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 國家發改委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指導意見》三項有關輸配電價改革的重要文件(下文簡稱“兩辦法一意見”)。
從市場反應來看, 各方對電改的最大期待, 就是降電價。 有業內專家隨即指出, 隨著這些檔的發佈, 輸配電價改革進一步深入, 企業用電成本或將進一步降低。
但實際上, 電改就一定能降電價麼?以降電價為唯一目標, 真的是好事嗎?
電改的方向, 應該是建立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管機制, 充分體現電力的商品屬性, 發揮好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
在當前供過於求形勢下, 發電企業通過競爭機制銷售電量, 確實可以起到降低電價的效果。
但是一些政府部門、電改參與主體在認識上, 存在把電改片面理解為降電價, 或過於聚焦降電價的傾向。
比如在一些大使用者直接交易中, 部分地區行政指定交易主體和電價降幅, 影響了改革政策的有效落地和市場資源優化配置作用的發揮。
另外, 有部分自備電廠, 為了吸引周邊使用者、擴大自供區域, 通過逃避交叉補貼、普遍服務義務、政府性基金等方式降低自身供電成本。
再有, 部分地方以配售電改革試點為名, 依託工業園區打造“低價窪地”, 實質上將導致交叉補貼電費沒有來源, 勢必會推高園區以外用戶的電價水準, 破壞了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在市場環境下, 電價波動才是“新常態”, 而價格高低, 不能作為衡量改革成效的標準。
在受到政府管制的輸配電環節, 價格的制定需要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進行核定, 在此基礎上根據供電成本差異、使用者用電特性等情況形成分使用者類別、分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體系, 也不應單純為降價而降價。
而要讓電價降低, 也並非沒有可行途徑——未來,
而在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過程中, 尚有如下問題需要解決:
第一, 是進一步破除省間壁壘, 推動資源大範圍流動和充分配置。
第二, 是統一各省市場核心規則。 各省內在市場主體註冊資訊系統、電價機制、阻塞處理規則、交易平臺技術標準等方面的基本規則在起步之初就進行統一, 確保各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避免市場壁壘, 為未來各省市場的統一融合奠定基礎。
第三, 我國發電側市場集中度較高, 且存在進一步提升的趨勢, 可能引發市場力問題。 因此, 需要推動全國電力市場建設, 用市場機制打破省間交易壁壘, 通過擴大市場範圍降低單個企業的市場份額;同時完善最高限價、緊急干預等市場機制, 並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