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風為秦潤期貨公司跑腿拉業務, 他的好哥們李磊在他的介紹下開戶入金, 一路順溜。
李磊是一菜鳥, 入金五萬多之後, 也沒想到要改密碼, 而麻煩就是在這兒引起的。 當初開戶時, 長風陪他一路簽合同, 輸密碼, 李磊也沒想到輸密碼時要防長風一手, 大大咧咧當著長風的面輸入了密碼號。
沒幾天, 李磊開始了交易, 小短線玩的不咋的, 也沒太放心上, 但其中有一天打開帳戶, 發現突然少了三萬多, 而且帳戶歷史顯示的記錄顯得很陌生。 怎麼回事?
李磊趕緊的, 打電話問長風怎麼會出這這檔吊脆事, 長風開始支支唔唔, 後來聽李磊說要到期貨公司討說法, 就老實承認是自已登陸交易一事。
這可怎麼辦呢?李磊心中吊火, 但長風是自已小兄弟, 不便發作, 長風自知理虧, 小心安慰之際, 承諾李磊賠償操盤損失。
所以, 第二天, 兩哥們碰頭後, 長風寫了一張承諾書, 答應全額賠償私下代為交易的損失35200元。 當然, 還寫明瞭歸還日期。
事後長風覺得吃虧, 心想, 帳戶要是在他代操盤賺錢了, 這錢也不是他的, 最多李磊會小分一些給他吧, 虧損了卻要全部承擔, 太不合算了。 於是到了還款之日, 長風並沒還錢,
李磊當然不樂意, 心想我讓你操盤的話引起虧損, 我也認了, 結果你小子偷著操盤, 明人做暗事, 小樣啊。
兩個月來, 沒了結果, 李磊在等長風, 長風在等李磊, 互相生怨。 李磊最後走到了法院, 將長風和秦潤期貨一起告了。
下麵是法院判文。
原告李磊訴稱:2016年1月18日, 其與秦潤期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秦潤期貨後將其交易密碼透露給業務員王長風, 致使王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交易, 造成損失35200元。 事後, 秦潤期貨推卸責任, 王雖於2月8日書面承諾賠償, 但未付款。 其認為兩被告構成侵權, 王是秦潤期貨員工, 二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35200元, 利息650元, 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秦潤期貨辯稱:1.王長風不是其員工, 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王為其居間人, 雙方簽訂有《期貨居間合同》, 其與王簽署的《和解協定》、和李磊簽署的《客戶聲明》對此均可證明, 王向李出具書面承諾屬於個人行為, 與秦潤期貨無關, 相關責任應由王承擔;2.關於王代客操盤行為,
被告王長風辯稱:李所訴財產損失與其無關, 請求法院駁回。理由是:1.其與李之間無權利義務關係;2.其是秦潤期貨一員,受指派履行義務,導致李財產受到損害的是公司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3.其出具的書面承諾無效,因為損失不是由其造成的,其受公司指派開展業務,相關賠償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1.李簽署的《客戶聲明》顯示,他經王介紹到秦潤期貨開戶,知曉王為居間人而非秦潤期貨正式職員,也知曉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盤;2. 2016年1月28日至2月3日,王對李的帳戶進行了頻繁期貨交易,虧損35200元,並產生手續費2053.65元,兩項共計37253.65元;3. 2月7日,王向李出具《承諾書》內容為:“因本人未經李磊同意自行動用其資金操作其期貨帳戶,造成虧損約人民幣35200元,對此損失,本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4.王與秦潤期貨的勞動仲裁庭外和解協議表明,雙方為居間業務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王不是秦潤期貨員工;5.庭審中,李稱其開戶後未修改過交易密碼,同時出入金均由王操作。
法院判決及理由:1.在本案中,王的身份為秦潤期貨的居間人,李收到交易密碼後未及時更改,導致被他人使用,秦潤期貨已進行風險提示,且無證據證明秦潤期貨洩露其交易密碼,對此,秦潤期貨對李的損失無過錯,李向秦潤期貨權利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王作為居間人,擅自使用李的帳戶進行期貨交易,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王出具了書面承諾。因此,法院判令王給付李人民幣37253.65元及利息,駁回李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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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駁回。理由是:1.其與李之間無權利義務關係;2.其是秦潤期貨一員,受指派履行義務,導致李財產受到損害的是公司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3.其出具的書面承諾無效,因為損失不是由其造成的,其受公司指派開展業務,相關賠償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1.李簽署的《客戶聲明》顯示,他經王介紹到秦潤期貨開戶,知曉王為居間人而非秦潤期貨正式職員,也知曉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盤;2. 2016年1月28日至2月3日,王對李的帳戶進行了頻繁期貨交易,虧損35200元,並產生手續費2053.65元,兩項共計37253.65元;3. 2月7日,王向李出具《承諾書》內容為:“因本人未經李磊同意自行動用其資金操作其期貨帳戶,造成虧損約人民幣35200元,對此損失,本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4.王與秦潤期貨的勞動仲裁庭外和解協議表明,雙方為居間業務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王不是秦潤期貨員工;5.庭審中,李稱其開戶後未修改過交易密碼,同時出入金均由王操作。
法院判決及理由:1.在本案中,王的身份為秦潤期貨的居間人,李收到交易密碼後未及時更改,導致被他人使用,秦潤期貨已進行風險提示,且無證據證明秦潤期貨洩露其交易密碼,對此,秦潤期貨對李的損失無過錯,李向秦潤期貨權利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王作為居間人,擅自使用李的帳戶進行期貨交易,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王出具了書面承諾。因此,法院判令王給付李人民幣37253.65元及利息,駁回李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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