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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開門紅”產品謹防炒作

晨報記者 李 俊

又是一年“開門紅”。 保險業素有“開門紅, 紅一年”的說法, 然而今年的開門紅期間保險銷售市場卻和冬日的天氣一樣顯得有些冷清。 這或許與元旦前夕保監會發佈《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的通知》不無關係。 而就在1月3日, 保監會更是提醒消費者, 在保險產品宣傳推廣以及銷售推動力度相對較大的這一期間, 選購“開門紅”保險產品時, 要謹防風險。

消費者:謹防“炒停”行銷

目前, 市場上的保險產品越來越多, 在保險公司的密集行銷期間, 消費者可能會受到市場的影響,

因此, 保監會發出風險提示, 提醒消費者謹防“炒停”行銷和誇大宣傳。 具體來看——

同時, 保險會也提醒消費者, 有的銷售人員為獲公司高額獎勵, 利用活動期間的產品銷售政策誇大宣傳, 違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 比如:在介紹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時, 存在以歷史較高收益率進行披露、承諾保證收益等誇大宣傳或不實宣傳的行為, 進而誤導消費者投保。

對於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 消費者應瞭解以下內容:分紅保險未來紅利分配水準是不確定的;投資連結保險未來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 甚至可能虧損;萬能保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不確定;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可能要收取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等費用,

具體以合同約定為准。 另外, 《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險企:人身險“治亂打非”

事實上, 除了提醒消費者警惕開門紅期間可能出現的“消費陷阱”外, 更是加大監管力度, 於12月29日發佈《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的通知》(下稱“283號文”)在銷售端開展“治亂打非”專項行動, 治理人身保險銷售、管道、產品、非法經營等各類市場亂象問題。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此次行動主要針對四大方面的問題:

在銷售亂象問題上, 重點整治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將保險產品混同為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進行銷售、“存單變保單”等問題, 以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通過短信、微信、朋友圈等製造傳播虛假資訊進行銷售誤導, 通過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產品促銷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管道亂象問題上, 重點整治保險仲介機構特別是銀郵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誤導保險消費者, 以及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時消極處理、拖延推諉等問題。 嚴厲打擊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惡意挖角”, 通過虛列費用套取資金向仲介管道賬外暗中支付手續費或其它利益等違法違規問題。

在產品亂象問題上, 重點整治保險公司“長險短做”, 通過保單貸款、部分領取、減少保額等方式變相改變保險期間、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變相突破監管規定, 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問題。

在非法經營問題上, 重點整治不具有合法資格的協力廠商網路平臺等組織和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以及保險仲介機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等違法違規問題。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在2017年的年末發佈283號文, 劍指‘開門紅’的意圖非常明顯, 而且就開年這數日的情況來看, 對於保險產品銷售來說也確實影響不小。 ”

事實上, 監管部門對於人身險銷售銷售規範問題的監管從未放鬆,

2017年5月發佈的《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下稱“134號文”)於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新規, 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10月1日後必須在保單生效滿5年以後才能開始領取第一筆保險金, 且每次領取的年金金額, 都不能超過已付保費的20%。

過去, “快速返還”型的保險都是各險企開門紅期間的重要行銷產品, 新規下, 首次返還時間推後和年金領取的比例規定, 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這種產品的吸引力。

可以預計, 在283號文和134號文的雙重作用下, 今年一季度, 保險銷售相比往年可能更加困難。

對於主要依靠分紅險等產品搶佔市場爭奪保費的中小險企, 如今的監管環境就顯得更為艱難了。 相對而言, 大型險企更早地向監管報送了符合新規的產品,且近年來早已經開始轉型發展,再憑藉其本身的市場規模、人力優勢等,在今年的開門紅期間,大型險企的市場佔有率或會進一步提升。

大型險企更早地向監管報送了符合新規的產品,且近年來早已經開始轉型發展,再憑藉其本身的市場規模、人力優勢等,在今年的開門紅期間,大型險企的市場佔有率或會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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