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後,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修改為認繳登記制, 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餘註冊資本必須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
比如在出資期限屆滿前, 股東未繳納註冊資本, 若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了債務, 債權人難以通過執行公司財產獲得賠償, 這種情況下, 債權人能否起訴要求公司股東在認繳的註冊資本範圍內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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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目前公司法對上述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可以結合理論和其他相關法律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要求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在認繳註冊資本範圍內承擔責任, 是對認繳登記制的突破, 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在出資期限屆滿前, 股東不負有出資義務。 如此時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實際是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其未到期的出資義務, 加速出資期限到期, 突破了認繳登記制的規定, 加重了股東個人的責任, 不符合法律規定, 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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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符合特定條件時, 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出資義務。
1、執行程式
債權人可以先通過訴訟確定對公司的債權。 如在執行程式中, 債權人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時, 可以直接申請變更、追加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要求在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2、破產清算程式
公司資不抵債時, 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在破產清算程式中, 股東應當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 股東繳納的出資作為清算財產, 與公司其他債務一併進行處理, 不是單獨償還某個債權人的債權。
文丨李彥軍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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