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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90號之三

近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以下簡稱財稅〔2017〕90號檔)。

財稅〔2017〕90號檔是個有內容的稅收檔。

下面是筆者的學習筆記。 由於時間有限、水準有限, 筆者可能對條文的理解存在偏差, 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如有官方解讀, 請以官方解讀為准。

另外, 由於筆記內容較多, 筆者擬分四期分享, 今天是第三期。

原文: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其中,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 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 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是指根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質認可辦法》取得中國航空運輸協會頒發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質認可證書”, 接受中國航空運輸企業或通航中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委託, 依照雙方簽訂的委託銷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務的企業。

學習筆記

1.理解

又增加了一個差額徵稅項目。

2.要點

(1)扣除專案為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

(2)適用範圍為有資質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原文: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納稅人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 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或辦理退稅。

此條是對財稅〔2017〕58號檔第四條的補充。 屬於征管規定。

財稅〔2017〕58號檔第四條的內容如下:

“納稅人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免征增值稅。 ”

另外, 根據財稅〔2017〕58號第六條的規定, 其第四條內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但5號檔未對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的已徵稅款如何處理予以明確。 現在90號發文予以了明確。

2.期望

對這種淺顯的問題, 完全可以在58號檔中直接行文規定, 不要再次行文為前次檔進行補充。

原文: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 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 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 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淨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是資管產品增值稅(特別是財稅〔2017〕56號)的一個補丁, 明確了兩種行為(貸款、轉讓金融產品銷售額計量問題)。 財稅〔2017〕56號第六條規定, 該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90號文的推出, 打碎了一些人的觀望和幻想。

此條明確了兩種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的增值稅銷售額的計量:

(1)屬於貸款業務的銷售額, 為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為權責發生制利息。 對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貸款利息不計入銷售額。 一些資管產品管理人也不需要在年底前提前清算資管產品了。

另外, 我感覺資管產品的增值稅還是路漫漫。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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