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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主委員會,日照今天起有了這些規定!

為協助、指導業主共同管理活動, 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引導廣大業主依法、有序進行自治管理, 近日, 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日照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對業主大會的設立、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業主委員會活動等作出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日照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 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日照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 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業主大會自依法表決通過《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之日起成立。

業主委員會自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之日起設立。

提倡根據住宅社區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 按幢、單元或若干建築物組成的組團等設立業主小組。

第五條 逐步建立物業管理活動公共決策平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提倡通過公共決策平臺表決。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 組織、指導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 監督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社區管理部門)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務指導, 將業主大會活動納入社區活動範疇。

第七條 推動社區黨組織領導下, 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糾紛調解室、社區警務室、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參與、協調決策的制度建設。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鼓勵黨員、律師、優秀志願者業主和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的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

鼓勵業主委員會委員參選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

第二章 業主大會的設立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 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面積或戶數, 符合《日照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 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 建設單位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在20日內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並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 建設單位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和報送資料的, 10人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書面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核查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是否滿足, 並在10日內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下列資料:

(一)業主名冊;

(二)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三)房屋及建築面積清冊;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資料;

(七)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建設單位報告之日起30日內, 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式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一)籌備組人數應當為7至11人的單數組成。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一名,

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一名, 建設單位代表一名和業主代表若干名組成。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參加籌備工作。

(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業主代表推選辦法, 明確任職條件、名額分配方式、推選程式, 並組織推選業主代表。

(四)報名參加籌備組的業主多於籌備組業主成員人數的, 應組織報名業主投票產生籌備組業主成員。 未進入籌備組的業主可組成籌備志願組協助籌備工作, 並可在籌備階段有業主成員退出時, 依推選得票順序補入籌備組。

(五)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 將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籌備組成立時間、籌備組和籌備志願組組成、報名參加籌備組業主成員的得票情況、籌備組組長和業主成員的姓名、分工和聯繫方式,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六)籌備組正式開展籌備工作前,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知識培訓。

(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業主自治活動輔導專家或者律師,對籌備組成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

(八)籌備組發佈公示、公告等書面決定的,應經籌備組組長簽發;

(九)籌備組會議應形成書面記錄,並經參加會議的籌備組成員簽字確認;

(十)籌備組成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十一)籌備組成立5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向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籌備組組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籌備組會議,在籌備組首次會議上確立籌備組的基本議事規範、程式和分工;

(二)對籌備組會議的會議記錄予以簽字確認;

(三)根據籌備組會議決定簽發籌備組公示、公告;

(四)對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簽署確認意見;

(五)籌備組賦予籌備組組長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未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無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財物等行為。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還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費、車位元租賃費、停車服務費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不得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不當使用物業的行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未在本住宅社區開發建設單位任職。

第十五條 籌備組應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以下籌備工作:

(一)參照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制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產生辦法,業主代表推選產生辦法;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時間、地點、表決事項、表決規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費用預算明細及費用結算方案等;

(三)確認並公示社區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並據此製作社區表決權構成清單。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小組劃分;

(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籌備組應當將上述一至四項所列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公示中應明確徵集業主意見的徵集期以及意見匯總方式。業主在徵集期內書面提交意見建議的,籌備組應予簽收;

(六)匯總徵集的書面建議,經籌備組會議形成擬提交表決的議案表決稿和建議採納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盡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應當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拒付物業費,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亂停放車輛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表決通過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議決的事項。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5日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情況通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籌備期間的全部資料後解散。

第二十一條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專案,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戶數計算的,一戶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築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第二十三條 《物權法》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建築物總面積,為上述計算方法的統計總和。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總人數,為上述計算方法的統計總和。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車位元、攤位等特定空間是否計入用於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由3至11人單數組成,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和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只能由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依法申請刻制印章和開設帳戶,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備案情況。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備案單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

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提倡在業主委員會選舉或換屆選舉前,業主大會會議召集方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見面會。由候選人向廣大業主介紹本人基本情況、競選優勢和管理服務理念。

第四章 業主大會的日常活動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權利和管理責任主體,業主大會會議的種類、形式、程式和表決方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大會的決定由全體業主共同形成。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物業管理模式;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續籌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工作津貼的開支範圍、標準;

(八)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及收益分配等事項;

(十)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並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並載明委託內容、期限、許可權等。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書面記錄並存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記錄。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全體業主參加,也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組織會議簽到並核實到會業主身份,發放選票(表決票);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業主投票表決和選舉的,表決票或選舉票應本人填寫簽字確認,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二)表決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回收選票;

(五)現場公開計票;

(六)現場公佈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七)物業管理區域公告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第三十四條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放選票。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社區居委會現場監督指導下進行,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全體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不少於7日。

