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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企融合”:公司治理的中國智慧與路徑(二)

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中, 包括四個基本構造要素:一是黨組織;二是國有企業;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四是法定地位。

構造基礎

作者 | 王勇華

來源 | 董事會雜誌(dshweixin)

明確法定地位的路徑

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中, 包括四個基本構造要素:一是黨組織;二是國有企業;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四是法定地位。 這四個要素分別界定了政策的適用主體是黨組織, 適用範圍是國有企業, 適用領域是公司治理結構, 適用性質是法定地位。 以上四點共同決定了政策的構造基礎。

目前, 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要求, 主要還停留在執政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層面。 很多國企已經將相關政策要求轉化為章程內容。 但是, 根據我國《立法法》原理和精神, 在政策性檔中明確“法定地位”, 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規定,

也並不足以明確“法定地位”。 在我國當前環境下, 雖然上位立法的缺失, 並沒有妨礙政策的執行, 但是嚴格說來, 要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需要依託正式立(修)法程式, 將執政黨和政府政策轉化為法律或行政法規, 這也是執政黨堅持“依法治國”戰略的基本要求。

我國《公司法》第19條規定:“在公司中,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 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 開展黨的活動。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該條規定不足以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理由主要包括兩點:第一, 從法律文義解釋角度來看, 該條雖然規定了在公司中可以設立黨的組織,

開展黨的活動, 且公司應提供必要的條件, 但這種概括性規定與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要求相比, 還有很大差距, 且完全分屬不同層面的問題。 根據法律解釋學規則, 《公司法》第19條規定之內容無法反映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且無擴張解釋至此程度的空間。 第二, 從法律體系解釋角度來看, 《公司法》第18條就工會工作進行規定, 第17條就職工保護問題作出規定, 第5條就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作出規定, 其規範模式與第19條基本相同, 均屬於概括性和宣導性規範。 如果承認第19條足以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那麼, 豈不是要承認工會、職工、社會責任等也在國企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法定地位?這種體系化歸謬的結果,
能夠非常清楚地說明, 《公司法》第19條不足以作為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理論普遍認為, 狹義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容, 主要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法定機構的設置及其許可權均衡配置等, 尤其是公司機關的設置, 通常認為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 不得以約定方式予以排除或增減。 雖然公司章程屬於公司“自治性”規範, 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但是, 如果以章程約定改變公司治理結構, 尤其是以章程約定增加國企黨組織作為公司治理機關並配屬相應權力, 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問。

因此, 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最有效的實現途徑還是通過立(修)法程式解決。

從國企公司治理體系建構的角度觀察, 目前實踐中所普遍採用的在公司章程中增設黨建工作總體要求, 將黨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工作任務納入公司章程的做法, 的確構成落實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的先行實踐。 如果該項政策的最終目標即在此, 那麼, 落實政策的具體實踐可能就相對簡單了;如果現實實踐離政策的最終目標還有很大差距, 則恐怕需要從根本上轉換政策的實施路徑。

界定國有企業的範圍

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需要明確國有企業的範圍,從而明晰政策的適用對象。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因為無論是政策,還是法律法規,其適用範圍和物件,直接關係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效力範圍。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規定何謂國有企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政策性檔等,往往從局部角度提及國有企業概念和範圍,但相關規定比較分散,標準不一,效力有別。為增強政策可執行性,首先需要解決的前置問題,就是明確國有企業的範圍,或者分步驟分階段確立該政策的適用範圍。

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政策,脫胎于新時期深化國企改革的大背景,需要與其他國企改革政策做好協調。在此背景下,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樣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大命題。因此,為適應市場“多層次持股關係”的常態,處理好“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企業定性問題,弄清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的適用範圍,有必要整理歸納並明確國有企業的概念和範圍,否則,極有可能造成兩項國企改革重大政策之間出現“相互掣肘”和“相互抵制”的結果。

此外,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尤其是基層黨組織建設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也是落實該項政策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例如,有部分中小型國有企業沒有黨委和紀委,只有黨支部和紀檢委員,是否也要明確黨支部和紀檢委員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部分特殊國有企業與其他國有企業之間建立了“聯合黨支部”,如何體現聯合黨支部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部分國有企業的業務管理(公司治理)關係和黨的組織管理關係分屬不同的主體,這種情況下如何協調實現党建與治理的融合?國有企業海外分支(此處主要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因為是適用外國法而設立,我們執政黨和政府的政策通常不可能改變外國法的規定,那麼,國有企業海外分支黨組織如何建立,又如何確立其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呢?

