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塊看板]裡, 女兒被強姦至死的案子, 直到片子結束依舊懸而未決。
這大概是整部影片最讓人壓抑和無法喘息的地方。
性侵, 作為暴力手段的一種, 堪稱最隱蔽的日常暴行之一。
它所帶來的不安, 深藏在世界各個角落, 無一國家倖免。
要知道, 無數人心嚮往之的美國, 乃是世界上爆發性侵案件最多的國家。
在美國, 平均每年有八萬多起性暴力事件, 而能得以解決的部分不足0.6%。
這甚至遠超我們印象裡的“強姦大國”印度。
因此, 針對性侵事件, 有效的預防和懲處是非常必要的。
古代懲處:受害的是弱勢群體
對性侵的懲處, 其實古來有之。
儘管世界上第一個被定罪的性侵案尚不可考。
但《舊約·出埃及記》裡記述的“十誡”, 可能是最早對性侵提出懲戒的法典。
▲其中的第七誡講“不可姦淫”
在當時, 婚內犯有姦淫罪, 不分男女, 都要被石頭活活砸死。
而未婚的小姑娘被玷污,
大致同一時期, 在巴比倫尼亞(古亞洲地區), 如果被強姦的是已婚女人, 她也會一同被處死。
在亞述(古西亞奴隸國家), 受害者的父親可以去強姦那個強姦犯的妻子, 以示懲罰。
最奇葩的強姦懲戒, 可能出在以色列。
以色列人會將案件按照城裡城外進行區分。
如果一個女人在城裡被強姦, 假定她想反抗, 是可以呼救的, 因此, 如果被強姦了, 她就該和強姦犯一起被亂石砸死。
而如果強姦案發生在城外, 受害者會被認為無辜, 因為城外不會有人來救她;儘管免于石刑, 她卻會被要求和強姦犯結婚。
這樣的懲戒方式, 自然對施暴者起不了什麼作用。
到了古希臘古羅馬時期, 變得更加混亂。
如果受害者已婚, 她還要承受通姦罪的罪名。 更別提兒童了, 只要父母願意, 隨時可以棄自己的孩子于垃圾堆, 而不用負法律責任。
▲羅馬王子塔克文公然強推貴族女子盧克蕾提亞
說白了, 在當時, 女人是男性的私人物品, 婚前歸父親、婚後歸丈夫所有,
14世紀早期的英國, 受害者被賦予了權力:她可以親手挖掉強姦犯的眼睛或用刀割掉他的生殖器。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可執行起來卻很有難度。
在中世紀的陰暗男權世界, 很難讓一個純男性組成的陪審團判定他們的同性有罪。
相比之下, 中國古代法令多保護婦女和孩童的權力, 稍顯人性些。
唐朝始有“強姦”一說。
《唐律疏議》:“和奸(通姦)者, 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 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宋刑統·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 男子決殺, 女人不坐罪”。
宋朝時, 還首創強姦幼女罪。
《慶元條法事類·雜門》規定:“諸強姦者, 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 流三千里, 配遠惡州。 未成, 配五百里。 折傷者, 絞。
性侵幼女, 或被流放, 情節嚴重的, 還會被處死。
清朝的《大清律例》裡, 提到了性侵男童的處決方式:
“強姦十歲以下男童者斬, 強姦十歲到十二歲之間男童者, 判斬監候。 ”
現代懲處:被保護的是弱勢群體
20世紀, 兩次世界大戰, 大眾除看清了戰爭的恐怖外, 還洞悉了兒童性侵的危害。