(二)組織投票。投票採用“流動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投票時間應不超過10天,具體時間由籌備組會議決定。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名。

(三)組織計票。投票結束後,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成監票組、計票組,進行現場驗票、計票;計票結束後,計票及監票人應當立即對計票結果簽名確認。必要時可邀請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四)將業主大會會議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內容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進行指導,並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予以監督。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收到提議3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二)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上的業主提議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提議人應將議題、提議人簽名和提議人票權構成清單書面送達業主委員會,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臨時會議的議題,應當符合議事規則約定的議事範圍。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或其它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按以下程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一)公告會議提案和議案,並書面徵集修改建議,公告期不少於7日;

(二)業主在徵集期內提交建議,建議內容應符合議事規則約定的議事範圍,應包括修改建議、理由和實名落款;

(三)綜合徵集到的書面建議,向提議業主書面回饋採納或不採納建議的理由,並接受業主質詢;

(四)完成議題徵集和調整修改後,將會議通知業主,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會議召開及表決方式、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會議議題、表決票回收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於15日;

(五)完成會議表決和結果統計後,將公示表決統計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會議結果應同時書面告知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召開;逾期仍未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組織召開。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採用書面方式實名投票;在確保業主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電子資訊技術方式實名投票。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三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及委員報酬,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後,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的收支管理情況、有關依據及明細摘要,應至少每半年在社區公告一次,並接受業主核查。

第五章 業主委員會活動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根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並公佈經營所得收益情況;

(六)監督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制度的實施;

(七)審核需要業主分攤的費用;

(八)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組織續籌和監督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一)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社會治安等工作;

(十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形式、召集主持和參會人員的規定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就業主委員會會議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並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做出的決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經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依法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檔、資料;

(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投訴人、舉報人;

(五)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六)擅自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共有收益,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開下列資料,隨時接受業主查詢: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收支情況;

(六)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位的使用和經營收支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明細;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

前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項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一次。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覆。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 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依法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換屆選舉。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的財物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應將保管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並辦理備案手續後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決定集體辭職的,應當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移交;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日照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後,應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並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拒不履行委員職責、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或者拒付物業費等行為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以書面方式提出辭去委員請求或喪失業主身份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經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資格終止的委員,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它應當移交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對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責令移交。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出現空缺的,應當符合本規則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候補制度遞補並辦理變更備案,遞補的委員任期為缺額委員餘下的任期。

候補委員遞補後人數仍不足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六章 指導與監督

第五十條 業主可以就業主大會運行情況和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情況,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議事規則約定發起業主聯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二)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三)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前的議題草案提出書面修正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就社區共同管理事項行使表決權;

(五)參加業主小組議事,就小組共同管理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和本小組業主代表,並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提出建議;

(八)通過訴訟,對侵害共同利益和專有利益的決定行使撤銷權;

(九)根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查詢與社區共同管理事項有關的資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接受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社區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聽取其意見。

第五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備案業主委員會,調解業主大會活動中的矛盾糾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物業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等方面代表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監督業主大會活動,備案業主委員會,定期培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五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不履行職責,或未按規定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履行職責,拒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業主,是指依法登記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或尚未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人。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將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籌備組成立時間、籌備組和籌備志願組組成、報名參加籌備組業主成員的得票情況、籌備組組長和業主成員的姓名、分工和聯繫方式,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六)籌備組正式開展籌備工作前,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知識培訓。

(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業主自治活動輔導專家或者律師,對籌備組成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

(八)籌備組發佈公示、公告等書面決定的,應經籌備組組長簽發;

(九)籌備組會議應形成書面記錄,並經參加會議的籌備組成員簽字確認;

(十)籌備組成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十一)籌備組成立5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向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籌備組組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籌備組會議,在籌備組首次會議上確立籌備組的基本議事規範、程式和分工;

(二)對籌備組會議的會議記錄予以簽字確認;

(三)根據籌備組會議決定簽發籌備組公示、公告;

(四)對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簽署確認意見;

(五)籌備組賦予籌備組組長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未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無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財物等行為。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還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費、車位元租賃費、停車服務費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不得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不當使用物業的行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未在本住宅社區開發建設單位任職。

第十五條 籌備組應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以下籌備工作:

(一)參照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制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產生辦法,業主代表推選產生辦法;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時間、地點、表決事項、表決規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費用預算明細及費用結算方案等;

(三)確認並公示社區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並據此製作社區表決權構成清單。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小組劃分;

(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籌備組應當將上述一至四項所列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公示中應明確徵集業主意見的徵集期以及意見匯總方式。業主在徵集期內書面提交意見建議的,籌備組應予簽收;

