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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也可以離婚 離婚方式有這三種

我國古代也可以離婚 離婚方式有這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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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古代是可以離婚的, 離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 是丈夫強行與妻子離婚,

稱為“休妻”或“出妻”;第二種, 是官府強制離婚, 稱為“義絕”;第三種, 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 稱為“和離”。

“休妻”與“出妻”是有區別的。 “休妻”一般是女方並無大的過錯, 由於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 “出妻”則是女方觸犯了“七出之條”, 有大的過錯, 所以男方要“離婚”。 “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體條件, 另有“三不去”是對“七出”的限制, 於西周時期確立, 唐朝時正式歸入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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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中記載“七出”:一是無子, 二是淫, 三是不順父母, 四是口多言, 五是盜竊, 六是妒忌, 七是有惡疾。

需要強調的是, “無子”是指妻子50歲以後也就是過了生育期還沒有孩子的;“口多言”, 則是指愛搬弄是非, 離間親屬;“妒忌”, 更多的是指妻子反對丈夫納妾從而有損於家族延綿子嗣;“惡疾”, 是指患有耳聾、眼瞎、腿殘疾等嚴重的疾病。

“三不去”, 是指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丈夫是不能夠休妻的:“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有所取無所歸”, 是指在結婚時女方父母尚健在, 休妻時父母已去世, 若休妻, 則女方無家可歸;“與更三年喪”,

是指妻子和丈夫一起為父母守喪3年的不能被休掉;“前貧賤後富貴”, 則是指結婚時丈夫貧窮, 休妻時富貴的也不能休妻, 但妻子若犯了“七出”中的“有惡疾”和“淫”兩項, 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 “七出之條”中的規定對女性極其不合理, 尤其是其中的“無子”和“有惡疾”兩條, 絲毫無關乎女性的道德品質問題。 而且作為離婚的條件, 其中沒有一條是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好可以離婚的, 完全忽略了當事人的感受, 完全應了古代社會“嫁雞隨雞, 嫁狗隨狗, 嫁個木頭抱著走”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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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期, 離婚制度出現了官府強制離婚的“義絕”。 “義絕”, 是指夫妻間或夫妻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親屬中有毆、殺、傷、奸等行為的, 不管夫妻雙方是否同意, 均由官府裁判, 強制其離婚。 在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封建秩序統治下, “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而言並不平等, 明顯偏袒男方, 體現了對夫權的維護。 且離婚本是夫妻雙方自己的事, 這裡卻要由家族和國家的力量來干預,

即使夫妻雙方不願意離婚也要離。 這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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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離”也是在唐朝時期出現的, 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 宋朝繼承了前代的離婚制度, 並又有所發展, 賦予了女性一定的離婚權。 宋朝規定丈夫外出三年不歸, 六年不通問,允許妻子改嫁。我國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第七回中便記載了這樣一個事例。林沖遭人陷害,被發配至滄州,上路前,林沖找來岳父說:“自蒙泰山錯愛,將令愛嫁予小人已經三載,未曾面紅耳赤,半點相爭。今小人遭這點橫事,配去滄州,生死存亡未保。娘子在家,小人去心不穩,今就眾高鄰在此,明白立紙休書,任從改嫁,並無爭執。”隨後林沖當場寫了休書,“押個花字,打個手摸,付與泰山收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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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雖可以離婚,但在男尊女卑思想觀念的影響下,最初婚姻關係的解除權完全在男方,離婚是丈夫的特權。後來女方雖有離婚的自由,但同時卻給予丈夫更大的休妻特權,不必有任何法律程式,丈夫只要寫一紙“休書”就可以責令妻子離開夫家,婚姻關係就此解除。因此,古代女性總是處於被動的地位,這是時代的悲劇,隨著社會的發展,男女雙方漸趨平等,婚姻體制也逐步完善,更加規範化和人性化。

六年不通問,允許妻子改嫁。我國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第七回中便記載了這樣一個事例。林沖遭人陷害,被發配至滄州,上路前,林沖找來岳父說:“自蒙泰山錯愛,將令愛嫁予小人已經三載,未曾面紅耳赤,半點相爭。今小人遭這點橫事,配去滄州,生死存亡未保。娘子在家,小人去心不穩,今就眾高鄰在此,明白立紙休書,任從改嫁,並無爭執。”隨後林沖當場寫了休書,“押個花字,打個手摸,付與泰山收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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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雖可以離婚,但在男尊女卑思想觀念的影響下,最初婚姻關係的解除權完全在男方,離婚是丈夫的特權。後來女方雖有離婚的自由,但同時卻給予丈夫更大的休妻特權,不必有任何法律程式,丈夫只要寫一紙“休書”就可以責令妻子離開夫家,婚姻關係就此解除。因此,古代女性總是處於被動的地位,這是時代的悲劇,隨著社會的發展,男女雙方漸趨平等,婚姻體制也逐步完善,更加規範化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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