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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不能中斷?!你錯了!

來源 | 花果山金融法律人之家(授權法律講堂發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那麼, 連帶責任保證中,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到底能不能不中斷?

這一問題令無數的法務小夥伴兒至今仍迷糊不止!

老吳在此就徹底給大家搞明白這個問題。 看完本文, 包你不再為此問題迷糊!

老吳明確告訴你,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中斷, 並非一律不能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的上述規定,

說的只是連帶責任保證中,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否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並不存在著必然的因果聯繫。

換句話說就是,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並不會導致保證債務訴訟也隨之時效中斷, 但是, 如果債權人單獨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權利主張, 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仍然會產生中斷的法律效果。

老吳之所以敢得出這樣的結論, 是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該條文明確規定債權人有權選擇單獨起訴保證人, 而並不起訴債務人。 在這種情況下, 就不涉及“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問題。 而這時,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當然仍要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 而且, 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在任何情況下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都不得中斷。

因此, 我們絕不能僅僅根據上述規定中出現“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字眼, 就武斷地得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的錯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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