(六)匯總徵集的書面建議,經籌備組會議形成擬提交表決的議案表決稿和建議採納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盡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應當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拒付物業費,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亂停放車輛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表決通過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議決的事項。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5日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情況通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籌備期間的全部資料後解散。

第二十一條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專案,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戶數計算的,一戶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築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第二十三條 《物權法》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建築物總面積,為上述計算方法的統計總和。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總人數,為上述計算方法的統計總和。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車位元、攤位等特定空間是否計入用於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由3至11人單數組成,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和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只能由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依法申請刻制印章和開設帳戶,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備案情況。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備案單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

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提倡在業主委員會選舉或換屆選舉前,業主大會會議召集方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見面會。由候選人向廣大業主介紹本人基本情況、競選優勢和管理服務理念。

第四章 業主大會的日常活動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權利和管理責任主體,業主大會會議的種類、形式、程式和表決方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大會的決定由全體業主共同形成。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物業管理模式;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續籌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工作津貼的開支範圍、標準;

(八)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及收益分配等事項;

(十)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並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並載明委託內容、期限、許可權等。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書面記錄並存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記錄。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全體業主參加,也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組織會議簽到並核實到會業主身份,發放選票(表決票);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業主投票表決和選舉的,表決票或選舉票應本人填寫簽字確認,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二)表決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回收選票;

(五)現場公開計票;

(六)現場公佈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七)物業管理區域公告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第三十四條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放選票。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社區居委會現場監督指導下進行,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全體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不少於7日。

(二)組織投票。投票採用“流動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投票時間應不超過10天,具體時間由籌備組會議決定。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名。

(三)組織計票。投票結束後,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成監票組、計票組,進行現場驗票、計票;計票結束後,計票及監票人應當立即對計票結果簽名確認。必要時可邀請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四)將業主大會會議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內容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進行指導,並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予以監督。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收到提議3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二)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上的業主提議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提議人應將議題、提議人簽名和提議人票權構成清單書面送達業主委員會,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臨時會議的議題,應當符合議事規則約定的議事範圍。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或其它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按以下程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一)公告會議提案和議案,並書面徵集修改建議,公告期不少於7日;

(二)業主在徵集期內提交建議,建議內容應符合議事規則約定的議事範圍,應包括修改建議、理由和實名落款;

(三)綜合徵集到的書面建議,向提議業主書面回饋採納或不採納建議的理由,並接受業主質詢;

(四)完成議題徵集和調整修改後,將會議通知業主,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會議召開及表決方式、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會議議題、表決票回收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於15日;

(五)完成會議表決和結果統計後,將公示表決統計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會議結果應同時書面告知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召開;逾期仍未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組織召開。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採用書面方式實名投票;在確保業主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電子資訊技術方式實名投票。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三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及委員報酬,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後,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的收支管理情況、有關依據及明細摘要,應至少每半年在社區公告一次,並接受業主核查。

第五章 業主委員會活動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根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並公佈經營所得收益情況;

(六)監督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制度的實施;

(七)審核需要業主分攤的費用;

(八)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組織續籌和監督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一)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社會治安等工作;

(十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形式、召集主持和參會人員的規定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就業主委員會會議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並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做出的決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經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依法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檔、資料;

(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投訴人、舉報人;

(五)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六)擅自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共有收益,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開下列資料,隨時接受業主查詢: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收支情況;

(六)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位的使用和經營收支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明細;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

前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項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一次。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覆。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 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依法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換屆選舉。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的財物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應將保管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並辦理備案手續後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決定集體辭職的,應當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移交;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日照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後,應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並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拒不履行委員職責、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或者拒付物業費等行為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以書面方式提出辭去委員請求或喪失業主身份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經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資格終止的委員,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它應當移交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對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責令移交。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出現空缺的,應當符合本規則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候補制度遞補並辦理變更備案,遞補的委員任期為缺額委員餘下的任期。

候補委員遞補後人數仍不足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六章 指導與監督

第五十條 業主可以就業主大會運行情況和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情況,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議事規則約定發起業主聯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二)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三)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前的議題草案提出書面修正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就社區共同管理事項行使表決權;

(五)參加業主小組議事,就小組共同管理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和本小組業主代表,並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提出建議;

(八)通過訴訟,對侵害共同利益和專有利益的決定行使撤銷權;

(九)根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查詢與社區共同管理事項有關的資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接受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社區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聽取其意見。

第五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備案業主委員會,調解業主大會活動中的矛盾糾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物業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等方面代表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監督業主大會活動,備案業主委員會,定期培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五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不履行職責,或未按規定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履行職責,拒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業主,是指依法登記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或尚未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人。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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