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今天正式啟程, 距離2008年金融危機已經過去10年, 金融各界對於金融市場的反思和修正仍在進行。 2014年7月,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佈IFRS9金融工具, 應用于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 是對於原金融工具計量準則IAS39的改良升級, 在金融資產分類、資產減值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2017年4月, 中國財政部修訂發佈了會計準則第22號、23號、24號, 被合稱為中國版IFRS9。 按照IASB的要求, 2018年1月1日是IFRS9開始實施的時間, 但在滿足一定條件情況下, 保險公司被允許遞延至2021年實施新標準, 雖然短期看, IFRS9對保險業並不會有“立竿見影”的影響, 但新會計準則落地,
準則大改:金融資產分類簡化, 引入“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具體來看IFRS9的新增變化。
首先, IFRS9直接將金融資產分類進行簡化洗牌。 原準則IAS39按照功能把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的資產、持有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款。
IFRS9則通過業務模式測試和合同現金流的特徵測試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 通過測試, 新準則將金融資產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AC)兩類, 其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又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FVTPL)、或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FVOCI)兩類。
其中, 權益工具全部以公允價值計量, 若分類為FVOCI則公允價值變動最終保留在權益中, 無法結轉至損益;若分類為FVTPL則公允價值變動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中。
分類模式的轉變實質上是金融供給會計準則的簡化, 排除了許多需要管理層判斷的主觀因素, 提高了準則的可比性與一致性。 金融資產分類變更的同時, 也就意味著會計科目系統要隨之重構。
在分類中, IFRS9引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概念, 是對於資產分類的一突破。 其他綜合收益是綜合收益與淨利潤的差值, 將部分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使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動能直接地體現在利潤表中。 與此同時, IFRS9規定, 不允許將計入FVOCI的資產轉為損益,
其次, 在金融資產減值模型方面, IFRS9進行較大範圍的變動, 強調信用風險損失的提前確認。 此前金融業普遍應用的“已發生損失模式”, 是在有客觀證據證明資產已經發生才確認減值損失, 進行準備金計提, 而IFRS9將變更為“預期損失模型”, 要求金融機構確認預期信用損失並在報告日更新預期損失金額, 以反映信用風險變化, 這給報表的使用者提供了關於預期信用損失的資訊。 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中, 金融資產需要在初期就確認12個月期的預期信用損失, 此後若信用風險增加, 則需確認全期預期信用損失。
新準則下保險業難“獨善其身”, 資產負債表更新、資產配置變動
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同樣需施行IFRS9, 但因保險公司負債的複雜性以及保險公司負債與資產的高度關聯性, 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遞延, 在2021年實施IFRS9。 但延緩施行IFRS9並不意味著在這三年期間保險公司就可以“高枕無憂”, 對於手握大量保險資金的保險公司及資管子公司而言, IFRS9將產生重要影響, 因此, 保險公司需提前著手佈局, 對未來金融資產的分類決策和投資方向進行規劃。
首先是對於保險公司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在IFRS9落地後, 因金融資產分類的直接變化, 保險公司將無法再主觀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 以滿足其盈餘管理的目的, 尤其新分類後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
在資金配置方面, IFRS9同樣產生重要影響。
在權益工具投資層面, 公允價值波動對於當期損益的影響將提高。 按照IFRS9要求, 權益工具主題將被歸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且歸於FVOCI項下的資產不可回轉損益, 人保資管研究員邱雯認為, 這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了保險公司利用可供出售類資產變動進行自立性盈餘管理的管道。
對於保險業的應對辦法, 普華永道合夥人周瑾以股權為例提出建議,“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高分紅的股票,分類至FVOCI,通過分紅實現‘投資收益’,同時,提高投資比例,達到採用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標準,從而繞開IFRS9並增加穩定收益”。
在債務工具方面,邱雯認為,在IFRS9實施後,保險業現行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中的較大比例將被分類為以攤余成本後續計量的資產,舉例來說,近年來保險公司頗為青睞的公募基金通常屬於債務工具,新準則實施後或主要被分類為FVTPL,對利潤有較大影響。因此,周瑾建議,保險公司可以設立“未到期清算日規定、不可贖回可轉讓、不可強制分紅”的基金形式,從發行人的角度將基金劃分為權益工具,指定其為FVOCI,通過分紅實現盈利。
在預期損失模型應用方面,因為需計提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增加的減值準備或會降低保險公司的留存收益,同時,申萬宏源研究認為,在進行減值時,保險公司相關人員需要對經濟狀況進行預測,這一方面雖然有助於保險公司提高風控能力,但在另一方面,因目前國內在重大違約與相關賠付方面的經驗尚不充分,預估的數值存在不穩定性,這對於保險公司管理層的決策是一項考驗。
新準則或帶來新機遇,存款保險制度潛力巨大
2008年引發金融危機的導火索是一系列的銀行破產事件,導致銀行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準備金計提不足,破產的銀行主要採用一發生損失模式,均有順週期性,即當損失發生後,計提準備金,導致準備金的計提滯後於貸款違約損失。因此,在經濟出現下行,貸款違約損失增多的情況下,之後的計提準備金無法彌補經濟衰退產生的壞賬,致使銀行財務狀況惡化。
IFRS9採取的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要求金融企業提前確認信用損失,進行貸款時,根據信用風險的不同,準備不同階段的準備金計提。即使是在最初進行風險判斷的階段,進行正常的貸款時,也必須計提12月的預期損失,對於關注類、不良類,需要計提貸款存續期內的全部預期損失,這將會提升銀行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對於銀行資本充足率及淨利潤產生考驗。
