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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顧客因桌布過長而被絆倒,餐館老闆是否有責任?

對於上面的這個案例, 諸位看官是怎麼看的呢?

想必會有不少人為餐館老闆鳴不平吧——明明是顧客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憑什麼要餐館老闆來負責?

那麼這個鍋究竟該不該由餐館老闆來背呢?我們先一起來看看下面這條法院餐判餐館老闆負責的法律依據吧。

該條規定出自《侵權責任法》, 該案例中的餐館被認為沒有盡到其中的安全安全保障義務, 故需要負責。 而對安全保障義的概念,

學術界一直有爭論, 辟如有的學者認為,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為防止特定人的人身與財產免受侵害而由特定的人負有的義務;有的學者認為,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 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 沒有盡到此種義務, 因而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館、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團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對於進入該經營場所或社會活動場所的消費者、活動參與者, 負有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等等。

雖各有不同, 但有一條是通的, 那便是發生在具有特殊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

而非發生在杜會中每一個對任何人所負有的義務, 這種關係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先行危險行為所引起的等;以義務人的消極作為前提, 也就是義務人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卻沒有盡到此種義務。

回到重點, 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究竟有什麼呢?為什麼餐館老闆會被認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呢?

在相關法律中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是:義務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因而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的義務主體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主要是指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適用、控制的設施等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這不僅僅指靜態上的物, 還包括了物的良好運作。 一般而言, 這些物要符合國家強制標準。

倘若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話, 則應該符合行業標準或者是該物所需的安全標準。 安全保障義務人就是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否則的話要承擔相應責任, 很明顯案例中的餐館並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故而被認定為負主要責任。

如何, 看了上面這個案例解析, 餐飲人瞭解了安全保障義務這一概念了嗎?小編在這裡勸各位餐飲老闆趕緊查看一下自己的餐飲設施有沒有什麼安全隱患, 並在醒目處提醒顧客注意安全, 可別重蹈上面案例中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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