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瀘州市商務局瞭解到, 近日, 我市制定出臺了《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川南臨港片區商業保理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以此鼓勵和促進川南臨港片區商業保理業務的健康發展, 擴大自貿試驗區內信用服務業對外開放, 防範信用風險, 規範經營行為。
根據該《辦法》, 在川南臨港片區設立商業保理業務經營機構, 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 在申請前1年總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企業應當以公司形式設立, 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且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應當擁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信貸及風險管理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商業保理業務經營機構可以經營以受讓應收賬款方式提供的貿易融資、與貿易合同相關應收賬款的收付結算、管理與催收、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等業務, 但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投資、以及與保理業務無關的討債業務、催收業務等。
據瞭解, 對在川南臨港片區設立商業保理業務經營機構, 根據《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川南臨港片區支持和鼓勵引進金融機構暫行辦法》將予以政策支持。
同時, 鼓勵銀行向商業保理業務經營機構定期定量融資, 購入商業保理經營的保理業務, 提供應收賬款管理、業務流程管理和電子資訊系統服務等產品, 建立適用的保理業務模式。 支援保險公司開發商業保理業務經營機構適用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產品, 拓寬出口保理信用保險和進口保理信用保險業務, 增強商業保理業務經營機構風險控制能力。
記者 熊騰
文章關鍵字: 商業 業務 保理 編輯: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