要原因就是他們的兜底能力。

大家也別怪小象說風涼話, 因為現在還是有很多朋友, 依然通過哪個平臺的規模實力大, 以及隱隱約約的一種“大到不能倒”的感覺在選擇平臺, 所以小象有點兒想不明白了, 這些平臺如果把風險保證金撤掉了, 它們的優勢又剩下什麼了那?

最主要的是, 這些平臺只是宣佈把風險保證金撤銷掉了, 但並沒有明確表示如何為投資人提供保障。 而他們之所以把這一行為懸在這裡了, 是因為有關風險保證金的存放模式, 目前依然有著一些待解的迷思。

今天小象就想借著驗收標準解讀的機會, 來把這個問題, 展開來分析一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 這次通知中, 明確要求禁止新增風險備付金, 對於已經提取的風險備付金要逐步進行消化, 同時不允許進行宣傳, 但鼓勵引入協力廠商擔保的方式為出借人進行保障。

其實這些要求的核心目的, 主要是為了防止“剛性兌付”, 可能很多朋友想不明白, 剛性兌付和通過其它協力廠商擔保的形式為投資人提供保障的區別。

這裡小象統一來說一下吧, 剛性兌付就是暗示投資人該平臺是兜底的, 無論資產端發生了什麼情況, 他們都會進行無條件的本息兌付, 這些用於兌付的資金, 可能是來自于向借款人收的服務費, 也有可能就是平臺方股東的自有資金, 甚至有可能是後面投資人的資金。

而風險保證金, 由於承載方是平臺本身, 所以這裡認定為就是平臺的資金, 無論平臺方以何種形式來去割裂它們的存在, 其本質還是平臺在為投資人兜底, 所以它就具備了“剛性兌付”的屬性了。 當然也就與資訊仲介的身份相違背了。

可能有些朋友要問了, 既然剛性兌付不允許了, 那麼投資人的權益如何保障那?難不成真的讓投資人自己去面對那些血淋淋的逾期嗎?

這其中就引出了一個“協力廠商擔保”的概念了, 至少監管層沒有把這條路給堵死, 並且還用了“積極引導”這類詞彙。

那麼這個協力廠商擔保是不是就是把風險準備金平移過去就萬事大吉了那?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問題就變得太簡單了, 這其中的核心變化其實是從過去對於投資人的保障變成了對於借款人還款能力的擔保,

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前者就屬於兜底剛性兌付了, 而後者是屬於風險控制的範疇, 是信貸手段中常用的一種降低風險的方式。

以個人信貸為例, 一般沒有抵押物的信貸產品, 都需要借款人提供一個保證人, 這個保證人需要對借款人的這筆借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 當然信貸員會根據借款人的情況, 來考慮是否追加保證人, 甚至有些股份制銀行, 還引入了聯保的方式, 讓三個彼此沒有關聯的借款人互相擔保, 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並且只有在三個借款人同時沒有發生逾期並都歸還了借款的情況下, 才會把保證金退回。

很明顯,

之前很多P2P平臺的風險保證金制度的核心原理與之類似, 但是由於沒有監管的介入, 所以在實際操作中, 就很難做到嚴絲合縫, 最終就滾成了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總帳戶, 然後達到一定數額之後, 再被平臺方拿出來, 作為證明平臺安全的利器。

但監管層則是希望這種保障方式是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做保證的, 而不是直接為投資人做兜底的。

所以, 接下來, 各個平臺, 需要調整的核心點是把所有借款人找出來, 然後讓他們與獨立的協力廠商封緘擔保合同, 同意繳納一定的費用, 然後在其無法正常還款的情況下, 由這個擔保公司把具體的應還款款項打入到借款人的存管帳戶上, 或者直接作為賠付款打給出借人。

目前來看,保險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險,算是一個較為合規並值得被鼓勵的擔保方式,但畢竟門檻較高,不是很容易展開實質性的合作,接下來,這些主流平臺,如何平穩有序的引入其它協力廠商來提供擔保還值得繼續關注。

總之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一切的前提都是在強調資產本身對於投資人的保障力度,而不是平臺方對於投資人的兜底能力。

一個普通投資者的網貸觀察日記,真實,獨特,也犀利!

聲明:文章不構成投資建議,本文為小象原創,如若轉載,請聯繫小象獲取授權,謝謝配合。

目前來看,保險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險,算是一個較為合規並值得被鼓勵的擔保方式,但畢竟門檻較高,不是很容易展開實質性的合作,接下來,這些主流平臺,如何平穩有序的引入其它協力廠商來提供擔保還值得繼續關注。

總之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一切的前提都是在強調資產本身對於投資人的保障力度,而不是平臺方對於投資人的兜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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