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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操盤?為這事好哥們之間打起了官司

王長風為秦潤期貨公司跑腿拉業務, 他的好哥們李磊在他的介紹下開戶入金, 一路順溜。

李磊是一菜鳥, 入金五萬多之後, 也沒想到要改密碼, 而麻煩就是在這兒引起的。 當初開戶時, 長風陪他一路簽合同, 輸密碼, 李磊也沒想到輸密碼時要防長風一手, 大大咧咧當著長風的面輸入了密碼號。

沒幾天, 李磊開始了交易, 小短線玩的不咋的, 也沒太放心上, 但其中有一天打開帳戶, 發現突然少了三萬多, 而且帳戶歷史顯示的記錄顯得很陌生。 怎麼回事?

李磊趕緊的, 打電話問長風怎麼會出這這檔吊脆事, 長風開始支支唔唔, 後來聽李磊說要到期貨公司討說法, 就老實承認是自已登陸交易一事。

這可怎麼辦呢?李磊心中吊火, 但長風是自已小兄弟, 不便發作, 長風自知理虧, 小心安慰之際, 承諾李磊賠償操盤損失。

所以, 第二天, 兩哥們碰頭後, 長風寫了一張承諾書, 答應全額賠償私下代為交易的損失35200元。 當然, 還寫明瞭歸還日期。

事後長風覺得吃虧, 心想, 帳戶要是在他代操盤賺錢了, 這錢也不是他的, 最多李磊會小分一些給他吧, 虧損了卻要全部承擔, 太不合算了。 於是到了還款之日, 長風並沒還錢,

只是和李磊說能不能再商量商量。

李磊當然不樂意, 心想我讓你操盤的話引起虧損, 我也認了, 結果你小子偷著操盤, 明人做暗事, 小樣啊。

兩個月來, 沒了結果, 李磊在等長風, 長風在等李磊, 互相生怨。 李磊最後走到了法院, 將長風和秦潤期貨一起告了。

下麵是法院判文。

原告李磊訴稱:2016年1月18日, 其與秦潤期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秦潤期貨後將其交易密碼透露給業務員王長風, 致使王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交易, 造成損失35200元。 事後, 秦潤期貨推卸責任, 王雖於2月8日書面承諾賠償, 但未付款。 其認為兩被告構成侵權, 王是秦潤期貨員工, 二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35200元, 利息650元, 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秦潤期貨辯稱:1.王長風不是其員工, 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王為其居間人, 雙方簽訂有《期貨居間合同》, 其與王簽署的《和解協定》、和李磊簽署的《客戶聲明》對此均可證明, 王向李出具書面承諾屬於個人行為, 與秦潤期貨無關, 相關責任應由王承擔;2.關於王代客操盤行為,

深圳市期貨行業協會已經進行了處理並公告;3.李針對秦潤期貨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事實上, 李收到帳戶的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後, 由於其本人洩密或未及時更改造成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被告王長風辯稱:李所訴財產損失與其無關, 請求法院駁回。理由是:1.其與李之間無權利義務關係;2.其是秦潤期貨一員,受指派履行義務,導致李財產受到損害的是公司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3.其出具的書面承諾無效,因為損失不是由其造成的,其受公司指派開展業務,相關賠償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1.李簽署的《客戶聲明》顯示,他經王介紹到秦潤期貨開戶,知曉王為居間人而非秦潤期貨正式職員,也知曉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盤;2. 2016年1月28日至2月3日,王對李的帳戶進行了頻繁期貨交易,虧損35200元,並產生手續費2053.65元,兩項共計37253.65元;3. 2月7日,王向李出具《承諾書》內容為:“因本人未經李磊同意自行動用其資金操作其期貨帳戶,造成虧損約人民幣35200元,對此損失,本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4.王與秦潤期貨的勞動仲裁庭外和解協議表明,雙方為居間業務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王不是秦潤期貨員工;5.庭審中,李稱其開戶後未修改過交易密碼,同時出入金均由王操作。

法院判決及理由:1.在本案中,王的身份為秦潤期貨的居間人,李收到交易密碼後未及時更改,導致被他人使用,秦潤期貨已進行風險提示,且無證據證明秦潤期貨洩露其交易密碼,對此,秦潤期貨對李的損失無過錯,李向秦潤期貨權利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王作為居間人,擅自使用李的帳戶進行期貨交易,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王出具了書面承諾。因此,法院判令王給付李人民幣37253.65元及利息,駁回李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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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駁回。理由是:1.其與李之間無權利義務關係;2.其是秦潤期貨一員,受指派履行義務,導致李財產受到損害的是公司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3.其出具的書面承諾無效,因為損失不是由其造成的,其受公司指派開展業務,相關賠償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1.李簽署的《客戶聲明》顯示,他經王介紹到秦潤期貨開戶,知曉王為居間人而非秦潤期貨正式職員,也知曉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盤;2. 2016年1月28日至2月3日,王對李的帳戶進行了頻繁期貨交易,虧損35200元,並產生手續費2053.65元,兩項共計37253.65元;3. 2月7日,王向李出具《承諾書》內容為:“因本人未經李磊同意自行動用其資金操作其期貨帳戶,造成虧損約人民幣35200元,對此損失,本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4.王與秦潤期貨的勞動仲裁庭外和解協議表明,雙方為居間業務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王不是秦潤期貨員工;5.庭審中,李稱其開戶後未修改過交易密碼,同時出入金均由王操作。

法院判決及理由:1.在本案中,王的身份為秦潤期貨的居間人,李收到交易密碼後未及時更改,導致被他人使用,秦潤期貨已進行風險提示,且無證據證明秦潤期貨洩露其交易密碼,對此,秦潤期貨對李的損失無過錯,李向秦潤期貨權利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王作為居間人,擅自使用李的帳戶進行期貨交易,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王出具了書面承諾。因此,法院判令王給付李人民幣37253.65元及利息,駁回李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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