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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關新增加兩個制單必填項,所有出口企業必須如實申報!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建立品牌統計制度的要求, 加強對優惠貿易協定出口貨物管理, 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專案填制。

2017年12月27日, 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附件)第三十五項“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進行了修改。

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第三十五項 “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增加 “品牌類型”、“出口享惠情況”, 即:

(九)品牌類型。 品牌類型為必填項目。 可選擇 “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境外品牌(其他)”如實填報。

1. “境內自主品牌” 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品牌;

2. “境內收購品牌” 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

3. “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是指境內企業代工貼牌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4. “境外品牌(其他)” 是指除代工貼牌生產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十)出口享惠情況。

出口享惠情況為出口報關單必填項目。

可選擇:

“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

“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

“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

請如實填報。 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填制該申報項。

此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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