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 繼續加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經研究, 市政府決定調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標準, 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此次政策標準調整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放寬了收入和財產准入標準。 其中, 3人及以上家庭廉租住房的收入准入標準從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00元以下調整為3300元以下, 財產准入標準從家庭人均9萬元以下調整為12萬元以下。 1人及2人家庭, 收入和財產准入標準繼續按上浮10%執行, 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從2750元以下調整為3630元以下, 家庭人均財產從9.9萬元以下調整為13.2萬元以下。
二是調整了租金配租的分檔補貼標準。 根據梯度保障原則, 本市對廉租租金配租家庭按收入水準分三檔進行補貼, 收入越低補貼越多。 收入准入標準調整後, 分檔補貼標準也進行了相應調整。
其中, 3人及以上家庭按照基本補貼標準實施補貼的範圍從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00元以下(含1300元), 調整為2000元以下(含2000元);
按照基本補貼標準70%實施補貼的範圍從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00—2000元(含2000元)調整為2000—2800元(含2800元);
按照基本補貼標準40%實施補貼的範圍從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00—2500元(含2500元)調整為2800—3300元(含3300)。
1人、2人家庭及經認定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
三是對住房困難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實施“精准救助”。 考慮到住房困難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因存在醫療剛性支出, 更需要居住方面的救助, 新政策標準對該類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的收入和財產准入標準也進行了針對性放寬, 在3人及以上家庭標準基礎上放寬10%, 即放寬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630元以下、人均財產13.2萬元以下。
此外, 本市已逐步探索出廉租住房收入和財產准入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 對相關標準適時動態調整。 此次標準調整後,
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標準調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