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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蒙娜麗莎兩大事件:產品品質事故和商標申請“敗局”

《號外財經》訊

楊超

在A股市場上, 一般新股上市在股價上都會有一個很好的表現, 往往會有持續的一字漲停板或者有幾倍的漲幅, 也就是通常說的炒新行情。 而近期剛剛上市的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2918, 證券簡稱“蒙娜麗莎”)的股價表現卻有些差強人意。

《號外財經》提示投資者關注該公司兩個事件:一是有消息指出, 蒙娜麗莎給第一大客戶廣州恒大造成的產品品質事故, 二是“MONALISA及圖”商標註冊申請失敗。 其中, 關於商標申請, 蒙娜麗莎向商標局、國家工商總局、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提起的申請、覆議、訴訟等均以失敗告終。

被曝因產品品質問題遭第一大客戶處罰

蒙娜麗莎的主營業務為建築陶瓷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 產品主要為瓷質有釉磚、瓷質無釉磚、非瓷質有釉磚、陶瓷薄板/薄磚。

2016年, 廣州恒大剛剛成為蒙娜麗莎的第一大客戶, 就被曝出“品質危機”。

《號外財經》獲得的一份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2016年出具的關於《關於蒙娜麗莎廚衛地面磚出現嚴重品質問題的處罰通報》顯示, “近期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蒙娜麗莎”)供應我司項目的廚衛地面磚出現嚴重色差, 造成13個地區45個專案81個訂單無法正常供應及使用。 ”

上述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檔顯示:作為核心戰略供應商, 仍出現重大品質問題,

性質惡劣, 我司對此做出以下處罰決定:對蒙娜麗莎已到貨存在問題的廚衛地面磚一律退貨, 由此造成的各項費用由蒙娜麗莎承擔;暫停蒙娜麗莎該款產品新樓棟及樣板房的全部分區, 同時減少全系列產品分區;對蒙娜麗莎品質問題訂單進行3%違約金扣罰;對交樓及工程進度造成重大損失, 對蒙娜麗莎處以100萬元罰金;終止與蒙娜麗莎的核心戰略合作協定;取消蒙娜麗莎2016年度優秀供應商評估入圍資格。

作為蒙娜麗莎2016年的第一大客戶, 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對該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資料顯示, 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為公司2016年度第一大客戶, 銷售額為32,100.21萬元, 銷售占比為13.81%, 截至2016 年末形成應收票24,730.57 萬元、應收賬款1,612.74 萬元。

2017年1-6月份, 該公司向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的銷售金額為14,398.65萬元。

2014年-2015年, 蒙娜麗莎對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的銷售金額分別為6,418.26萬元、10,243.01萬元, 占銷售總額的比例分別為4.46%、6.48%。

值得注意的是, 蒙娜麗莎與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之間合作的穩定性曾被證監會發審委高度重視。

發審委表示, 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等多家客戶採購合同于2016底屆滿。 除已披露的資訊外, 請保薦機構和律師核查並補充披露:(1)公司與簽署的銷售合同(包括框架合同)即將期滿後是否續簽合同, 目前是否存在終止合作的風險或潛在風險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報告期內除之外其他前五大客戶是否存在近期銷售合同或戰略合作協定即將期滿情況,

是否存在終止合作的風險或潛在風險。

上述材料顯示, 對品質高度重視的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 因為蒙娜麗莎供應的廚衛地面磚出現嚴重色差, 造成13個地區45個專案81個訂單無法正常供應及使用, 蒙娜麗莎也因此被廣州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終止與蒙娜麗莎的核心戰略合作協定, 將會對雙方合作產生不利影響。

《號外財經》注意到, 蒙娜麗莎的客戶主要為萬科、碧桂園、保利等國內知名地產商, 對於產品品質要求嚴格, 上述產品存在重大品質問題的曝出以及公司所受到的處罰, 將會對蒙娜麗莎形象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上述材料顯示的產品品質問題, 是因為蒙娜麗莎自身生產的原因?還是因為供應商出現的問題?上述消息是否屬實?

