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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精尖”試點土地彈性出讓 最長出讓年限不超過20年

新京報快訊為加大對高精尖產業用地的支持力度, 北京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 試點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 降低高精尖產業土地使用成本。 入園企業申請以出讓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 實行彈性年期出讓, 出讓年限最長為20年。 但國家和北京重大產業項目, 經市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最長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政策:實行彈性年期出讓, 最長20年

日前, 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 根據《意見》, 試點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展開。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 園區向入園企業提供土地3種土地利用方式:園區開發企業可依法使用園區產業用地, 向入園企業出租, 但不得轉讓;園區開發企業也可以建設並持有產業用房及其各項配套服務用房, 出租給入園企業, 但不得整體或分割銷售, 不得轉讓公司股權;園區與入園企業可採取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使用土地。

《意見》中指出, 入園企業向園區開發企業租賃產業用地的,

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 年租金由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園區土地成本收益和產業引導政策具體制定。

此外, 入園企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 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 根據園區規劃, 入園企業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設生產經營設施, 租賃期內該設施屬投資企業所有。

入園企業申請以出讓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 實行彈性年期出讓, 出讓年限最長為20年。 但國家和北京重大產業項目, 經市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最長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即50年。 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土地用途,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確定。 工業用地和科研用地的出讓底價,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影響:哪些產業能入園呢?

對於“高精尖產業”的入園標準和審核, 《意見》中明確, 在落實全市產業目錄、負面清單、准入標準和鼓勵政策的基礎上, 由市發改委、市科委、市經信委等部門負責指導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轄區內產業規劃、產業准入清單, 並適時組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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