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合作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社會資金等就某一或一部分金融產品與本平臺簽訂了戰略合作協定。 簽訂了合作協定的資金方就業務範圍、項目要求、操作地域等要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根據協定具體要求進行了篩選的項目, 對接後操作成功率大幅提高。
平臺戰略合作的形成途徑和方式主要是:
1、在長期經營過程中, 平臺已經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的資金方;
2、在業務實踐中, 雖然沒的簽訂協定,
3、在會員升級過程中, 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的資金方;
4、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經過認證的工作人員, 以個人身份與來台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的;
5、和有一定操作經驗、業務資源和業務開發能力的居間平臺簽訂的戰略合作協定或會員升級後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的;
6、投資人為個人資金方, 心其個人身份與平臺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