兒童史學家就德國為何會發起兩次世界大戰, 找到了性侵方面的原因。
▲19世紀末,和其他歐洲國家相比,德國性侵兒童極為氾濫
“當時一個盛行的說法是,跟處女性交可以治癒性病,因此許多女童被侵害,有的7歲就成為高價雛妓。”
“對男童的性侵也很普遍。學校是這種行為的高發場所,年紀大的欺負小的,老師侵犯學生。”
“強姦兒童令施暴者有威權感,崇尚力量、憎恨和競爭的價值觀就這樣落實在對待兒童的方式上。”
或許正是把這個原因,做為重要考量,現代德國對性侵兒童的強姦犯認定上有著最嚴格的要求:
但凡與14歲以下的孩童發生關係,即便對方自願,均算為強姦,嚴重者終生監禁。
在美國,基本上“一日強姦犯,終身強姦犯”。
一旦有了性侵史,你的資訊就會進入資料庫,這些資訊會進入你所在的社區、甚至是你的護照上。
短則三、五年,長則一生。
性侵慣犯還會被配上電子鐐銬,一生活在身為強姦犯的陰影裡。
美國、韓國、波蘭等國家,用化學閹割的方式抑制性侵犯的性欲。
而在日本,這個不常動用死刑的國家,因一起強姦至死案,首次把死刑用在一名未成年男性身上。
1999年,18歲(日本20歲成年)的大月孝行,源於性侵衝動,奸殺了一名主婦,並掐死了她11個月的女兒。
▲2008年,大月孝行被判了死刑
2017年,澳大利亞的法令,甚至禁足兒童性侵人群出國,擔起保護其他國家孩子的重責。
當然,奇葩的懲處也不是沒有。
2013年,一名挪威女子在迪拜出差遭遇強姦,卻反被判了16個月的監禁。
因為在伊斯蘭教國家,關於性侵的定罪原則是:
除非罪犯承認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證,否則不能判定為強姦罪。
女子反因非法婚外性行為而被監禁。
印度,這個視強姦無睹的國家,對性侵的懲處遠超法治國家的想像。
他們對性侵的判刑十分輕微,常不滿一年。
常常強迫受害的女孩和強姦犯結婚,來抵消強姦犯們的牢獄之災,女孩的家人和鄰居竟然欣喜不已。
印度社會,“種姓制度、人生輪回”的規則,導致印度人“絕不反抗”。懲處也就失去了意義。
▲紀錄片[印度的女兒],分析了2012年德里的公車輪奸案
可不管如何預防和懲戒,性侵仍十分棘手。
2015年12月31日晚,德國科隆車站爆發了二戰以來規模最大的性侵事件,1000名男性參與其中。
2017年,美國接連爆發了韋恩斯坦性侵事件、前體操隊隊醫性侵多名運動員的新聞。
或許是因為在現實中性侵事件常難以解決,電影便用私刑或“強姦-復仇”的模式給出假想式的處決。
▲伯格曼的[處女泉],女兒被強姦殺害,父親報仇
1970年代,“強姦-復仇”的模式多被用在剝削電影裡。
▲例如[我唾棄你的墳墓],清純女孩反轉復仇
▲[修羅雪姬],雪姬背負母親被強姦的仇恨,大開殺戒
還有那些帶著女權口吻的1980、1990年代片子。
▲[暴劫梨花],用司法的方式獲取勝利,完成復仇
▲[末路狂花],槍殺強姦犯,問責男性
新千年後,同類型的片子還有[殺死比爾]、[龍紋身女孩]等。
再到[三塊看板]。
結局裡,受害人母親和對法制失望的前警官,備著槍,驅車一同前去用私刑“懲戒”另一個強姦犯。
▲“路上再決定”,給“強姦-復仇”,以暴制暴的解決畫上了一個問號,帶領觀眾一起去思索
另一類的片子,拋開處決,從社會現實的層面關照。
韓國的[熔爐]、[素媛]、[韓公主]。
▲[聚焦],關注神父性侵孩童事件
▲[嘉年華],取材于現實事件,又反哺現實
現實中,尚無法解決的,讓電影提出問題,反過來推動現實的進程,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19世紀末,和其他歐洲國家相比,德國性侵兒童極為氾濫
