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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想要的“尊嚴死”,是安樂還是謀殺?

撰文 | 邢穎 編輯 | 高語陽

“萬一我失智失能了, 幫我‘尊嚴死’就是你們的責任!能夠送到瑞士去‘安樂死’更好!”79歲的著名臺灣言情小說女作家瓊瑤前天(3月12日)突然發表了一篇公開信給自己的兒子和兒媳。

她提到這是她人生最重要的一封信, 明年將邁入80歲的她, 認為自己沒因戰亂、意外、病痛等原因離開, 一切都是上蒼給的恩寵, “所以, 從此以後, 我會笑看死亡”。

她還特別發出五點聲明叮嚀兒子, 表示無論生什麼重病, 她都不動大手術、不送加護病房、不插管、絕對不插“鼻胃管”, “如果失去吞咽能力, 等於失去吃的快樂,

我不要那樣活著!”並稱“急救措施, 氣切、電擊、葉克膜……這些, 全部不要!”

瓊瑤的這封信和“安樂死”的話題一起成為輿論熱點。

瓊瑤要求尊嚴死想法早已有之

瓊瑤

瓊瑤的兒媳何秀瓊說, 看到瓊瑤的這篇長文後, 他們並沒有感到意外, 因為這都是瓊瑤早已有之的想法,

也早和家人做過溝通。 “前兩年公公身體不太好, 從那時起她就開始考慮每個人最終都一定要面對的這個問題。 她的態度也就是文中所說的那樣, 希望能夠掌握決定自己如何死亡的自主權。 她跟我們聊過好幾次, 交待我們到時候要按照她囑咐的去做。 我們對此也都表示同意和尊重。 ”

何秀瓊還透露, 瓊瑤之所以選擇現在發表這封公開信, 一方面是受到了《預約自己的美好告別》一文觸動;另一方面覺得中國人對身體和死亡的觀念一直比較保守, 自己是公眾人物, 擔心兒子兒媳到時候如果真的按照自己說的那樣不插管、不搶救, 有可能會受到輿論的“不孝”指責, 於是才決定通過這篇長文, 讓大家都知道這是她自己的意願。

人大代表多年建議“安樂死合法化”

安樂死, 通俗地說, 是指那些無法救治的病人難以忍受病痛的折磨, 主動要求無痛苦死亡。

是痛苦地活著, 還是安樂地死去?這是一道兩難的選擇題, 在中國已經被爭論了很多年。

就在幾天前, 3月9日,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浙江代表團駐地第三組會場, 十幾位全國人大代表依次拿起筆, 在一份名為《關於推進中國安樂死合法化的建議》的議案上鄭重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議案起草人是全國人大代表、浙江溫州醫科大學眼視光學院院長瞿佳。

瞿佳的理由, 來自他曾做過的一項調查。 這項調查顯示, 超過八成的普通公眾贊成安樂死;同時, 75%以上普通公眾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而醫務人員對安樂死以及對安樂死合法化的支持率超過95%。 “這說明推行安樂死已具有一定社會基礎。 ”瞿佳認為, 安樂死是一種優化的死亡狀態, 其本質是保證生命的品質而不是決定人的生與死。 在安樂死合法化後, 人的基礎死亡權利將得到法律的保障, 公眾對生命權的尊重意識也會上升到新高度, 社會資源可得到合理分配, 最終構建一個更加和諧的社會。

事實上, 最早在全國人大提出安樂死議案的是嚴仁英和胡亞美, 兩人分別是中國婦產科學和兒科專業的泰斗。 在1988年七屆人大會議上, 嚴仁英在議案中寫下這麼短短幾句話:“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 但與其讓一些絕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 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地安寧地結束他們的生命。

”不僅如此, 從1994年開始, 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安樂死立法的提案。

另一方面, 對安樂死也有不少反對意見。 反對者認為, 按照目前的社會狀況, 中國尚不具備考慮“安樂死”立法的現實基礎。 “生殺大權”本來只有法律擁有, 而“下放”到相關醫療機構, 畢竟茲事體大。 在嚴格的法律程式下尚且還有“錯殺”, 那麼, 在不斷提高的醫療水準下, 這個“漏洞”可能更大, 甚至離“謀殺”可能僅一步之遙。

世界上哪些國家允許安樂死?

