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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允許寡婦改嫁 但需要滿足這四個條件

古代法律允許寡婦改嫁 但需要滿足這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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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 人們認為, 在我國封建社會既講貞節又講從一而終的輿論導背景下,

寡婦改嫁是不太可能的。 事實上, 除了有特殊身份的婦女外, 古代法律是允許寡婦改嫁的, 只是寡婦改嫁有諸多的限制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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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規定, 若某個婦女因為丈夫的緣故得到朝廷的封賜為誥命夫人的, 因其地位已相當於某一級的官員,

雖然沒有實權, 但有俸祿, 所以法律是禁止其改嫁的。 其他普通的婦女, 只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則是可以改嫁的。

首先, 為丈夫守喪期間不可改嫁。 丈夫死後, 妻子必須要為丈夫守喪3年, 在這3年守喪期間是不可以改嫁的, 如若在此期間改嫁且又未經夫家同意就構成了犯罪。 但若夫家家長同意, 且願意為其主婚, 此時也是可以改嫁的。

其此, 改嫁需征得夫家的同意。 女子既嫁從夫, 一個女子嫁人後和娘家的關係就降到了和夫家的關係之後。 這時女方已加入夫家的家族中, 是屬於夫家的成員。 所以, 若改嫁則必須征得夫家的同意, 且由夫家家長為其改嫁主婚。

再次, 改嫁時財產分割問題。 婦女在改嫁時只可以帶走自己的婚前財產,

亦即自己嫁到夫家時的陪嫁等財產, 夫家的財產是不可以帶走的。 但在具體操作時這是一個問題, 因為古時還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意識, 也沒有公證機關, 因此, 女性可以帶走的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應該是多少無法核算。

最後, 所生的孩子必須留在夫家, 不可以帶走。 因為這個孩子是夫家的直系血脈, 不能夠帶到其他家庭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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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個條件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規定, 似乎一般人改嫁並不是難事。 在漢代及隋、唐、五代時期改嫁雖有條件限制, 但還是有可能的。 但在宋朝之後, 隨著程朱理學的興起, 社會輿論導向大變, “餓死事極小, 失節是極大”, 寡婦再嫁成了奇恥大辱。 不僅再嫁婦本人會被人唾棄, 而且娶寡婦為妻的男人也會被人看不起。 清朝時有人提出“忠臣不事兩國、烈女不更二夫”, 寡婦守節成了輿論導向。 加上政府對寡婦守節行為的褒獎, 更助長了這種社會風氣。 因此, 宋代之後, 寡婦改嫁是件很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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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僅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古代寡婦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改嫁, 但在以儒家思想和封建禮教精神為指導的社會條件下, 寡婦改嫁卻並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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