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2018社保改革勞動合同新規定,咋看待不繳社保申請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 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是員工自己要求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後, 員工事後反悔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是否應予支持?關於這種情況的處理,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絕對應該支持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一種意見認為員工違反誠信原則, 不應該支持經濟補償金;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有條件的支持員工的請求。

一、以北京為代表:一定要支持員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017.04.24)中對此的解答: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 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 應否支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 仍應予支持。

二、以江蘇、浙江為代表:堅決不能支持員工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 號)認為不應當支持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及主張經濟補償:因勞動者自身不願繳納等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

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 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認為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但不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 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 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 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不予支持。

三、以廣東為代表:可以有條件的支持員工

廣東在這個問題上, 處理手法顯然更高明一些, 既不姑息企業違法, 如江浙一概不支持勞動者;也不縱容勞動者違反誠信出爾反爾, 如北京一樣完全支持勞動者。 廣東高院認為, 員工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是有條件的,鑒於雙方有約在先,都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不能搞突然襲擊,應給單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機會。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前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繳納要求,如果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實踐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說明用人單位主觀上存在惡意,則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獲得經濟補償。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 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員工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是有條件的,鑒於雙方有約在先,都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不能搞突然襲擊,應給單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機會。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前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繳納要求,如果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實踐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說明用人單位主觀上存在惡意,則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獲得經濟補償。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 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