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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帳戶被強平,呼保義為這事上了法院

那年, 呼保義與蘭達期貨之間發生了一起強平糾紛, 看看法院是怎麼處理的。

呼保義訴稱:2010年11月11日尾盤時, 他賣出1109白糖期貨合約50手未果, 懷疑蘭達期貨故意設卡不讓成交, 11月13日, 其向蘭達期貨提出11日、12日結算帳單中佔用保證金、追加保證金、可用資金等算錯, 要求下一交易日開市時暫不強行平倉, 待其籌集資金進行追加保證金, 蘭達期貨對此異議和要求未予處理, 並將其持有的50手1109白糖期貨合約強行平倉, 造成重大損失。

呼保義認為, 蘭達期貨此前在沒有通知提高保證金比例、追加保證金的情況下擅自強行平倉, 又於11月15日在對其異議和要求未處理即強行平倉, 還以欺詐手段制作假單進行欺騙, 嚴重違約侵權, 對此, 蘭達期貨應該負全責進行賠償。 請求判令蘭達期貨歸還本金541 051.31元、賠償交易損失4 530 000元, 並承擔訴訟費用。

蘭達期貨稱:

呼保義請求歸還本金無法律依據,

他有期貨交易經歷, 清楚“買者自負”原則, 他所稱“在11月11日曾下單未成交”沒有事實依據, 該日他也無任何交易報單記錄;

2. 蘭達期貨在11月11日、12日給出每日結算帳單沒有錯誤, 按照蘭達期貨保證金收取比例, 呼保義11日結算後需要追加資金42 598.69元,

蘭達期貨隨帳單發送了追加保證金通知, 12日, 呼僅追加保證金6 000元, 未能足額追加保證金, 蘭達期貨強行平倉但未能成交, 當日, 期貨交易所提高保證金比例, 呼的保證金缺口為332 403.69元, 風險度達到231.04%, 蘭達期貨通知呼追加保證金;

3. 蘭達期貨11月15日強行平倉符合交易規則和《期貨經紀合同》, 對於呼保義帳戶的虧損結果無任何責任;

4. 呼保義所提賠償交易損失4 530 000元屬無稽之談;

5.訴訟費用應由呼保義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11月11日, 蘭達期貨向呼保義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12日在公司網站公佈了調整保證金通知;同日, 蘭達期貨發出強行平倉通知, 告知呼保義於下一交易日(15日)8:55前補足保證金, 同時以手機短信進行了通知。 11月15日上午, 呼電話告知蘭達期貨保證金和可用資金計算不對, 蘭達期貨表示無計算不當。 後蘭達期貨分次掛單強行平倉, 並全部成交。

法院判決及理由:1.呼保義訴稱其在2010年11月11日曾下單未成交, 懷疑是蘭達期貨故意設卡不讓交易的事實不成立, 該日呼無交易報單記錄;

2. 呼保義訴稱蘭達期貨在沒有通知其提高保證金比例、追加保證金的情況下強行平倉, 事實不存在, 雙方合同約定了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為主要通知方式, 呼保義有義務關注自己的交易結果、帳戶資金情況, 且蘭達期貨提交了有關通知的證據, 呼於15日致電蘭達期貨表明其知曉應當追加保證金,只是資金不足;

3.呼保義訴稱蘭達期貨保證金計算錯誤也不屬實。蘭達期貨執行強行平倉的措施符合交易規則及雙方之間《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對於呼帳戶的虧損結果,蘭達期貨並無過錯及責任,呼要求蘭達期貨返還本金並賠償損失之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朱某某訴訟請求,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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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年發展,期貨經紀業務已經比較成熟,業務流程、業務環節也已經完善,各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此有相對全面的約定。投資者在充分瞭解期貨交易機制和交易特點的基礎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交易,將有助於控制風險,維護自身權益,預防和減少與期貨公司糾紛。

本案中,呼保義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合理控制交易風險,當保證金不足時,未按照期貨公司通知追加保證金,導致最終被強行平倉。

在與期貨公司溝通以及後續訴訟過程中,其所提異議、所主張事實、證據及賠償額,均與實際情況不符,甚至嚴重偏離。最終,法院判其敗訴。本案中,呼與期貨公司發生糾紛,並在訴訟中敗訴,其根由是,呼在交易過程中,對期貨交易風險認識不足,風險控制不夠,當行情走勢不利於其持倉時,又缺少足額資金進行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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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於15日致電蘭達期貨表明其知曉應當追加保證金,只是資金不足;

3.呼保義訴稱蘭達期貨保證金計算錯誤也不屬實。蘭達期貨執行強行平倉的措施符合交易規則及雙方之間《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對於呼帳戶的虧損結果,蘭達期貨並無過錯及責任,呼要求蘭達期貨返還本金並賠償損失之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朱某某訴訟請求,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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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呼保義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合理控制交易風險,當保證金不足時,未按照期貨公司通知追加保證金,導致最終被強行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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