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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究竟是誰說的“稅局將清查全部銀行帳戶”?!

近期一篇在各微信公眾號廣為傳播的文章, 題目起的也挺嚇人:“倒計時!2018年1月1日起, 稅局將清查全部銀行帳戶, 公司老闆個人銀行帳戶“不安全”了!”

檸檬君看了以後, 心情是這樣的

實務中, 有的企業可能存在不開發票收入不入帳的行為, 這種情況下, 為避免檢查, 這些收入的款項一般不會進企業銀行帳戶而會直接打到老闆私人帳戶, 因此, “稅局將清查全部銀行帳戶”這個問題就成為一些老闆們很關心的一個問題了。

首先, 需要明確的是:企業經營收入不入帳不納稅, 是屬於偷稅漏稅, 是違法行為。 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偷漏稅一旦被發現, 不僅僅是補稅、罰款、滯納金, 情節嚴重的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其次, 稅務機關作為政府行政執行機構, 任何的執法行動也一定是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 “有法必依”是基本的行動準則。

但是, 這次清查其實應該是這樣的……

檔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定: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 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 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 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進行, 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 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 包括納稅人存款帳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的, 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 憑《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 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 憑《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錯誤的理解:

依據上述法規應該是這麼個流程:

1、對企業帳戶檢查, 需憑: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 同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2、對個人帳戶檢查, 需先立案, 立案後在調查時, 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並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關於CRS:

可能有人會問, 最近不是出了一個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會不會又涉及到個人帳戶資訊的問題呢?

關於發佈《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文件很長, 沒必要全都看, 我們只需要知道的是:

1、文件是針對非居民、即: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而非國內最普遍的中國稅收居民

2、檔的出臺是基於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譯為“共同申報準則”, 又稱“統一報告標準”。 CRS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稅務資訊自動交換

3、該檔的作用:外國稅收居民在中國的帳戶資訊, 中國將收集提交給他們本國的稅務機關;中國稅收居民在國外的帳戶資訊情況, 外國稅收部門也會交給中國的稅務機關。

4、中國稅收居民在國內的帳戶資訊雖不在該檔規定範圍內, 但如果將資產轉移到國外, 則按照共同申報準則, 其國外的資產資訊會交給國內的稅務機關。

小結:

因此, “稅局將清查全部銀行帳戶, 公司老闆個人銀行帳戶“不安全”了”不是客觀事實。

作為一個涉及專業內容的自媒體人,一直追求著對職業的嚴謹,專業的敬畏。也希望能夠一直把負責的態度、靠譜的內容呈現給大家。

作者孟峰,檸檬雲財稅整理發佈

作為一個涉及專業內容的自媒體人,一直追求著對職業的嚴謹,專業的敬畏。也希望能夠一直把負責的態度、靠譜的內容呈現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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