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保監會發佈《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明確保單持有人可將人身險保單以折價的方式, 通過保單貼現機構將保單受益權轉讓給保單投資人從而獲得貼現資金。
除了保單可貼現外, 以下這些收入沒准也被你遺忘在了角落裡。
人身險保單怎麼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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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保單貼現, 指仲介公司先以折扣價格買進即將到期的壽險保單, 等到被保人去世時獲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 其中, 作為仲介機構的貼現機構可以引入投資人, 將保單作為資產進行交易。 保單貼現能夠滿足壽險保單的持有人出於多種原因的變現需求。
《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 人身險保單貼現分為普通貼現和重疾貼現。
普通貼現是指保單持有人無力續費或不願意繼續持有保單時, 將其保單通過保單貼現機構轉讓給保單投資人, 從而獲得貼現資金,
重疾貼現是指重大疾病患者將其持有的保單通過保單貼現機構轉讓給保單投資人從而獲得貼現資金, 用於解決醫療救治的財務需求, 保單投資人成為保單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 並承擔保單到期前繳費義務的交易行為。
保單貼現機構實繳註冊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保單貼現機構是指在保單貼現交易中提供專業諮詢、保單價值評估、資金貼現、保單保全、保單追蹤等一系列專業化服務的機構。 《徵求意見稿》規定, 保單貼現機構開展保單貼現業務時, 應依託互聯網、移動通信等技術, 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
已貼現的保單不可辦理轉貼現或再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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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還明確, 保單貼現的產品類型為普通型終身壽險、普通型兩全保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 在試點期間, 已經貼現的保單不可辦理轉貼現或再貼現。
保單貼現可增加獲取養老金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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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隨著人口老齡化與疾病譜的改變,
有業內人士表示, 保單貼現如能落地, 將是保險業參與社會管理的又一制度性安排。 保單貼現可以增加獲取養老金和籌措醫療費用的管道, 提高老年人晚年的生活品質。 同時, 保單貼現也可以成為應對退保風險的有利舉措。 因為, 保單貼現獲得的資金要高於退保獲得的保單現金價值。
這些錢, 沒准你也能擁有!
持此證, 可以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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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底之前,創業者享受創業貼息貸款和創業補貼,應先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許多創業者表示,這種叫法讓人很不舒服。於是當年底,人社部通知要求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
可別小看了這個證書,持證者符合相關條件後可享受多項優惠政策——包括申請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創業培訓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失業保險待遇等。
此外,《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明確,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先改名為《就業創業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處於無業狀態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徵用,且已辦理農轉非的;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政府規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需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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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意味著,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且原合同中未約定“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仍在繼續上班的勞動者有權主張雙倍工資。
在2014年底之前,創業者享受創業貼息貸款和創業補貼,應先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許多創業者表示,這種叫法讓人很不舒服。於是當年底,人社部通知要求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
可別小看了這個證書,持證者符合相關條件後可享受多項優惠政策——包括申請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創業培訓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失業保險待遇等。
此外,《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明確,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先改名為《就業創業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處於無業狀態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徵用,且已辦理農轉非的;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政府規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需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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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意味著,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且原合同中未約定“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仍在繼續上班的勞動者有權主張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