綜上來看,國企黨組織建設的複雜現狀,決定了在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法定地位政策問題上,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通過實踐探索,分階段分步驟分情況來實施。這恐怕才是比較理性的選擇。

理解公司治理結構

由於公司治理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內涵和外延問題上歷來見解紛紜,因此,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必然要求澄清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含義,這是前提條件。

傳統公司法理論多從狹義角度理解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是指公司中股東(大)會(主管部門)、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和經理(經營層)等公司權力機關之間的權力分工和制衡關係。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則內容寬泛,股權集中度、股權結構、董事會結構、經營層結構、獨立董事制度、股權變動、融資結構、社會責任,甚至企業管理等都可以納入。究竟應該在哪個層面理解“法定地位”,將深刻影響到政策的具體執行和實施效果。

從廣義公司治理結構角度探索,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所面臨的技術難度可能相對較小。只需要原則性規定國企黨組織構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法定內容,國企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的意見可以通過適當的管道,主要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傳統公司治理機關進行傳導實現即可。換言之,目前在國企普遍實施的“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根據實踐經驗進行適當總結完善後,基本可以滿足新政策要求。目前實踐中所普遍實施的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黨建內容,明確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等內容,基本就能滿足政策的主要要求。

從狹義公司治理結構角度解析“法定地位”問題,所涉及的公司法學理論和技術問題非常複雜。如果新增國企黨組織作為公司權力機關,那麼,如何向黨組織配置權力?配置哪些權力?如何平行設置,如何縱向設置?平行設置中,國企黨組織究竟應與哪級公司治理機關平列?平行設置後,党的領導地位如何體現?縱向設置中,國企黨組織是高於股東大會,還是董事會和監事會,抑或是經營層?如何保障非國資股東的利益?總之,如果從狹義公司治理結構角度理解上述政策,將導致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理論和具體規則發生顛覆性改變,國企內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和責任平衡機制將有必要進行重新設計和調整。

綜上,從路徑依賴的角度考慮,選擇從廣義公司治理結構觀念出發,吸收借鑒“三重一大”規則實施落地的經驗,可能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踐性。(作者供職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現擔任中建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專職董事)

需要明確國有企業的範圍,從而明晰政策的適用對象。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因為無論是政策,還是法律法規,其適用範圍和物件,直接關係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效力範圍。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規定何謂國有企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政策性檔等,往往從局部角度提及國有企業概念和範圍,但相關規定比較分散,標準不一,效力有別。為增強政策可執行性,首先需要解決的前置問題,就是明確國有企業的範圍,或者分步驟分階段確立該政策的適用範圍。

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政策,脫胎于新時期深化國企改革的大背景,需要與其他國企改革政策做好協調。在此背景下,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樣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大命題。因此,為適應市場“多層次持股關係”的常態,處理好“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企業定性問題,弄清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的適用範圍,有必要整理歸納並明確國有企業的概念和範圍,否則,極有可能造成兩項國企改革重大政策之間出現“相互掣肘”和“相互抵制”的結果。

此外,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尤其是基層黨組織建設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也是落實該項政策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例如,有部分中小型國有企業沒有黨委和紀委,只有黨支部和紀檢委員,是否也要明確黨支部和紀檢委員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部分特殊國有企業與其他國有企業之間建立了“聯合黨支部”,如何體現聯合黨支部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部分國有企業的業務管理(公司治理)關係和黨的組織管理關係分屬不同的主體,這種情況下如何協調實現党建與治理的融合?國有企業海外分支(此處主要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因為是適用外國法而設立,我們執政黨和政府的政策通常不可能改變外國法的規定,那麼,國有企業海外分支黨組織如何建立,又如何確立其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呢?

綜上來看,國企黨組織建設的複雜現狀,決定了在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法定地位政策問題上,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通過實踐探索,分階段分步驟分情況來實施。這恐怕才是比較理性的選擇。

理解公司治理結構

由於公司治理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內涵和外延問題上歷來見解紛紜,因此,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必然要求澄清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含義,這是前提條件。

傳統公司法理論多從狹義角度理解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是指公司中股東(大)會(主管部門)、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和經理(經營層)等公司權力機關之間的權力分工和制衡關係。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則內容寬泛,股權集中度、股權結構、董事會結構、經營層結構、獨立董事制度、股權變動、融資結構、社會責任,甚至企業管理等都可以納入。究竟應該在哪個層面理解“法定地位”,將深刻影響到政策的具體執行和實施效果。

從廣義公司治理結構角度探索,明確國企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所面臨的技術難度可能相對較小。只需要原則性規定國企黨組織構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法定內容,國企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的意見可以通過適當的管道,主要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傳統公司治理機關進行傳導實現即可。換言之,目前在國企普遍實施的“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根據實踐經驗進行適當總結完善後,基本可以滿足新政策要求。目前實踐中所普遍實施的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黨建內容,明確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等內容,基本就能滿足政策的主要要求。

從狹義公司治理結構角度解析“法定地位”問題,所涉及的公司法學理論和技術問題非常複雜。如果新增國企黨組織作為公司權力機關,那麼,如何向黨組織配置權力?配置哪些權力?如何平行設置,如何縱向設置?平行設置中,國企黨組織究竟應與哪級公司治理機關平列?平行設置後,党的領導地位如何體現?縱向設置中,國企黨組織是高於股東大會,還是董事會和監事會,抑或是經營層?如何保障非國資股東的利益?總之,如果從狹義公司治理結構角度理解上述政策,將導致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理論和具體規則發生顛覆性改變,國企內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和責任平衡機制將有必要進行重新設計和調整。

綜上,從路徑依賴的角度考慮,選擇從廣義公司治理結構觀念出發,吸收借鑒“三重一大”規則實施落地的經驗,可能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踐性。(作者供職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現擔任中建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專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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