“MONALISA及圖”商標申請“敗局”

蒙娜麗莎在公司部分商標申請上雖很執著但效果卻不理想, 向商標局提出的註冊申請被駁回、向國家工商總局的複審申請被駁回、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失敗、向北京高院上訴也以失敗告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京行終3832號)顯示, 蒙娜麗莎因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330號行政判決, 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第10158645號“MONALISA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由蒙娜麗莎於2011年11月7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 指定使用在第11類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

第1558842號“蒙娜麗莎MonaLisa”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28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1類桑拿浴設備、淋浴用設備、浴室裝置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

第1476867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簡稱第1476867號商標),由蒙娜麗莎於1999年7月12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的瓷磚、建築用嵌磚、建築用非金屬牆磚等商品上,該商標曾於2006年被商標局在瓷磚商品上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局於2012年10月9日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蒙娜麗莎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3年12月16日作出商評字[2013]第133033《關於第10158645號“MONALISA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該決定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認讀部分“MONALISA”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之一“MonaLisa”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淋浴用設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管道等方面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共存於市場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0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它商標註冊的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蒙娜麗莎不服被訴決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普通衛浴類商品,在產品功能、售賣場所及消費物件等方面均較為一致,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中英文文字及字母,兩商標呼叫一致。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並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較易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此外,蒙娜麗莎第1476867號商標曾在瓷磚商品上被認定馳名商標,但該事實及其他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在澡盆、沖水槽、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等商品上相區分。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不予核准註冊。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標法已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訴裁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應當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標法。該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挑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標經過審查獲准註冊的,其專用權隨之產生,已經獲准註冊的在先商標權人其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伸關係。具體到本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因本院(2016)京行終1946號行政判決根據相關商標的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具體因素,已經判令“MONALISA及圖”標誌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核准註冊,因此,蒙娜麗莎在上述商品上無重複申請之必要。商標法所確定的註冊制度不易輕易進行突破,否則將造成商標註冊制度的秩序混亂。本案中,即使蒙娜麗莎的第1476867號商標在瓷磚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不意味著申請商標在其他相關商品上基於第1476867號商標的知名度而一定可以獲得註冊。故蒙娜麗莎主張申請商標系在第1476867號商標上的延伸註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蒙娜麗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源自號外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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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在第11類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

第1558842號“蒙娜麗莎MonaLisa”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28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1類桑拿浴設備、淋浴用設備、浴室裝置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

第1476867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簡稱第1476867號商標),由蒙娜麗莎於1999年7月12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的瓷磚、建築用嵌磚、建築用非金屬牆磚等商品上,該商標曾於2006年被商標局在瓷磚商品上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局於2012年10月9日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蒙娜麗莎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3年12月16日作出商評字[2013]第133033《關於第10158645號“MONALISA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該決定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認讀部分“MONALISA”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之一“MonaLisa”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淋浴用設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管道等方面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共存於市場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0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它商標註冊的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蒙娜麗莎不服被訴決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普通衛浴類商品,在產品功能、售賣場所及消費物件等方面均較為一致,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中英文文字及字母,兩商標呼叫一致。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並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較易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此外,蒙娜麗莎第1476867號商標曾在瓷磚商品上被認定馳名商標,但該事實及其他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在澡盆、沖水槽、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等商品上相區分。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不予核准註冊。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標法已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訴裁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應當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標法。該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挑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標經過審查獲准註冊的,其專用權隨之產生,已經獲准註冊的在先商標權人其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伸關係。具體到本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因本院(2016)京行終1946號行政判決根據相關商標的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具體因素,已經判令“MONALISA及圖”標誌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核准註冊,因此,蒙娜麗莎在上述商品上無重複申請之必要。商標法所確定的註冊制度不易輕易進行突破,否則將造成商標註冊制度的秩序混亂。本案中,即使蒙娜麗莎的第1476867號商標在瓷磚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不意味著申請商標在其他相關商品上基於第1476867號商標的知名度而一定可以獲得註冊。故蒙娜麗莎主張申請商標系在第1476867號商標上的延伸註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蒙娜麗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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