“當時一個盛行的說法是,跟處女性交可以治癒性病,因此許多女童被侵害,有的7歲就成為高價雛妓。”
“對男童的性侵也很普遍。學校是這種行為的高發場所,年紀大的欺負小的,老師侵犯學生。”
“強姦兒童令施暴者有威權感,崇尚力量、憎恨和競爭的價值觀就這樣落實在對待兒童的方式上。”
或許正是把這個原因,做為重要考量,現代德國對性侵兒童的強姦犯認定上有著最嚴格的要求:
但凡與14歲以下的孩童發生關係,即便對方自願,均算為強姦,嚴重者終生監禁。
在美國,基本上“一日強姦犯,終身強姦犯”。
一旦有了性侵史,你的資訊就會進入資料庫,這些資訊會進入你所在的社區、甚至是你的護照上。
短則三、五年,長則一生。
性侵慣犯還會被配上電子鐐銬,一生活在身為強姦犯的陰影裡。
美國、韓國、波蘭等國家,用化學閹割的方式抑制性侵犯的性欲。
而在日本,這個不常動用死刑的國家,因一起強姦至死案,首次把死刑用在一名未成年男性身上。
1999年,18歲(日本20歲成年)的大月孝行,源於性侵衝動,奸殺了一名主婦,並掐死了她11個月的女兒。
▲2008年,大月孝行被判了死刑
2017年,澳大利亞的法令,甚至禁足兒童性侵人群出國,擔起保護其他國家孩子的重責。
當然,奇葩的懲處也不是沒有。
2013年,一名挪威女子在迪拜出差遭遇強姦,卻反被判了16個月的監禁。
因為在伊斯蘭教國家,關於性侵的定罪原則是:
除非罪犯承認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證,否則不能判定為強姦罪。
女子反因非法婚外性行為而被監禁。
印度,這個視強姦無睹的國家,對性侵的懲處遠超法治國家的想像。
他們對性侵的判刑十分輕微,常不滿一年。
常常強迫受害的女孩和強姦犯結婚,來抵消強姦犯們的牢獄之災,女孩的家人和鄰居竟然欣喜不已。
印度社會,“種姓制度、人生輪回”的規則,導致印度人“絕不反抗”。懲處也就失去了意義。
▲紀錄片[印度的女兒],分析了2012年德里的公車輪奸案
可不管如何預防和懲戒,性侵仍十分棘手。
2015年12月31日晚,德國科隆車站爆發了二戰以來規模最大的性侵事件,1000名男性參與其中。
2017年,美國接連爆發了韋恩斯坦性侵事件、前體操隊隊醫性侵多名運動員的新聞。
或許是因為在現實中性侵事件常難以解決,電影便用私刑或“強姦-復仇”的模式給出假想式的處決。
▲伯格曼的[處女泉],女兒被強姦殺害,父親報仇
1970年代,“強姦-復仇”的模式多被用在剝削電影裡。
▲例如[我唾棄你的墳墓],清純女孩反轉復仇
▲[修羅雪姬],雪姬背負母親被強姦的仇恨,大開殺戒
還有那些帶著女權口吻的1980、1990年代片子。
▲[暴劫梨花],用司法的方式獲取勝利,完成復仇
▲[末路狂花],槍殺強姦犯,問責男性
新千年後,同類型的片子還有[殺死比爾]、[龍紋身女孩]等。
再到[三塊看板]。
結局裡,受害人母親和對法制失望的前警官,備著槍,驅車一同前去用私刑“懲戒”另一個強姦犯。
▲“路上再決定”,給“強姦-復仇”,以暴制暴的解決畫上了一個問號,帶領觀眾一起去思索
另一類的片子,拋開處決,從社會現實的層面關照。
韓國的[熔爐]、[素媛]、[韓公主]。
▲[聚焦],關注神父性侵孩童事件
▲[嘉年華],取材于現實事件,又反哺現實
現實中,尚無法解決的,讓電影提出問題,反過來推動現實的進程,不失為一個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