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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規:離婚孩子歸誰?法官會從這6點考慮,建議收藏!

正常來說夫妻沒了感情, 有時分開對家人都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但是有了孩子以後的夫妻, 在離婚時就不得不考慮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有相關的規定, 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相關的參考意見, 即:“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因此, 綜合而言, 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按照下面6個情況進行裁定的。

1、沒有滿兩周歲的孩子, 一般隨媽媽生活

但是假如媽媽有這些情形之一的, 就隨爸爸生活。 這些情形包括: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這些肯定對家人不利;B、有撫養能力但是不履行撫養義務, 而且爸爸要求孩子和他生活;C、其他孩子無法與媽媽生活的情形。

2、未滿兩周歲, 但父母雙方協議同意孩子跟爸爸生活的,

可以允許

有協定當然是以協定為准, 但這裡有個前提, 就是跟爸爸生活要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負面影響。

3、已滿兩周歲但未成年的孩子, 爸爸媽媽都想要, 優先考慮的情形

假設爸爸媽媽有一方具有這些情形, 那麼他會被優先考慮。 這些情形包括:A、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

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C、無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子女隨其生活, 對子女成長有利。

4、條件相同、爸爸媽媽都想要, 那就要拼其他家人了

假如爸爸媽媽的條件相當, 又都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這時候就要考慮孩子單獨跟爺爺奶奶還是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他們照顧孩子的能力高低。 那一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那法院判決的時候就會考慮更多一些。

5、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 孩子的意見會被充分考慮。

作為當事人的孩子, 10周歲以後他的意見法院會著重考慮了。

6、輪流撫養可不可以?

假設雙方都不願意放棄撫養權, 而且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話, 爸爸媽媽協商好, 可以輪流撫養孩子, 這在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顯而易見, 有了孩子的夫妻, 離婚對家人都是讓人痛心的結局。 特別是孩子, 肯定會受到傷害。 但到了最後不得不分開的時候, 以上這6點是一般離婚時法院判決時會考慮的情形,

當然有些特殊情形並不包含在內, 各位讀者, 看完以後, 你知道該怎麼做, 才會在撫養權這個重要問題上獲得勝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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