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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儀電氣上演業績“變臉”獨角戲 保密協議成“罪魁禍首”

每經記者 曾劍 每經編輯 杜宇

姍姍來遲的預虧公告

據華儀電氣公告所述, 經公司財務部初步測算, 預計公司2016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虧損,

淨利潤為虧損4739.88萬元左右。 對於虧損的原因, 公司在公告中解釋稱, 首先, 受風電市場競爭加劇、行業新增裝機容量下行、部分專案因送出線路未能解決推遲建設等因素影響, 公司風電產業實現的收入較上年同比下降從而影響利潤;其次, 國內輸配電行業競爭加劇, 公司加大了對鐵路、通信等領域的開拓力度, 致使報告期內銷售費用同比增幅較大, 對公司利潤造成影響;另外, 因部分下游客戶

做生意有賺有賠, 虧損本不是不可以讓人理解的事情。 但華儀電氣的預虧公告頗有些出人意料。 據華儀電氣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 公司當期實現淨利潤3092.4萬元, 同比下降78.04%。 在三季報中, 上市公司未對全年業績做出預測,

在之後一段時間內也沒有披露2016年度業績預告。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淨利潤為負值, 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 不少投資者根據這份規定理解, 既然華儀電氣沒有在2月前披露業績預告, 那就說明, 公司2016年度業績不會出現上述“負值”等情形。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如果上市公司預計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 因此, 華儀電氣預計淨利潤比去年同期下降超過50%的情況下,

其披露業績預告的最晚時間為2017年1月31日, 超過該時間發佈業績預告即屬於未能及時披露資訊, 涉嫌構成虛假陳述中的不正當披露。 ”

近億元計提沒能沖回

在公告中, 華儀電氣稱, 2016年11月28~29日, 公司及全資子公司華儀風能與浙江寶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龍投資)、達力斯、光泰實業和陳光英簽訂了附生效條件的《債務代償協定》及《補充協定》。 根據協定內容, 寶龍投資擬收購光泰實業及陳光英持有的賀蘭山頭關風電場一期等一攬子項目。 華儀電氣稱, 公司與寶龍投資等其他交易方不存在關聯關係。

為表示對收購的誠意, 寶龍投資在《債務代償協定》及《補充協定》簽署後向華儀電氣支付9500萬元作為保證金, 同時各方約定,

如各方未能在2017年4月10日前簽署正式的資產購買協議, 則《債務代償協議》終止;協定生效後, 寶龍投資向公司支付的保證金轉作光泰實業及陳光英對公司及華儀風能的代償款;如協議未能生效, 上市公司應及時將保證金全額退回, 同時無需支付任何利息。

這份《債務代償協議》與華儀電氣業績有何關係?

據悉, 華儀電氣、華儀風能曾向達力斯的電站項目提供諸多貨物。 但截至去年9月末, 達力斯公司尚欠華儀電氣貨款9936.72萬元未支付。 經華儀電氣評估, 達力斯已缺乏償還債務能力。 鑒於此, 上市公司累計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

按照華儀電氣的說法, 如若《債務代償協定》及《補充協定》順利實施, 除了到手的9500萬元款項, 公司還可以沖回原來針對達力斯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這就可以使得公司2016年度淨利潤不會出現同比下降50%以上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 公司財務部基於自身對會計準則的理解, 決定不披露業績預告。

然而, 計畫趕不上變化。 華儀電氣稱, 公司於4月6日接到寶龍投資的通知, 根據其對擬收購資產及相關方的進一步調查, 特別是近期與光泰實業的溝通, 預計雙方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就資產收購達成一致。 而根據上市公司掌握的最新情況, 該次資產收購將在4月10日後終止, 公司也將退回已收取的保證金。 而因此失去計提沖回的機會, 華儀電氣或不得不吞下虧損的苦果。

保密協議“阻擋”及時信披?

但對於上述交易, 為何華儀電氣不早早披露, 而一定要等到交易終止才履行披露義務。

華儀電氣上述人士表示,“這個協議有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在裡面,另外也涉及到一些商業秘密。公司當時決定等事情確定之後再披露此事。對於暫緩披露是否經過交易所審批的問題,其表示,這個暫緩披露不需要交易所事前審批,涉及商業秘密,保密性可以做到位可以由上市公司自己處理。至於會否有其他公司再來收購,其表示目前沒法預測。寶龍投資放棄收購的原因,其個人也不是很清楚。”

但王智斌律師認為,“華儀電氣與協力廠商封緘《債務代償協定》及《補充協定》的情形,屬於會對公司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67條,華儀電氣應當及時將相關協定的簽署情況對外公告,協定各方的保密條款不能對抗《證券法》,華儀電氣涉嫌構成不正當披露。”

而一定要等到交易終止才履行披露義務。

華儀電氣上述人士表示,“這個協議有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在裡面,另外也涉及到一些商業秘密。公司當時決定等事情確定之後再披露此事。對於暫緩披露是否經過交易所審批的問題,其表示,這個暫緩披露不需要交易所事前審批,涉及商業秘密,保密性可以做到位可以由上市公司自己處理。至於會否有其他公司再來收購,其表示目前沒法預測。寶龍投資放棄收購的原因,其個人也不是很清楚。”

但王智斌律師認為,“華儀電氣與協力廠商封緘《債務代償協定》及《補充協定》的情形,屬於會對公司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67條,華儀電氣應當及時將相關協定的簽署情況對外公告,協定各方的保密條款不能對抗《證券法》,華儀電氣涉嫌構成不正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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