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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化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意見

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03]56 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

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證監發[2005]120 號《關於規範上市公

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有關文件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

司章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本人對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提交的《關於對子公司提供擔保以及子公司間相

互提供擔保的議案》進行了認真的核查, 現發表同意意見如下:

一、本次審議的對外擔保內容均符合公司發展的需要, 且公司將嚴格控制對

外擔保風險;

二、本次對子公司的擔保、子公司間相互提供擔保均按照最高額保證擔保,

明確了對各子公司最高擔保額度, 只要合同擔保金額不超過股東大會審議的最高

額度, 可由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以加快辦理融資的效率。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的對外擔保均按照審

批許可權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且履行了資訊披露的要求。

獨立董事:王寶桐、鮑勇劍、張曉榮、張萬斌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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