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面的這個案例, 諸位看官是怎麼看的呢?
想必會有不少人為餐館老闆鳴不平吧——明明是顧客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憑什麼要餐館老闆來負責?
那麼這個鍋究竟該不該由餐館老闆來背呢?我們先一起來看看下面這條法院餐判餐館老闆負責的法律依據吧。
該條規定出自《侵權責任法》, 該案例中的餐館被認為沒有盡到其中的安全安全保障義務, 故需要負責。 而對安全保障義的概念,
雖各有不同, 但有一條是通的, 那便是發生在具有特殊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
回到重點, 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究竟有什麼呢?為什麼餐館老闆會被認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呢?
在相關法律中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是:義務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因而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的義務主體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主要是指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適用、控制的設施等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這不僅僅指靜態上的物, 還包括了物的良好運作。 一般而言, 這些物要符合國家強制標準。
如何, 看了上面這個案例解析, 餐飲人瞭解了安全保障義務這一概念了嗎?小編在這裡勸各位餐飲老闆趕緊查看一下自己的餐飲設施有沒有什麼安全隱患, 並在醒目處提醒顧客注意安全, 可別重蹈上面案例中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