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系浙江省江山市居民。 2016年7月, 江山市某街道辦事處對金某所有的一處廠房進行了違法強拆。 為此, 金某於2016年8月起開始向江山市、浙江省及國家信訪局等地進行上訪。 後因對相關部門信訪答覆不滿意, 金某開始同其他上訪者於2017年2月起到2017年6月先後兩次進行“非法上訪”, 但均被北京警方查獲。 2017年6月13日金某被警方帶回江山, 6月14日金某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7月20日, 檢察機關對金某提起了公訴。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 江山市某街道辦事處對金某所有的一處廠房進行了違法強拆。
2016年8月起, 金某為該“違法強拆”一事開始向江山市、浙江省及國家信訪局等地上訪。 有關部門也對該信訪事項依法進行了辦理和答覆。
2017年2月, 對各有關部門的答覆不滿意的金某同徐某等人到北京上訪, 此程由金某雇車。
2017年2月3日, 打算在中南海周邊非法上訪的金某等人被北京警方查獲。
2017年3月、5月, 金某同他人再次準備前往北京上訪時。 江山市公安局對金某進行訓誡, 明確告知不得前往北京重點地區和敏感區域進行上訪, 否則屬於非法上訪, 公安機關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2017年5月26日, 江山市領導在江山市信訪局接訪了金某, 但金某對此次接訪並不滿意。
2017年6月10日, 金某同他人再次前往北京。
2017年6月11日, 經偵查機關偵查認定:當晚金某與他人商議了次日到中南海非法上訪的事項。
2017年6月12日, 金某非法上訪被民警發現並制止。
2017年6月14日, 金某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予以刑事拘。
2017年6月28日, 金某被逮捕。
2017年7月7日, 金某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2017年7月20日, 檢察機關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金某提起公訴,
【律師分析】
一、去“中南海”上訪為何屬於非法上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 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 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故不在指定地點進行上訪, 特別是在“中南海”“天安門”等比較敏感地區進行上訪自然屬於非法上訪。
二、所有的非法上訪都屬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嗎?
並非所有的非法上訪都涉及到刑法並構成“犯罪”。 因刑法本身的嚴厲性, 刑法應當具備謙抑性。 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只有行為本身嚴重到已經明確符合刑法規定的形成犯罪的各要件時才構成犯罪。 《刑法》對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情節嚴重, 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 造成嚴重損失的, 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般情形下, 單純的違法上訪並不會直接構成犯罪, 具體還得看行為本身符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罪行的構成要件。
具體到本案中, 檢察院之所以以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金某提起公訴,
1、多次聚集眾人進京進行非法上訪。
2、為此相關行政機關多次接回金某。
3、有關機關進行多次教育與訓誡並告知了正確的救濟途徑, 但金某不停勸告。
4、相關行政機關已經作出了對於上訪事項的答覆。 如信訪局領導接待金某等。
5、最後一次上訪時金某指使他人在中南海地區準備抛灑上訪資料。
6、上述該些行為嚴重影響了相關行政機關的工作, 使得相關行政機關的工作無法順利的進行。
但吳少博律師則認為被告人金某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理由如下:
1、本案系被告人金某的物流企業廠房被違法強拆所引發。
2、被告人金某處於維護自己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上訪, 雖然其方式是錯誤的、違法的,但主觀惡性小。
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是結果犯,所侵犯的客體是特別範圍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必須嚴重擾亂正常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而本案被告人金某到達中南海周圍即被截住並控制,未形成持續時間,未實施具體的擾亂行為,對中南海的工作秩序沒有造成任何影響,沒有發生實際損失。
因此,金某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三、金某屬不屬於首要分子?
本案中,檢察院之所以認定金某為首要分子有以下兩種理由:
1、 每次上訪都是金某與另一人一起主導的。
2、 每次上訪時的所用車輛都是金某所雇的。
對此,我所律師具有不同的看法:
1、通過對證據的搜集和整理來看,就“非法上訪”活動的組織者並非金某,活動的相關策劃是群策群力,共同參與的。該活動也非金某一人就能有效的組織起來。
2、由金某安排車輛這並不能認定金某就是首要分子。金某安排車輛的行為僅僅是其為了回應與其有上訪需求的同伴的要求,其行為是一種提供便利的行為,而不是組織領導的行為。
【案件結果】
通過我所律師的努力以及當事人一方的積極配合,金某最終獲得了緩刑。對此結果金某並未提起上訴。
將心比心,其實很多讀者多少都會對金某的遭遇感到可惜。畢竟從始至終,金某只是想獲得一個“公正”而已,其初衷並沒有錯,錯就錯在方法上。
因此,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在此提醒大家:維權、上訪都可以,但是一定要注意方法與手段,此外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用正確積極的態度以及合法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雖然其方式是錯誤的、違法的,但主觀惡性小。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是結果犯,所侵犯的客體是特別範圍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必須嚴重擾亂正常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而本案被告人金某到達中南海周圍即被截住並控制,未形成持續時間,未實施具體的擾亂行為,對中南海的工作秩序沒有造成任何影響,沒有發生實際損失。
因此,金某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三、金某屬不屬於首要分子?
本案中,檢察院之所以認定金某為首要分子有以下兩種理由:
1、 每次上訪都是金某與另一人一起主導的。
2、 每次上訪時的所用車輛都是金某所雇的。
對此,我所律師具有不同的看法:
1、通過對證據的搜集和整理來看,就“非法上訪”活動的組織者並非金某,活動的相關策劃是群策群力,共同參與的。該活動也非金某一人就能有效的組織起來。
2、由金某安排車輛這並不能認定金某就是首要分子。金某安排車輛的行為僅僅是其為了回應與其有上訪需求的同伴的要求,其行為是一種提供便利的行為,而不是組織領導的行為。
【案件結果】
通過我所律師的努力以及當事人一方的積極配合,金某最終獲得了緩刑。對此結果金某並未提起上訴。
將心比心,其實很多讀者多少都會對金某的遭遇感到可惜。畢竟從始至終,金某只是想獲得一個“公正”而已,其初衷並沒有錯,錯就錯在方法上。
因此,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在此提醒大家:維權、上訪都可以,但是一定要注意方法與手段,此外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用正確積極的態度以及合法的方式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