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證監3月14日發佈公告, 因中泰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前稱齊魯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下稱中泰國際證券)在處理第三者存款時, 沒有遵守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 中泰國際證券沒有就多筆由第三者存入其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亞洲)開立的子帳戶的存款, 作出監察或進行充分和及時的查詢及審查。
同時, 期內該公司沒有設立足夠和實施適當的內部程式及監控措施, 以偵測和及時申報可疑的第三者存款, 並確保對其高級管理層及職員在處理第三者存款方面的職責, 作出明確劃分。
港證監進一步發現, 當中泰國際證券採取步驟對某些第三者存款進行重新評估時, 並沒有就其高級管理層及合規主任進行的評估, 備存適當及準確的紀錄。
港證監認為, 中泰國際證券的行為未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及《港證監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的監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