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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萬家樂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為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事項概述

廣東萬家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2017年7月13日召開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公司為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部分事項的議案》。 根據股東會決議, 公司同意為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翰晟”)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舟山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舟山翰晟”)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借款、保理、票據業務等融資業務提供擔保,

擔保額度不超過15億元, 自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 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向相關機構申請融資業務時, 公司在上述額度內可給予連帶責任擔保, 浙江翰晟將根據實際需要在本部及舟山翰晟之間作內部額度調配。 ”

為簡化辦事程式, 提高工作效率, 確保資金及時到位, 股東大會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權代理人辦理上述額度內的一切相關手續, 並簽署有關法律檔。

二、擔保進展情況

日前,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青島路支行(以下簡稱“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接受武漢信用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

向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翰晟”或“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 金額為人民幣7億元, 借款期限為三個月。 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和委託人簽署了《委託貸款委託合同》(編號:2017年島委字第1212號), 並與借款人簽署了《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編號:2017年島委借字第1212號)。

經借款人請求, 公司同意出具《委託貸款不可撤銷擔保書》(編號:2017年島委保字第1212-1號), 為借款人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編號:2017年島委借字第1212號)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公司於2017年12月27日簽訂了《委託貸款不可撤銷擔保書》, 其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和《委託貸款借款合同》, 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應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柒億元的委託貸款。

2、保證擔保的範圍: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 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複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和借款人之間就《委託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利率、金額達成展期協議書或變更有關條款, 或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內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規定調整利率的, 無需征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 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 不影響本保證人依據本擔保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3、擔保方式:在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即對保證範圍內的全部債務承擔經濟上、法律上的連帶清償責任。

如借款人未按《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及時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或借款人發生《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的任何一項違約事項, 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 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進行追索。 即使有借款人或第三人為借款人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保證或物的擔保, 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仍有權選擇先行向本保證人進行追索。

4、擔保期限: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另加兩年。

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和借款人之間就原《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達成《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展期協議書或任何其他補充協議, 本保證人均予以追認,

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可無須另行知會本保證人。

5、特別承諾

本保證人根據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的要求, 出具“對保”證明書, 再次確認願意為浙江翰晟在與招行武漢青島路支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編號:2017年島委借字第1212號)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出具的《委託貸款不可撤銷擔保書》是真實的, 對擔保書中所列條款負全部法律責任。

在本擔保書失效之前, 本保證人對外擔保總額(含外幣折算)不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總額。

四、累計對外擔保金額及逾期擔保金額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累計對外發生的擔保金額為9587萬元, 均為對浙江翰晟提供的擔保, 無逾期擔保。

特此公告

廣東萬家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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