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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買理財產品兩個月虧20萬 平安銀行被判擔責8成

投資者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差, 但銀行工作人員依然向其推薦中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結果在兩個多月內, 王某虧損了20余萬。 因認為銀行存在過錯, 王某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起訴至法院索賠。 近日, 西城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判決銀行承擔八成責任, 賠償王某損失16萬餘元。

買理財虧損 客戶起訴銀行

銀行有過錯 未盡說明義務

而平安大華混合基金屬於中高風險收益水準的投資品種。 被告是該基金的託管人及銷售人。 2015年6月3日, 王某在被告營業廳支付90萬元認購了涉案產品,

同年8月27日贖回, 該產品共虧損2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個, 首先是雙方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其次, 被告在此種法律關係框架內有無侵權過錯;最後, 如被告存在侵權過錯, 應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

賠償16萬元 判銀行擔主責

而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原告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請求判令銀行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但同時根據該法規定, 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關於雙方的責任問題, 法院綜合本案的基本情況, 判決被告對於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 賠償原告損失16萬余元, 原告對於損失自擔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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