但與此同時,銀行轉換應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在一定程度上給保險業提供了市場空間,對於存款保險的需求提升。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認為,金融機構有必要設計激勵相容的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其中,對於銀行等存在金融風險的機構而言,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利於其強化市場約束,防範和處置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銀行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當貸款危機發生時,保險機構為危機銀行直接“買單”,向銀行提供財務説明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一旦IFRS9全線落地,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進行風險防範與儲備資金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這就意味著存款保險制度將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雖然我國在2015年5月已經實行開始施行《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制度仍局限於銀行體系內部,承保的保險機構由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建立起來,類似於相互保險的運營模式。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在於,因為有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或會孤注一擲,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這使得資金實力較弱、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得到實際收益,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隨之收到損害。
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有亟待修正改革之處,且在IFRS9施行之後,銀行等金融機構面臨更嚴格的資金要求。未來是否會放寬政策,是否會允許商業保險公司介入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值得關注。(藍鯨財經 石雨)
普華永道合夥人周瑾以股權為例提出建議,“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高分紅的股票,分類至FVOCI,通過分紅實現‘投資收益’,同時,提高投資比例,達到採用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標準,從而繞開IFRS9並增加穩定收益”。在債務工具方面,邱雯認為,在IFRS9實施後,保險業現行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中的較大比例將被分類為以攤余成本後續計量的資產,舉例來說,近年來保險公司頗為青睞的公募基金通常屬於債務工具,新準則實施後或主要被分類為FVTPL,對利潤有較大影響。因此,周瑾建議,保險公司可以設立“未到期清算日規定、不可贖回可轉讓、不可強制分紅”的基金形式,從發行人的角度將基金劃分為權益工具,指定其為FVOCI,通過分紅實現盈利。
在預期損失模型應用方面,因為需計提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增加的減值準備或會降低保險公司的留存收益,同時,申萬宏源研究認為,在進行減值時,保險公司相關人員需要對經濟狀況進行預測,這一方面雖然有助於保險公司提高風控能力,但在另一方面,因目前國內在重大違約與相關賠付方面的經驗尚不充分,預估的數值存在不穩定性,這對於保險公司管理層的決策是一項考驗。
新準則或帶來新機遇,存款保險制度潛力巨大
2008年引發金融危機的導火索是一系列的銀行破產事件,導致銀行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準備金計提不足,破產的銀行主要採用一發生損失模式,均有順週期性,即當損失發生後,計提準備金,導致準備金的計提滯後於貸款違約損失。因此,在經濟出現下行,貸款違約損失增多的情況下,之後的計提準備金無法彌補經濟衰退產生的壞賬,致使銀行財務狀況惡化。
IFRS9採取的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要求金融企業提前確認信用損失,進行貸款時,根據信用風險的不同,準備不同階段的準備金計提。即使是在最初進行風險判斷的階段,進行正常的貸款時,也必須計提12月的預期損失,對於關注類、不良類,需要計提貸款存續期內的全部預期損失,這將會提升銀行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對於銀行資本充足率及淨利潤產生考驗。
但與此同時,銀行轉換應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在一定程度上給保險業提供了市場空間,對於存款保險的需求提升。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認為,金融機構有必要設計激勵相容的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其中,對於銀行等存在金融風險的機構而言,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利於其強化市場約束,防範和處置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銀行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當貸款危機發生時,保險機構為危機銀行直接“買單”,向銀行提供財務説明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一旦IFRS9全線落地,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進行風險防範與儲備資金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這就意味著存款保險制度將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雖然我國在2015年5月已經實行開始施行《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制度仍局限於銀行體系內部,承保的保險機構由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建立起來,類似於相互保險的運營模式。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在於,因為有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或會孤注一擲,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這使得資金實力較弱、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得到實際收益,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隨之收到損害。
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有亟待修正改革之處,且在IFRS9施行之後,銀行等金融機構面臨更嚴格的資金要求。未來是否會放寬政策,是否會允許商業保險公司介入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值得關注。(藍鯨財經 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