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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難點問題: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上)

關於借款利息的稅務處理, 是每一個做過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人都清楚的一個世紀難題, 情況複雜程度難以想像~

現眾智聯邦稅務專家“流浪人”就此類問題, 進行一個統一解答, 希望對大家工作有所幫助(文章篇幅較長, 建議收藏閱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 考慮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一是考慮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如果不是, 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比如將借款無償提供給子公司或者其他關聯公司使用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二是考慮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資本化。 如果屬於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 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 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按相關規定進行計提折舊、攤銷扣除。

三是考慮是否屬於有關合理的支出。 如果屬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 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

此時需要考慮借款費用扣除依據問題(合同、協議、發票等等, 將在以後專題討論)。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 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 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 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 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 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無償借出資金

(一)向關聯方無償提供資金

關聯企業一方將資金無償提供給另一方使用,

從表面上看, 沒有取得任何經濟利益, 但是由於關聯關係的存在, 使得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稅務機關有權對關聯企業一方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一般情況下, 稅務機關會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也就是採取“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對其進行核定。 但如果資金借出方存在來自金融機構的借款, 一般按照企業取得借款的利率, 將企業借出資金視同對外提供轉貸服務計算貸款收入, 調增所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或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將與借出資金相當的貸款利息, 作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支出, 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三十六條規定,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關聯企業之間無償融通資金的行為,減少營業稅計稅依據少繳營業稅的,稅務機關可據進行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所遵循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協力廠商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協力廠商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協力廠商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協力廠商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係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向非關聯方無償提供資金

1.存在金融機構借款。如果資金借出方存在來自金融機構的借款,資金借貸雙方又存在稅負差,那麼與借出資金相當的貸款利息作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不存在金融機構借款。此時,企業應按規定提供合同、協議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資金借貸雙方確實不存在關聯關係,並證明提供無息資金的合理性。實際上,企業很難證明為非關聯方提供無息資金的合理性,多數情況會按照關聯方借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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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關聯企業之間無償融通資金的行為,減少營業稅計稅依據少繳營業稅的,稅務機關可據進行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所遵循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協力廠商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協力廠商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協力廠商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協力廠商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係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向非關聯方無償提供資金

1.存在金融機構借款。如果資金借出方存在來自金融機構的借款,資金借貸雙方又存在稅負差,那麼與借出資金相當的貸款利息作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不存在金融機構借款。此時,企業應按規定提供合同、協議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資金借貸雙方確實不存在關聯關係,並證明提供無息資金的合理性。實際上,企業很難證明為非關聯方提供無息資金的合理性,多數情況會按照關聯方借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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