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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租賃期內不能單方上調出租房租金

佛山新聞網訊 珠江時報報導:記者昨日從市住建管理局獲悉, 《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住宅)》(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正式發佈, 今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

據悉, 《租賃合同》適用於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賃, 主要圍繞租賃適用範圍、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基於租賃雙方平等要素進行規範。

《租賃合同》規定, 簽訂本合同前, 雙方當事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甲方應當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明或其他房屋來源證明的原件;如果房屋屬於轉租, 還應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同時, 合同租賃期不得超過20年, 超過20年的, 超過部分無效。

針對居住用途的租賃特點, 《租賃合同》要求甲方出租房屋應當以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且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 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 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不得安排人員在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居住。 乙方租賃該房屋作居住用途, 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核准前, 不得擅自改變約定的使用用途。

在保證金收取方面, 《租賃合同》要求保證金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 在房屋交付使用上, 明確如果租客私自轉租或拆改損壞房屋主體結構或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等, 房東可要求租客按當月2倍租金支付違約金並解除合同。

值得關注的是, 《租賃合同》規定, 經登記備案的居住用途房屋租賃合同可以作為承租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證。 承租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經登記備案的居住用途房屋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 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市住建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考慮到承租人未必都清楚法律賦予其享有的權利, 起草小組特將一些對承租人有較大影響的權利加入示範文本中, 讓承租人知悉自身享有的權利, 維護其合法權益。 另外, 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內不能單方上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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