將目光放大到世界範圍, 安樂死在誕生之初就在世界範圍內的立法和倫理等範疇引發了數之不清的爭論。 因涉及法律、醫學、倫理、道德等多個方面, 安樂死是一個古老複雜的問題。 全球共性的爭議在於,人是否有“死的權利”、病人要求安樂死的真實意願如何評估、作為動態概念的“不治之症”如何鑒定,以及如何避免安樂死濫用等問題。目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屈指可數,但已有了這種趨勢。

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議會於2001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令,並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樂死雖然在荷蘭擁有“合法身份”,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安樂死請求都會獲得批准。對於安樂死,荷蘭的法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征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

7、對病人實施規定的安樂死程式。 荷蘭規定,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2002年,比利時在荷蘭之後,成為世界上第二個給安樂死立法的國家。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除此之外,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

然而,即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對之有諸多限制,安樂死依然爭議不斷。

據英國《每日郵報》2014年10月3日報導,荷蘭的官方資料顯示,荷蘭選擇安樂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兩倍。2013年,荷蘭共有42人因“嚴重精神問題”被執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別只有14人和13人。資料還顯示,去年荷蘭安樂死的總人數激增15%,從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7年裡,荷蘭安樂死的人數暴增151%,已占到荷蘭人口死亡總數的3%。

英國基督教醫學協會的彼得•桑德斯稱,“安樂死在荷蘭已經失控。我們所看到的荷蘭的情況是‘增量擴張’,即安樂死人數穩步增加,涉安樂死的病患範圍逐步擴大。”而歐洲監察人員西奧•布林堅決反對安樂死合法化,“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來,就很難再把它收回去了。”他認為安樂死合法化使這一本該是最後手段的措施在荷蘭變成了一般性醫療程式。他說,安樂死現在在荷蘭已變得非常流行,“其正成為癌症病人治療過程中的一項內定模式”。

校對 | 李喆

資料 | 北京青年報 健康報 浙江線上

全球共性的爭議在於,人是否有“死的權利”、病人要求安樂死的真實意願如何評估、作為動態概念的“不治之症”如何鑒定,以及如何避免安樂死濫用等問題。目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屈指可數,但已有了這種趨勢。

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議會於2001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令,並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樂死雖然在荷蘭擁有“合法身份”,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安樂死請求都會獲得批准。對於安樂死,荷蘭的法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征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

7、對病人實施規定的安樂死程式。 荷蘭規定,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2002年,比利時在荷蘭之後,成為世界上第二個給安樂死立法的國家。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除此之外,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

然而,即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對之有諸多限制,安樂死依然爭議不斷。

據英國《每日郵報》2014年10月3日報導,荷蘭的官方資料顯示,荷蘭選擇安樂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兩倍。2013年,荷蘭共有42人因“嚴重精神問題”被執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別只有14人和13人。資料還顯示,去年荷蘭安樂死的總人數激增15%,從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7年裡,荷蘭安樂死的人數暴增151%,已占到荷蘭人口死亡總數的3%。

英國基督教醫學協會的彼得•桑德斯稱,“安樂死在荷蘭已經失控。我們所看到的荷蘭的情況是‘增量擴張’,即安樂死人數穩步增加,涉安樂死的病患範圍逐步擴大。”而歐洲監察人員西奧•布林堅決反對安樂死合法化,“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來,就很難再把它收回去了。”他認為安樂死合法化使這一本該是最後手段的措施在荷蘭變成了一般性醫療程式。他說,安樂死現在在荷蘭已變得非常流行,“其正成為癌症病人治療過程中的一項內定模式”。

校對 | 李喆

資料 | 北京青年報 健康報 浙江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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